试论由药家鑫案浅谈我国死刑废除的障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龚哲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药家鑫会不会被判处死刑,这属于法律规定范畴,死刑该不该废除,这属于尚有争议的法律理念范畴。本文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切入点,对我国死刑废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药家鑫案 死刑废除 障碍

  药家鑫驾车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该案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至此,网民们长出一口气,法律毕竟是公正的,死刑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从案件的情节和刑法的规定来说,这一判决无疑是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药家鑫的犯罪情节可谓恶劣,所以判处死刑并无不当。然而,在国际人权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废除死刑制度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一大趋势,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然而,在药案中,广大民众对死刑的诉求也折射出我国死刑废除的一些障碍。
  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也随之消亡。《太平经》有云,“凡天下人死亡,非小事也。壹死,终古不得复见天地日月也,脉骨成涂土。死命,重事也。人居天地之间,人人得壹生,不得重生也。”生命如此重要,死刑一旦执行便再也无法回复,那为什么民众对死刑还是如此热衷,难道是民众麻木不仁吗?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死刑废除面临的障碍更多地来自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来自于文化中民众对死刑的认可。

  一、儒家观念导致民众复仇思想根深蒂固

  自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在我国占据着统治地位,2000多年的儒家文化,使得民众骨子里或多或少都有着儒家思想和儒家传统的痕迹,而复仇思想也是儒家文化很重要的一部分。儒家以仁义为核心,复仇也是仁义的表现。正如宋代理学家胡寅所言:“复仇,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与戴天,君之仇视父。”用“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来说不复仇的后果,可谓是极为严重的。因此,复仇思想自古就在民众中间根深蒂固。古语有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一命还一命。因果报应等等,都反映了民众的死刑情绪。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废除死刑并不能被民众所接受。对杀人犯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民众心中是极为公平正义的,甚至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的共识。也正因如此,在药家鑫案件中,有如此多的网民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死刑废除是历史的潮流,因为死刑的残酷性,通过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彻底消灭一个个体,不给于半点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人权思想是相悖的。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基于一种特定的文化之上的,在我国儒家文化深远影响,民众的复仇思想还未被现代法治理念所改变的情形下,死刑废除无疑是会被广泛反对的。

  二、民众对残忍罪行的愤怒导致对死刑的诉求

  死刑自古有之,可以说是人类动物本能的体现。进入现代社会,人类渐渐有了更多新的价值观,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逐步深入人心,然而,人类的动物本性并未消亡。对于一些残忍的罪行,民众都会对犯罪人产生极为愤怒的情绪,对受害人产生深深地同情。这种愤怒和同情导致民众希望严惩犯罪人,最好是以一种与其罪行相当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像故意杀人这样的罪行来说,无疑是最为恰当的。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以残忍的手段杀害受害人张妙,因此,民众的诉求就是同样剥夺其生命。否则的话,民众会觉得法律是不公的。现代社会的人道主义思想和人文主义关怀要求对人怀有人类最纯真的宽容与同情。死刑除了平复一下受害人心中的创伤和民众的愤怒情绪以外,其实并不能产生实质的效果,然而人的情感有时就是这样,理性往往无法战胜感性,而你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高尚的,都有着大海一样的胸怀,毕竟,圣人是少数的。因此,当社会的人文主义关怀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民众的愤怒情绪无法得到减轻的时候,死刑废除也就会遇到许多反对与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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