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坚持与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戍杰 施运华 时间:2013-02-15
  二、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等同于剥削,判断剥削的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肯定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同时,并没有否认其他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他所批判的剥削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全部占有,也就可以理解为其批判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完全丧失。于是,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其实并没有排除生产资料可以占有与其在使用价值的贡献中相应的剩余价值。
    按照这种思路,杜奋根教授认为,“价值创造解决的是价值源泉的问题,价值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归属问题,因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不是,也不必是一一对等的关系。’,畴中盛熙教授认为,“既然价值的生产过程同时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而物质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多种生产要素的作用,那么在资源有限、存在着生产要素所有权垄断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必然要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否则,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合理的利用,最终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以计划经济下的我国由于土地资源所有者不享有收益,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为例,说明即使在剥削制度消灭以后,只要还存在生产要素所有权,要素所有者也都应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
    可问题是,为什么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考察生产资料按照其在使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部分地取得剩余价值的情况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认为在西方典型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必然矮化为商品被排除在生产过程之外,因此也就必然完全被剥夺了剩余价值的求索权;而在取代前者的典型公有制社会初级阶段,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财产,因此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马克思所定义的公有制社会,其生产力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发达生产力水平之上,是其所定义的“第三大社会形态”,其公有制的本质不是简单的生产条件和产品的“公平”占有,而是把生产方式提高到更高形式,是发展生产力和个人的全面的能力,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本身并不会自动地为“人类社会的最高形式”创造条件。可见,要达到这种社会形态,生产力的发展是长期的。但马克思在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并看到其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灾难时,主张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加快建立“共同占有”的关系,这样,也就必然会出现“第二大社会形态”生产力条件下的公有制形式,这也正是今天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对此加以考察。
    我们认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承担起为“第三大社会形态”创造条件的经济形式。那么也就必然存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的分散化问题。而判断是否存在剥削的关键是劳动者是否享有与其贡献相应的剩余价值。仅仅以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酉改靛当作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全部占有,我们认为是不严密的,也是不科学的。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上述的结论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西方要素价值理论的折衷。相反,其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意义。19世纪典型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的产物,劳动者只获得劳动力价值,日复一日地只能重新生产自己的劳动力,却永远改变不了从属于资本的地位。而劳动者享有与其贡献相应的剩余价值,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本化的产物,是劳动者劳动力资本作为社会主义价值增殖过程的要素投入和其他形式的生产要素一样分割一部分剩余价值,从而根本改变了资本的性质及其与劳动的关系,资本不再独占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也不再隶属于资本,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被取代为不同资本形态即劳动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合。“劳动者合乎逻辑地成为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全部生产要素最终都转化为劳动者的财产。’.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也因此就逐步演变为劳动者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并最终走向“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四,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自然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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