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阀下的分配公正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静静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分配 公正 劳动价值论
  论文摘要: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通过剩余价值理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指出了占有他人劳动是物质财富分配不公正的原因。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条件下,分配公正也会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而变得极其复杂。如何认识并实现分配公正,是一个亚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文章拟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对分配公正问题做一探讨,认为分配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衡。
  一、劳动价值论的当代境遇
    社会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得以维系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劳动和分配都统摄于生产这一范畴。分配的复杂性是伴随着分工以及交换的发展而增加的。在原始社会,先是由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和部落间的交换,劳动产品的分配也随之发展起来了。当人类历史进人工业文明,分工几乎涉及所有的劳动部门和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分工除了生产部门专业化、工序精细化、操作机械化的特点之外,还表现为管理与操作、技术与简单劳动的对立。分工的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分配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文明进步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内在要求分配要趋向公正。因此,这一切都使得分配的公正性问题越来越成为摆在当代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延伸。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初步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一统天下的局面因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客观存在而不得不被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取代。现阶段,分配公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并且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收人贫富分化现象有着直接关联。人们不禁要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不是过时了?如果没有过时,它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的收人分配?本文不讨论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利用权势、贪污腐败、坑蒙拐骗等不合法手段谋取暴利的暂时客观存在的现象。而是拟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对分配公正问题做一探讨。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超越,就在于“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是这种劳动的凝固”从而科学地论证了“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命题,使劳动价值论完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劳动二重性学说为基础的。劳动二重化为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劳动和具体的个人劳动。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创造商品的价值的劳动是抽象人类劳动,而不是特定的具体的个人劳动。这种从所有加人商品生产的劳动中抽象出来的一般人类劳动,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多少。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加人商品中的价值的大小。抽象人类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
  “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个人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我们如果把商品看作是价值,我们只是把它们看作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
    价值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才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而价值并不是财富本身,“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价值概念实质上揭示的是在以商品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中,商品背后蕴涵的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经济关系。价值不等同于物质财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坚持“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时,从不认为劳动也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巧”,马克思认为,物质财富最终可归结为两大来源,劳动和自然物质。随着人类历史向前发展,劳动和自然物质在不断结合的过程中有衍生出各种生产要素,如作为物化劳动的资本、技术、管理以及信息等等。因此,财富的源泉进一步呈现出多元化状态,但对于价值而言,劳动始终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三、对劳动价值论产生误解的根源
  许多人对劳动价值论误解的原因恰恰就在于混淆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混淆了价值和物质财富等概念,于是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科学命题就被置换为“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这一错误命题。由此错误命题出发,理所当然就会得出非劳动性收人不合理的结论了。此处“价值”的概念,马克思是在严格的政治经济学意义上来使用的,不能把它解释为通常的“有用”、“意义”等诸如此类的概念。在劳动价值论中,“价值”指的不外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值得注意的是,自二十世纪末以来,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劳动的具体形态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果说马克思当时所处的年代劳动还主要表现为工人直接的体力劳动,那么在当代这种劳动日益被机器取代而越来越处于次要地位。劳动范围在当代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脑力劳动正日益居于主导地位;2.复杂劳动的内涵更加丰富,呈现出多层次性,既包括经过专门训练的技能型劳动和一般脑力劳动,还包括创新的以前没有过的劳动;3.生产劳动的外延大大扩展,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增大以至成为商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把第三产业的生产服务的活动也归人劳动的范围之内。总而言之,生产劳动应当理解为商品或劳务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活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等非传统生产劳动(直接劳动者的劳动)也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虽然生产劳动作为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着,但形成价值的抽象人类劳动的性质是不变的。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分析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具有相当解释力和实践指导意义的。
