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价值论争论的辨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仇睿 亚非 时间:2013-02-15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以将国有资产折合成许许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国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绝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经济所购买,这样,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股份制企业,问题是,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很显然,也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国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而来的,这些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成股份或股票其产权显然也是不明确的。
    综上所述,认为股份制是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最好形式是对人们的一种误导。在股份制经济中,私人资本或私人成分不仅直接地渗透到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还以它本来的面目存在并构成该企业的重要成分,其比重还在逐渐扩大,实际上私有制经济正是通过对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渗透、增加、扩大私人成分的形式,使公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向私有制方向转化。
    五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存在矛盾,是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的根本原因。改革之初,理论界普遍认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不存在矛盾,如果说二者之间有矛盾,也只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的某些具体形式之间有矛盾。这样,就把改革定位于改变公有制的某些具体形式,而不是改变公有制本身。然而,在实践探索过程中,发现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全民所有制资产的产权不明确。实际上,这里遇到的正是全民所有制即公有制本身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矛盾,而绝非是所谓的某些具体形式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矛盾。因为,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资产产权不明确,不是产生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而是产生于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本身。其根据如下:(1)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含义,指的就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问题是:谁代表全体劳动者呢?是企业、是地方政府,这本身就不明确;(2)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也可以改变,但是有一点是不能变的,不能改的,那就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个质,否则,改变的将是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本身。(3)产权不明确这个问题产生于全民所有制的质的规定性,即产生于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本身,只要存在真正的全民所有制或公有制,其产权就不可能是明确的,也就不可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就充分地说明了商品经济与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本身之间存在着真正的矛盾,这是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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