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劳动价值论的继承、求索和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卫兴华 时间:2013-02-15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和理论研究的政治环境宽松了。在价值理论问题上,百家争鸣的范围也扩大了。有的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某些原理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不断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公开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并断言劳动价值论是我国以往“左”祸的根源。也有学者的论著名义上是发展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偏离和扬弃劳动价值论。而更多的学者则肯定和坚持劳动价值论。其中,又分两种情况:有的学者坚持马克思的只有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而另一些学者主张应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拓宽劳动价值论。我主张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要继承与坚持,又要发展与创新,自然也主张拓宽劳动价值论。鉴于目前商业服务行业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在经济发达国家已占60%以上,难以说明这么大比重的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收人,都来源于占比重较小的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讲商业劳动和信贷劳动的收入都来源于物质生产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与商业部门为物质生产部门出售商品而产业资本又向借贷资本贷款相联系。就是说,商业部门与信贷部门是为物质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服务的,所以产业资本要让渡一部分剩余价值。目前所谓“第三产业”中的许多服务部门并不是为物质生产部门服务,而是专门为生活服务的。因而不存在物质生产部门向这类服务部门让渡剩余价值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我主张拓宽劳动价值论的范围,但又不赞同将所有“第三产业”的劳动都归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即使撇开不健康的服务部门不说,某些必要的服务劳动,如,教堂、寺庙的服务,娱乐场所的服务,幼儿园的阿姨给孩子讲排排坐、吃果果的服务等,是否创造价值?我认为,某些服务本身也有价值,但它并不一定创造新价值。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同商品有价值但商品自身不会创造新价值一样。至于非商品关系的服务,如,部队干休所的服务人员,党政部门的开电梯的和传达室的职工等,也谈不上创造价值的问题。
  二
    不能用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或某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来判断其对社会的贡献。不能认为生产价值的劳动一定比不生产价值的劳动更重要、社会意义更大。同样,也不能认为生产劳动一定比非生产劳动对社会贡献更大。我把不同的社会劳动分为四类:一是物质生产劳动。又可划分为商品经济中创造价值的物质生产劳动和非商品经济中不创造价值的物质生产劳动。二是精神生产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虽然也涉及精神生产劳动,如,科技人员的劳动,但马克思讲生产劳动,是限于物质生产领域。我主张生产劳动这一范畴也需要拓宽。精神生产劳动既可属于物质生产劳动,如物质生产部门的设计人员、科技人员、教育培训人员的劳动等;也可包括非物质生产劳动,如,教师、书画家、文学家、艺术家的劳动等等,他们都生产精神产品。有的精神产品可以转化为物质产品,如,出版书籍、绘画、艺术品等,将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统一于一体。有的精神生产劳动不会转化为物质产品,如,教师讲课,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等。三是商业服务劳动。马克思把商业部门的保管、包装、运输等劳动和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肯定为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我主张可以拓宽一些,要考虑专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工人的劳动和某些专为生活服务的劳动,也具有生产价值的功能。四是社会公务劳动。如,我国党政工团、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在上层建筑领域服务,他们各自内部关系之间及同其工作对象的关系之间,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不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因而并不生产价值。而且,从客观事实看,他们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一般不生产精神产品。但从宏观层次看,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稳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些决策部门的机构和领导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出思想、出理论、出政策,进行指导,只要是正确的、科学的,也应属于精神产品,而且是会转化为宏观经济利益的高层次的精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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