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费利群 谢春玲 时间:2013-02-15
  现代社会,第三产业的迅猛增长已成为全球性经济发展趋势。这是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不同的一种新情况。马克思是以物质生产领域为对象研究劳动价值理论的,舍去了第三产业因素。这在非物质生产微不足道的时候,问题还不突出。然而,当代第三产业日趋发展,使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在全社会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对劳动价值论的一系列新挑战:如果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如果比重占70%的第三产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就只能靠瓜分仅占30%比重的第一二产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为生,这是否意味着一种剥削,现在人们已越来越普遍地支出比重越来越大的货币购买服务,如果这种新的消费对象没有价值,就等于说消费者以有价值的东西交换没有价值的东西,这也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如果服务有价值,就说明第三产业的劳动创造价值,等等。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必须作出答。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价值应有两个条件一是创造出使用价值(不论是实物形式的还是非实物形式的);二是用于交换。据此,三大产业所有劳动,无论是工农业劳动,还是服务性劳动,只要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了价值。因此,不仅应承认工农业创造价值,商业、饮食、裁缝、修理、运输、通讯等行业创造价值,而且应特别强调,劳动结果不体现为某种物的第三产业,如科、教、文、卫、体等也程度不同的创造价值。传统上我国只计算工农业总产值,认为第三产业不创造价值。而发达国家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都把第三产业产值计算在内,并且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最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也改变了只计工农业总产值的传统做法,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法,开始计人第三产业产值。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我们已承认了第三产业劳动也创造价值,只是在理论上尚有争论的问题,主要是是否要把所有的服务劳动乃至社会上所有有效劳动和有益劳动都说成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或者认为一切同国内生产总值相关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如果不加分析地一概肯定,就有可能否定价值创造与价值分割、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及不同类型的劳动在本质上的差异。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作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制度,这是我国收人分配领域的一个重大变革,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新的运用和发展。这里实际涉及到有关劳动价值论争论中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有一些经济学家试图用价值创造来规范、说明价值分配。这在实际上往往造成了两个理论误区:一是用劳动价值论来否定非劳动收人的合理性;二是鉴于各种收人形式同时并存的现实,认为劳动和物都创造价值,并以此来论证现存收人分配格局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应当从理论上澄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这是不同的两件事。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则由分配规律决定。只要存在所有权差别,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要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价值创造而言,要把价值源泉与价值形成区别开来。从价值源泉的角度来说,人类社会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劳动作为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无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物质生产性劳动,还是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精神产品的非生产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对于创造社会物质财富而言,只有把人的劳动与资本、土地、技术和其他资源等要素结合起来,人类社会劳动才得以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中凝结,即价值形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部分劳动才以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在现代社会,要素拥有者愈来愈多,如家庭金融资产、科技人员拥有的专利和技术等,这些要素拥有者可以将其要素投人生产经营过程,而要素的占有者要用其占有和被使用的资源获取收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分配原则。这种状况的实质,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对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说,任何生产要素的投人都会产生相应的收益索取权。不然,要素所有者宁可让他的要素闲置,也不会让人无偿使用。从功能上讲,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有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它能够激发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配置资源的积极性,是市场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所以,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是现代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的收人分配原则。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是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承认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

  这里还有一个如何看待要素分配中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劳动价值论研究中争论较多的问题。其实,对“剥削”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认为,与管理、技术相联系的收人,当然不是剥削收人;对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人,则要作具体分析。如我国私营企业主就其劳动而言,具有生产劳动和剥削劳动双重性质。这些人直接参与了企业的劳动、管理、提供技术、承担风险他们的收人中有一部分是由这些要素带来的,这部分收人不是剥削收人,除此以外的收人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收人。由此观之,私营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剥削也是不能否认的。指出有剥削存在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其合理性,同样,也不能因为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合理的就否定它存在剥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在经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为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张扬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剥削问题。只要是合法经营,就应得到合理回报。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消灭剥削。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资本仍具有历史存在权,某些劳动者还需要通过“雇佣”的形式与生产资料结合。这种情况下只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仍有积极作用。因此,现阶段,一定范围剥削关系的存在不仅是客观的,而且甚至是必要的、有益的。对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剥削行为在政策上予以保护、引导,这正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的基本态度。
  总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具有极其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是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生活、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指导。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和理论研究的侧重,这一理论也并没有穷尽一切真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要接受新的检验,与时俱进,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应有品格。时代对理论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忠实继承者和捍卫者,但他们不迷信、不盲从,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提出要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毫无疑问,这必将开掘出理论研究的新内容、新领域,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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