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摘要】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它肩负着我国农村基层的金融服务重任。本文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入手,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提出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造,从而达到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最终目的,提高其竞争力。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
  一、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1.“三会”制度形同虚设。首先是社员大会的权力虚置。虽然形式上社员大会对农村信用社享有最高权力,但实际上却被管理层架空。其次是理事会不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常凌驾于社员大会之上,虽然减少了代理成本,却容易产生职权的过分集中、独断专行等弊端,使信用社的决策缺乏民主性,形成风险隐患。最后是监事会名不副实。目前,大多数信用社的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这种三会制度功能的丧失导致农村信用社现存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
  2.激励机制效率低下。一是以农村信用社主任为代表的管理人员仍然倾向于采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挪用公款、违规放贷等贪污****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绝。二是人员流动频繁,不但无法满足对人员长期激励的需要,而且还会导致经营者只重眼前利益,不考虑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始终不佳。三是“官商”氛围浓厚,行政官僚作风明显,危及了经营的连续和稳定。
  3.法人的主体地位缺乏独立性。实际上,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义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人事安排、工资分配、固定资产购建、业务种类、贷款发放等经营事项基本上都是由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信用社并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并不具备一个法人所要求的独立性,实际上成为上级联社的一个分支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缺损的原因
  1.所有者依然缺位。由于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加上我国正式制度的不配套,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伊始就处于产权虚置状态,近几年仍缺乏一个明晰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即使信用社管理人员基本上是信用社的社员,但其通过拥有股权所获得的收入与内部人控制所获得的收入相差甚远,在外部监督机制软弱的情况下,他们必然采取倾向于实现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为方式。因此,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
  2.产权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严重异化,导致的后果则是:初期股金存款化,由于社员享有退社自由的权利而又没有设置股金退出障碍,在农村信用社普遍实施“保息分红”的承诺下,股金成为准存款,社员与农村信用社根本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让一个并不承担风险的人来分享剩余对农村信用社来说绝对难以接受,而在本息都有保障的情况下,社员也根本没有动力去监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3.缺乏市场淘汰机制。经济学原理表明,一个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所具有的优胜劣汰机制能够约束代理人的不良行为,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但是,由于金融的特殊地位,出于对经济稳定的考虑,中央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较严,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的金融机构)的垄断性很强。
  三、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防范和遏制措施
  1.确定资产归属。首先,必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社员进行重新登记,以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其次,量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不宜将其简单地划归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第三,今后每一次扩股,都必须对入股社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在每年定期举行的社员代表大会上登记变更社员的详细情况,避免社员的失踪和遗漏,以做到产权主体的完全清晰。
2.完善产权制度。真正实现股金资本化。要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将股金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彻底消除股金存款化。要改革股权结构,扩大入股社员的范围,重点吸收那些产权清晰、趋利性强、有良好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入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允许大股东的存在,不过必须为大股东设置一个股权比例上限,让拥有小股权的社员能够享受“搭便车”所带来的收益。此外,为了增加入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的关注程度,还可酌情增加每股股金的数量,以提高经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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