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源与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华华 时间:2013-02-15
   资源的生产过程与此有所区别。一般商品的生产不仅是商品体本身的生产,也是商品产权束的生产。而自然资源可能在人类发现、占有之前本身已经存在,但是此时它的产权束还没有出现。资源在没有包含所有权等产权束的时候,是绝对的自然资源,而一旦被人类花费劳动或通过其它形式进行了占有,就成为自然经济资源。
    自然资源在成为自然经济资源之后,就同一般商品一样是其本身和产权束的统一体,且在价值方面没有不同。因此,占有劳动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成本,在抽象劳动层面上本身就是一种同创造商品没有区别的劳动。“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的,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事实上,这种出售同一般商品出售类似,都以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而出售的标的物,即包含了产权的资源是早已存在的。
    笔者将各种占有资源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资源价值构成用。c2十V2十m2处表示,此时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就是(c1+c2)+ (v1+v2 )+ ( m1+m2 )。
    (三)自然资源开采
    当资源被发现和占有之后,意味着自然资源已经成为了自然经济资源,包含了人类劳动因素,成为可以进人市场买卖的商品了。这种自然经济资源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弥补其中包含的各种劳动成本,并给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
    自然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绝大多数都是潜在的,即使在被寻找、勘探之后,这种潜在性也没有得到根本剥离。从生产过程来看,被发现、被占有的自然经济资源依然处于十分原始的状态,自然资源所蕴含的潜在有用性虽然通过劳动已经转化为自然经济资源现实、直接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对于自然经济资源的买方来说是存在的,就像其它生产资料对于生产者来说有使用价值一样,但自然经济资源最终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还完全没有得到体现,这就是说,资源只能在被充分开采、加工直到成为直接的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产品后,其潜在使用价值才得以发挥。
   笔者将各种开采资源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资源价值构成用c3+v3+m3表示,此时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就是(c1+c2+c3 )+(v1+v2+v3 )+ ( m1+mz+m3 )。
    (四)自然资源维护和保障等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单个产权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自然经济资源都必须花费一定的劳动进行维护和保障。
    从国家来讲,一方面需要投人“生产性劳动”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经济资源进行维护,如投人资金和劳动通过植树造林以保护土地资源,通过科学研究保存野生物种等;另一方面也需要投人“非生产性劳动”进行维护和保障,如制定资源保护政策,通过国家暴力机关保护资源不受内外势力的侵占等。
    从个人角度来讲,一方面需要直接花费成本和劳动保护自己的产权,如对资源的外部界限进行标示,修建各种建筑以保护资源不受外力损害,雇佣专业人员维护资源环境等;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其它非生产性的劳动进行保护,如参与保护私有产权的公约、合同的签订,雇佣保安对资源进行保护等。
    事实上,对资源拥有的私有产权并不是孤立的,产权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概念。虽然商品的所有权归其主体所有,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将涉及到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只有在整个产权制度中得到承认,这种私有产权才能够真正存在;在交易中,只有在整个交易规则中进行的交易才能被社会承认。这些产权制度、交易规则都可以被看作是公有产权。
    对于国家来说,也存在着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协定,以及各种国际组织、规则等等,都属于国际上的公有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他们在维护自身私有产权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公有产权。
    因此,在资源产权中所包含的劳动,不仅要补偿维护私人产权所投人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也需要补偿维护公有产权所投人的各种劳动,而这些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劳动,都成为自然经济资源价值的来源。
    笔者将各种维护、保障资源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资源价值构成用c4+v4+m4表示,此时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就是(c1+c2+c3+c4)+(v1+v2+v3+v4)+(m1+m2+m3+m4) 。
     四、结语
    自然资源在转化为自然经济资源的过程中所包含的劳动,即发现、占有和开采等,是否都能完全体现在资源价值中呢?答案是否定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的形成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明确将各种劳动进行绝对区分。事实上,以上各种具体劳动在实际生产中可能无法完全独立:发现劳动往往和占有劳动紧密相连;占有劳动同维护、保障劳动又密切相关,后一种劳动往往可以看作是前一种劳动的延续。因此,自然经济资源所包含的价值量在核算时比较困难。
    同时,自然经济资源的价值决定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明确。
    第一,“每一种商品(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同样,自然经济资源所包含的价值量应由对它们进行再生产或寻找开发替代资源过程中需投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更具体地说,资源勘探开发、周转回收以及代用品等方面的技术研究,都应列入其再生产的范畴。
    第二,由于资源稀缺性的存在,一般而言,自然经济资源的再生产(新资源的勘探开发、旧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替代资源的研究开发等)所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由劣等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决定。但这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它主要还是由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所导致的。
    第三,由应用自然经济资源进行生产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应补偿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经济资源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包括耗费的物化劳动和产生的新价值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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