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私有林发展现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洪志生 黄安胜 时间:2013-02-15
  2.1当前存在的问题

  集体林权改革后的初期阶段,由于私有林发展的起步阶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健全,私有林发展面临如下几大矛盾:①政府鼓励与政策法规不健全的矛盾。虽然全国各地出台了一些鼓励私有林发展的政策,但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及私营部门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国家政策及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尤其是林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②基础设施投入大和资金不足的矛盾。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种苗、防虫、施肥等投入本来就很高,而林道、林业防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调查中70%以上私有林主经营林业的资金来源都是自有资金,私有林主大部分都是林区林农,生活水平低,更不要说有什么资本积累可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投入资金短缺成了最主要的制约因素。③投资回收期长和资金信贷周期短的矛盾。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收期一般在10年左右,有的甚至十几年数十年,由于私有林经营者尚未建立多少资信,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接受风险较大的林木、果木抵押和担保贷款,所以在经营初期很难得到所急需的贷款;即使得到贷款,资金成本也很高,期限短,还贷期限一般只有3个月,最长只有半年,短的只有10~15天。④林农经营私有林的积极性高与经营集约化程度低的矛盾。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农都认为经营私有林大有前途(湖北调研过程中有65%持此观点),然而,由于集体林地被碎化,私有林经营规模小,并且林农初涉林业经营领域,林农科技素质不高,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⑤私有林经营者对林业经济效益的要求与采伐限额受限制的矛盾。集体林权改革以来,分山到户,林权归林农所有,山权不变的私有林面积在集体林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理论上讲,私有林经营者有权按市场需求采伐木材;但采伐限额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采伐林木(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林木必须凭证进行,这使林农缺乏自主经营和分配林业收益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培育森林的积极性。
  2.2潜在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林的进一步发展将面临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大户的垄断经营和小规模私有林主生产积极性降低。
  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包括大户经营、企业经营、联户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在开始阶段,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由于低交易成本可以大大提高林木生产的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负面影响不明显。当规模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市场作用下,企业经营和大户经营容易导致垄断经营,降低林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把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对生态效益产生负效应;并且,林权的一次性买断使林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中到经营大户手中,林农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仍旧失去相应的林权,社会效益也受到影响。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大部分林农从林地上剥离出来,进入城市或其他产业,他们对自己拥有的小规模私有林既不进行经营,也不转让或入股其他私有经济组织,而是作为一种资产储蓄,或者平时度假用。在某些发达国家,这种现象已经相对普遍,影响私有林的发展。
  3私有林发展的政策需求
  私有林进一步发展主要有四大类需求:①产权流转的规范。集体林权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林业产权中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都得到明晰化,为私有林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然而,林权流转的相关配套有待建立、操作程序有待规范,为林业流转者和经营者明确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②法律法规补贴制度的运用。确保财政政策对私有林的一视同仁,将私有林的发展纳入财政支持的视野内,让投资经营者也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待遇,财政部门应给予私有林经营者支农资金和扶贫发展资金方面的直接资金扶持;免费为私有林主提供种苗、技术和市场信息;减轻私有林投资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对私有林主的贷款给予贴息或者免息扶持。③金融保险的支持。林业生产周期长,生产和基建等投入很大,尤其是在经营初期。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向林业经营者的贷款渠道。例如,可以按经营者已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或允许经营者以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已培育出的林木、果木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另外,林业和农业一样,容易遭受到自然灾害影响,还有可能遭遇盗伐、盗采、哄抢、故意毁坏等人为损失,林业保险是发展私有林中必要的环节。各地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应扶持林木、果木栽培和加工利用等主导产业林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减少私有林经营风险。④组织机构的服务。主要通过转变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宣传资源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代表私有林主利益的相关协会的成立与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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