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财政”的影响与危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雪梅 时间:2013-02-15

  6。提供环境,滋生腐败。

  斯密认为:税的不确定性远比税的不公正性危害更大。当税是随意课征的时候,每个纳税人都会被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极端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税的恐吓,来勒索赠物和贿赂不确定的税,税的不确定性”会让税吏变得专横和腐化,甚至原本不专横、也不腐化的税吏,也会变得专横和腐化。“稳定性是现代税收的一个基本特征,不稳定的税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的税收,斯密在此是取用广义上的税的概念。

  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不确定的税,仔细审视会发现这种不确定性贯通于土地出让以及前后关联的多个环节。不确定性为政府利用垄断特权获取过程的潜在收益成为可能。政府通过设置垄断政策,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渗透到各个方面,这些管制产生了形式各异的”潜在收益“,经济学中把这种”潜在收益“称为”租“。这些形式各异的”租“引发了人们对租金的竞争,有时这种竞争是合法的,有时则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垄断特权,从而依据垄断特权获得”租“,这种非生产性活动就是”寻租“。由于”土地财政“缺乏规范管理,土地”寻租“频现,关于土地、建设等领域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2010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掀起了土地出让金清欠风暴。在当地应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有1/4被拖欠未缴,高达28。71亿元的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2011年初,发生在河北的一起土地腐败案,已致8名当事人落马。2011年4月20日法制日报披露:13个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超万亩。今年2月媒体报道:

  千亩土地撂倒廿五官员海南省东方市土地腐败窝案。2011年1月,《法制晚报》记者根据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公开报道,统计整理了2009-2010年30个发生在土地、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平均涉案金额超过870万元,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7。城市畸形发展。

  (1)地方政府对旧城改造热情不是很高。因为旧城改造属于真正改善城市环境,涉及到拆迁户多,那是自找麻烦,收益远不如扩新城城大。旧城改造的土地是属于划拔的,不能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顶多建好了卖房了,收些契税等,意义不大;而开发商进行旧城拆迁的成本高、难度大,热情也不大。

  (2)地方政府对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热情也不高。因为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无偿划拔的,不仅挤占了政府可卖的土地,相对来说就使得政府可卖的土源减少,而且建房还要花掉一部分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因此尽管国家明文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拿出土地出让金的10%来建廉租房,没有几个政府是这样做的,目前仅有重庆、成都建得多一点。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2。9万亿,如果拿出10%建保障性住房,2900亿可以建设1亿平方米,10年10亿平方米足足够1亿人居住,可是”土地财政“对低收入人口的排斥使地方政府疲于供给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实证研究也发现:在给定约束条件下,越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住宅用地供给受限程度越高,地价和房价相应越高,这些城市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越低。

  (3)地方政府对旧城区交通改造热情也不是很高。因为旧城区交通改善了,也不能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反而投入不少。

  我们发现,我们的旧城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无论是住房还是交通政府投入都不大,变化也不快。而新城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则日新月异。受”土地财政“的驱使,城市建设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盲目地扩城铺滩子,势必将会造就一座座的空城,一座城市的发展,本应该是先发展城区(旧城改造、完善主城区基础设施),把主城区发展好了,才考虑适度地向外扩张,这样才能保证一座城市的入住率,只有入住率保证了,才能保证这座城市的其它一切方面健康发展。

  (4)地主政府对于扩建新城热情却是很高。地方政府热衷于主动规划新城区,因为新城区相对于旧城区来说,地广人稀,拆迁代价小得多,并且主动做”七通一平“,把生地变成熟地,又可以高价拍卖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

  8。征地拆迁极端事件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土地财政“的核心是土地价格剪刀差,近年来,由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恶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频发,无论数量还是规模、程度均呈愈来愈严峻之势,甚至带来社会动荡。为此,北京大学的五位教授建言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新拆迁条例“名称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从2011年1月19日起实施。然而是不是修改了拆迁条例,问题就解决了呢?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如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所说:”城市的盲目发展造成了对私权特别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如果城市的发展建设以牺牲公民的生命为代价,那么,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与其这样,不如放缓城市建设的速度。“拆迁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要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必须进行地方财政转型,从现在的”土地财政“走向公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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