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利会 时间:2013-02-15

  2.减轻农民实际税费负担,建立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水平,需要增加农民收入。但目前条件下。最直接的途径是通过建立上下级和同级政府对农村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公共品供给给农民所造成的各种税费负担。由于农民作为消费者实际已经承担了城市工业产品的部分增值税;另外,转移出去的农村廉价劳动力为城市工业企业创造了大量利润,换来了发达地区的工业繁荣和城市的税收增长。因此,这一制度通过把企业所得税资金转移给农村地区,不仅是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工业反哺农业”最好的方式。因此,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可以采取直接将在农村包括县城收取的部分主体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划归县级财政,并直接用于加强旨在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基础投入,带动农村地区的其它公共产品的建设。
  3.加强村民自治,通过设置激励相容的委托代理机制,提高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效率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以村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为组织依托,发挥农民在农村治理主体权威授予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这在事实上消除了压力型行政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础,使农村治理的主体——农村居民真正获得公共产品供给的选择权。这就能充分利用农村治理主体在公共产品需求方面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导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其次,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改变了对基层政府官员的激励,迫使其从追求上级政府支持最大化转向获得社区内农民支持最大化,转变原有的激励不相容的上下级委托代理,使得农民在本社区内的公共产品供给中掌握决策权。最后,通过对当地基层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评估,能够对政府支农政策的制定提供客观的指导依据,对政府公共绩效作出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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