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百晶 时间:2013-02-15
  我国台湾地区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如下定义:所谓定型化契约条款是指企业经营者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立契约之用而单方拟定之契约条款。
  2、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根据以上几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其中有两点能够基本达成共识,一是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二是格式条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
  关于格式条款的其它特征,比如说: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订立的等等,但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
  比如,在住房危机时,为找房屋居住,承租人不得不接受出租人事先确定的租金支付条件。 又比如雇主对于雇员提出要么加班要么辞职的要求,雇员大多选择加班。从这些比较特殊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具有一些上述的法律特征,但上述特征能够反映一般格式条款的特点。
  3、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
  学者张严方将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总结为以下三点:一是符合高效、低成本的经济生活要求;二是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三是补充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论研究
  1、预付式消费中出现格式条款的原因
  从格式条款的第三个积极作用“补无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可以解释为什么预付式消费中为什么会有大量的格式条款。由于合同法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明确规定。在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形式中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尽明确的合同,使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化,促进交易达成。
  2、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现状与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无形中就给了经营者一种权利,大量经营者利用此种权利为自己牟利,这样就会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合同权利的条款。
  (1)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单方确定价格,搭售商品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格式条款却为企业单方确定商品价格、搭售商品提供了方便。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往往采用“套餐式”经营模式,这实际上是捆绑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限制消费者使用时间,有些预付卡上载明:节假日不得使用,或者规定有效期,并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3)限制消费者使用主体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人使用,这是预付卡的记名性;另一方面却又说明遗失不补,这是预付卡的不记名性。两者矛盾,经营者同时规定,直接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4)限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店部分服务。
  (5)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救济权,在预付卡上往往载明在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商家不负责。
  (6)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权利救济的范围。在预付卡上载明赔偿的最高金额,这实际上部分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另外,商家往往在预付卡合同的最后载明,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纠纷时,以格式合同的为抗辩理由。
  三、解决预付卡问题的几种路径
  解决预付卡的格式条款问题、完成对预付卡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监管制度。现在国家已经启动修改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的工作并纳入五年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其中规范预付款被列入的立法内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有关退款的,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退款制度。因为只要消费者有权退款,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使得自身利益减损时,可以要求退款。这就迫使经营者完全履行其义务。
  1、发卡主体。发卡主体主要分为两种:自行发放和第三方发放。自行发放的预付卡应由政府进行申报登记,根据预付卡单次发放金额和发放总额,确定批准的行政级别,并进行登记。对于第三方发放应将主体限于银行,将预付款直接存入银行,同时还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
  2、发卡审核内容。行政部门经营审核内容包括:预付卡发放合同的内容和发卡单位资质。发卡合同的审核就包括审核其中是否有格式条款,是否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发卡单位的资质主要指该单位的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其发放的预付卡总额大于其清偿能力,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提供保证金。对于银行监管时,审核内容主要是合同内容。
  3、日常监管。在发卡单位运营过程中,对于自行发放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到行政部门登记其已经发放的预付卡数量。具体做法可以是发放预付卡前,预付卡上需要有行政部门的印章。这样行政部门就可以确定预付卡的数量,如果预付卡数量超过经营者清偿能力,经营者仍需提供保证金。
  4、经营结束时的制度。经营者结束经营时,应该有两种选择,一是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预付款,对于无法找到消费者的那部分预付款,应当交给行政部门,等待消费者领取。二是将发卡地位由其它经营者继承。此时,新的经营者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的日常登记,明确自身的债务总数,行政部门还要对新的经营者进行审查。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行政监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中的权利,但这样的制度同样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权利集中容易滋生腐败、手续复杂影响交易便捷等等,这些问题还要在不断实践中寻找最佳答案。
  
  参考文献:
  [1]作者为2009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费的方式经营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调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项目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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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http://lawyerle.com/cn/news-d.asp?id=136佛山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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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人民日报》(2009年3月14日 07 版) 记者:肖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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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解放日报》60周年祝贺专版2009年5 月8 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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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法国现代合同法》尹田编著 梁慧星主编 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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