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框架构建及决策要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敏 张安录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农地城市流转 社会理性决策 框架构建决策要素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了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框架的构建方向,指出应当使农地城市流转决策实现从经济理’!生、个体理性到社会理性,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生的转变,且应把不确定与不可逆理念贯穿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研究的始终。并在此基础上,对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的决策要素进行了分析,从而构建了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的基本分析框架。 
    张安录(2000)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土地需求者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将城市附近的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以满足城市土地需求的过程定义为农地城市流转。从外在表象看,从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农地城市流转引起了土地利用方式即土地用途的改变:从更深层面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也随之发生了转移,农地城市流转通过产权的让渡引发了土地相关权益和福利水平的变化;从涉及的对象看,农地城市流转这一单向、不可逆过程不仅对城市生长有着深刻影响,也与农村发展息息相关。此外,由于农地在为人类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的同时,也可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因此具备了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社会公共品。因此,有关农地何时流转以及流转规模、区位、质量等问题的农地城市一流转决策制定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对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产生重要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人地矛盾激化等问题不时凸现,我国在农地城市流转过程中所面临的压力要远远大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的制定必须更为理性和审慎。回顾过去,在为农地城市流转给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感到欣喜之时,以往由于某些决策不当所产生的诸多消极后果更不时为我们敲响警钟,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生态及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的出现,已对我国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改进现有的农地城市流转决策,并树立起一种意在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群体利益的社会理性决策理念,并使该决策具有可操作性,无论对于农村、城市单个区域的发展还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1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框架的构建方向 
  1.1从经济理性、个体理性到社会理性 
    理查德B.斯图尔特(2002)认为,可确定的、先验超然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社会中只存在不同个人和团体的独特利益。农地城市流转这个复杂的巨系统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户、房地产开发商等多个利益主体。显然,除中央政府外,其他四者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经济理性和个体理性特征,其中: 
    (1 )房地产开发商是典型的个体经济利益追逐者,他们是农地城市流转的有效需求者,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开发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具有可行性,而对占用农地实施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社会、生态后果并不敏感。他们常常通过对开发项目进行填密的经济成本—收益分析做出是否通过农地流转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决策。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是典型的经济理性和个体理性决策者; 
    (2)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农户尚缺乏充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很大程度上仍为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的被动接受者。尽管农户通过对农业收入与征地补偿收入的比较(也属于单纯的经济利益比较),也存在做出将其所使用的农地流转或保有等决策的愿望,但由于受其权力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限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户只能算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潜在的经济理性和个体理性决策者; 
    (3)由于地方政府事实上行使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同时又是本行政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权的主体,因此,它可以很容易的绕开有关法律和中央政府的管治,运用行政权力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只要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的用地费用高于其征用土地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其就有促使农地城市流转的动力。由此可见,看似公众利益代表的地方政府,实质上也是有着自身利益需求的农地城市流转经济理性和个体理性决策者; 
    (4)由于农地城市流转后,农村集体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流转地块周边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农村区位条件得到提升,从而对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诸培新,2005),因此往往使农村集体组织忽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等责任和义务,出于“短视”的经济利益追求或迫于政绩和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压力,而一味的推动农地向市地流转,所以,农村集体同样是农地城市流转的经济理性和个体理性决策者。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户、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利益的追逐者,每个主体受自身偏好和外部环境的影响都有着各自的价值标准和决策变量,所做出的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由于其所具有的个体理性和经济理性的特点而属于私人决策的范畴,其决策目标均侧重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一单一决策目标必然导致对农地城市流转的社会和生态后果的忽视。因此,有必要引入代表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社会理性决策者来制定农地城市流转决策,真正实现从经济理性、个体理性到社会理性的转变,做出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有利于社会福社整体提升的社会理性决策。 
  1.2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 
    传统决策理论认为决策者是全知全能的“经济人”,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是完全理性的理性人,他被假设为具备其所在环境方面的所有相关知识,具有一个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系统,能够搜寻到所有备选的行动空间,在外部环境确定的情况下能够比较各种行动方案的结果,并从中选出效用最大化的方案;而在外部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他则能估计出所有不确定事件出现的概率,能够根据贝叶斯法则推算后验概率,并根据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行动方案。然而,事实上具有这种完全的预见力和超常计算技能的决策者是不存在的(Herbert Simon,2000)。 
    显然,农地城市流转无法满足传统决策理论和经济理论对决策者完全理性的假定。首先,在农地城市流转过程中,由于人类对外界信息的认知能力、处理能力的限制,以及决策所处环境中环境蕴含着多层次、多时空分布的不断变化的大量数据和信息,如城乡土地现状、农地城市流转涉及的权利主体状况、农地城市流转前后经济收益和社会、生态效益的预期等,各成分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因此共同导致决策者不可能对决策环境做出全面、透彻的概括和判断。其次,由于农地向市地流转的数量、时间、区位的组合方案不计其数,其后果也难以预计,因此无论从方案搜寻成本方面考虑还是从人的计算能力考虑,都是不可能完全获知的。最后,在农地城市流转过程中,决策者也很难永远保持自己有条理的、稳定不变的偏好系统,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农地价值认知水平的提高,对价值判断的改进,对以往农地城市流转后果的不断反思,都会促使决策者不断修正自己的偏好体系,从而改进农地城市流转的社会理性决策。 
    在此基础上可以判定,农地城市流转的社会理性决策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理性决策。我们应当尝试摒除传统决策理论对决策者完全理性的假定,转而研究农地城市流转决策者这一“真实人”的有限理性决策,即当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者不得不搜寻农地城市流转的可能方案时,当决策者由于计算能力有限以及外部环境充满不确定性,而对决策后果并不完全了解时,当决策者不具备用以比较不同方案的普遍一致的效用函数时,他们将如何决策,如何确定农地城市流转的时序、区位、规模、质量等,把模型世界中的“最优决策”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满意决策”,把理想世界中的理论决策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实际决策,从而使其更具有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希望借此可以有助于社会理性人这一国家和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代言人做出符合现实而且行之有效的农地城市流转决策。 
  1.3不确定性(Uncertainty)与不可逆性(I rreversibil-ity)的纳入 
    确定性决策通常具备决策者目标明确、决策者面临的客观决策环境条件完全确定、存在若干可选决策集以及各可选决策的期望效益值能够准确计算等基本特征,而农地城市流转社会理性决策显然不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特别是决策环境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策者常常面临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环境,如由人类未来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土地资源开发能力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农地未来需求与供给的不确定性、农地流转数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及对生态系统造成压力的幅度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并且这些环境条件和后果的出现也不以决策者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不确定性的存在更增加了理性决策的难度(宋敏、王世新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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