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假证券咨询的治理与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笔者建议先从立法方面着手,统一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准规章”⑤,明确诈骗主体、广告平台提供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协助制作虚假公司网页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明确有关证券公司未履行及时澄清义务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加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立法方式明确法院受案范围,取消受理前提条件,将取证责任倒置,鼓励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将中国证监会确立为主管证券市场的行政机关,由其牵头,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处理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事务,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赋予其相关的行政立法权,以便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不仅仅是在证监会的网站上设置教育专栏,对投资者进行被动教育,可以主动出击,加大教育面,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服务电话、网站和各类证券软件的首页必须明显标志警示内容,警告投资者不要盲目听信网络广告链接的内容,仅接受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所列名单内的机构提供的服务。
  从执法层面,证监会应牵头调查有关网络欺诈案件,其他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以避免名义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使市场监管无漏洞可钻。
  而作为投资者,自身也要加强有关证券、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一是摒弃投机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不轻信“内部消息”、“高额回报”等不切实际的保证,二是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包括知名网站上的广告链接,很多网络媒体并没有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去严格审核广告发布者的资质证明,应从证监会等权威机构确认服务提供商的合法资质,最好选择正规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进行委托交易;三是对于要求支付所谓会员费、咨询费的公司提高警惕,特别有要求将款项打入个人账号的多是非法服务提供者;四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报警、取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注释:
  ①邵文.中美证券市场监督体制之比较[J].2008年管理论丛和教育研究专刊,中国电力教育,2008:27.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仅受理因证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④胡颖颖.证券欺诈侵权纠纷中的个体利益保护.甘肃金融,2010-4:35.
  ⑤中国证监会虽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但其并非行政机关,也没有行政立法权,故将其所发的各种文件视为“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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