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经济落后地区农地制度创新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丁天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健词:经济落后地区 农地制度 创断
  论文摘要:经济落后地区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而应把农地创度创新重放在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部制度及改革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基本趋势。然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有条件的,目前就经济落后地区而言,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还远未成熟。因此,经济落后地区应把农地制度创新的重点放在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部制度及改革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心。
  一、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部制度
    由于现行的农地制度是建立在“均分土地”的基础之上,因而在农村中,只要是进人社区的成员,都天然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权,从而造成土地的不断调整、分割和细化。其结果必然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农民的生产预期、投资预期不足,进而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短期行为严重、土地产出率下降,农业发展徘徊不前。所以,经济落后地区应当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部制度。
    1.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承包权。土地租用期的长短。是影响地权制度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在公有制条件下还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各国一般都把延长土地租用期限作为完善地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澳大利亚、新加坡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有土地的利用之所以比较有成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们都程度不同地采用了土地长久性(甚至是永久性)租用期。土地租用期限的长短之所以会成为影响地权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关键是因为土地租用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着农民的生产预策和决定,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三十年有三十年的打算。五十年有五十年的安排。”因此,要调动农民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促使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必须使农民对土地有足够长的承包期,使农民具有稳定的承包权,对投资和生产的预期有稳定感。对此,有人提出应在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实行土地永久性承包制,我们认为这种想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实行土地永久性承包制固然有它的好处,如农民对土地的预期较稳定,能促使农民高效配置我国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毕意不同于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的公有土地承包或租赁。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的公有土地承包或租赁是建立在适度规模基础之上,而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是建立在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上,如果实行土地永久承包制,虽然可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预期,但同时也带来了土地保障功能和增值手段的永久化,这会使小规模经营凝固化,对今后的土地流转、集中带来许多不便。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今天的变革是为了明天的发展创造条件,倘若实行土地永久承包制,就会为农业的发展设置障碍,这样,制度变迁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了。所以,应当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比如将农地使用期限延长至50年时间,并用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确保农民承包权的稳定,以此来增加农民生产和投资的预期,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在承包期限内,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保留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等,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引导土地的流转和集中。
    2.赎予农民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进一步完善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农户使用某块土地,必须能从中得到应得的经济收益,并且在许可的范围内,应有权行使一部分土地的处置权。(l)排它性的占有权。农户在承包期内,只要按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使用土地,并履行其义务和贵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2)开发权。农户在承包期内.有权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但无权自行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向。(3)收益权。农户应得到其应得的经济收益,任何组织都无权侵占依法上交农业税和提留以外的农民收人。(4)转让权。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以有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不过,土地转让应通琪土地使用权市场,应有利于土地的集中连片经营。(5)抵押权。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以以使用权作抵押,来获得有关贷款。(6)继承权。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内,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由于我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因而对土地继承权必须施加一定的限制。比如,继承土地使用权的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拿到经营农地的许可证以后才熊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的继承不能分钊,农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土地的继承权应和计划生育挂钩,凡是多生子女户,其子女只能继承较少的农地使用权。
    二、改革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月民务体系
  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是建立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家庭经营虽然具有充分的产权激励和监借成本几乎为零的优点,但由于势单力薄,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还必须优化外部环境,改革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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