    生产要素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前者包括管理,后者包括技术、资本、自然(自然力)。技术是人类科研劳动的结晶,管理是现代社会日趋重要的劳动形态,资本最一般的表现形式货币与作为资本的技术,都包含着过去的劳动,但这些过去的死劳动作为既定的形式,只能从一物转移到另一物,形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但不能创造新价值,由此把这两种生产要素区分开来。既然财富的源泉是财富由以产生的各种生产要素,那么资本、技术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一样,有权根据它们各自在财富创造过程中贡献的大小、多寡来分配剩余产品,进而在个人消费品即收人的分配上,也是以各生产要素的贡献为尺度分配给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就应该绝对按照劳动贡献大小进行收人分配。这实质上是以“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的错误观点为立足点的。更确切的说,劳动是在既定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创造新增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是剩余产品的唯一源泉,因为只有劳动才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而劳动过程中其它的介人要素只是转移固有的价值,并不创造新价值。从根本上来说,物质财富固然离不开自然的参与,离不开自然界提供的质料,但它们并不具有魔术般的性质,具有这种魔术般性质(创造新价值)的生产要素只能是劳动。如果没有劳动,人类世界剩下的只能是类似于物理世界中能量守恒般的或是动物式生化作用般的物质转换,而根本就不会有在深度和广度上日益丰富的人类文明大厦。上述观点抹煞了财富来源中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地位。事实上,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不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在商品经济中有权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这不仅是由财富的来源决定的,而且是有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分配方式最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最终可归结为两个要素,即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主义社会主要体现为资本)和劳动,或者说是这两者力量的对比。马克思早就指出,生产手段的私人占有方式是资本主义剥削存在的根源,而这是通过人与人、人与物的双重对象性关系的相互制约而得到说明的,即一个人只有借助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才能够占有和奴役他人的劳动。历史虽然前行了一百多年,但资本的运行原则在实质上并未改变,在资本占支配地位的生产中,劳动产品分配的天平必然向资本一边倾斜。只要生产资料与劳动者还处于分离状态,生产资料必然带有资本的性质,而它作为一项生产要素,也就必然要从劳动产品中获取一定的份额,从而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不劳而获成为可能并且合法。只有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才成其为劳动。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下,劳动异化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不管它如何特殊,但终归是商品,离作为人类本质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去甚远。在一个社会中,劳动越是接近于自由自觉的活动,表明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劳动的这种特性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劳动产品如何分配与其说依据在于劳动价值论,还不如说取决于该劳动是处于何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之下进行的。
    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分配方式的最终根据,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评判一种分配方式公正与否呢?公正(justice)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历史性的难题。因为不同的个体、群体、阶层有着各自的甚至是彼此冲突的利益诉求,显然,公正的裁决绝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作为一个古老的社会问题,分配公正问题早就引起了先哲们的重视。
  四、分配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
    亚里斯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把公正划分为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部分的公正又分为分配的公正,补偿(矫正)的公正及交换的公正。其中分配的公正指根据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交换的公正要求利益与损害的平等,补偿(矫正)的公正要求对“任何人”(不包括外邦人和奴隶)都一样看,当分配的公正的规范被破坏时,开始发挥作用。总的说来,在亚里斯多德看来,公正就是合乎比例,和谐,协调。亚里斯多德之后,西方在公正问题做了广泛的探索,但总的来说都是在亚氏之上的延伸。例如,现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1971出版的《正义论》一书,第一次把正义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把正义作为衡量制度进步与否的首要标志,提出正义的核心原则是对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原则(不是平均分配)和对最少受惠者的保护原则。
    马克思虽然从来没有抽象地论证过分配公正理论,但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的分配方面的非公正性的批判,是其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成分。马克思的批判首先开始于哲学层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用异化劳动理论批判以资本、地产和劳动相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认为这种生产关系使工人的劳动成为一种异化劳动,其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被资本拥有者所占有,因而发生了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的异化、与劳动过程的异化,进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以及人与类的异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作为商品的雇佣劳动为出发点并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剩余价值理论是借助于数学手段对早期异化劳动理论的经济学论证。劳动价值论以对工人工资的破解为契机,分析了在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制度下,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的背离,背离的差价正是资本的利润,它是超出于劳动力价格的价值部分,即剩余价值。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不是由总资本生成。马克思将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只有可变资本(V)所带来的剩余劳动(m)才是利润的真正来源,可变资本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就是剩余价值率。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之所以能够通过雇用工人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因为劳动者与劳动手段发生了分离,并因此而不得不受雇于物质财富占有者。马克思所批判的正是这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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