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夏蕾 时间:2013-02-15
    总之,社保基金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经营理念上的同向性、经营绩效上的共赢性,抑或曰,社保基金拥有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3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
  3. 1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是监督而不是控制
    “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之终极目标,应是在合于法律规范下,建立最适合机制以促成公司价值之最大化。因此,公司治理理应包括‘管理’与‘监控’两个面向,前者系指企业透过自治方式来‘统管’或‘经营’公司,例如设置股东会作为最高意思机构,后者乃系采取适当监控机制来‘监督’或‘控制’,例如设置董事会来监督公司业务经营,并课以各种义务或责任以防止违法滥权。如前所述,社保基金的存在目的以及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因是确保社保资金的充足率,以应付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背景下我国的社保资金缺口问题;作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事业单位,其追求目标既不在于盈利,也不在于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基于以上两点也决定了社保基金不可能完全、彻底掌握不同类型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规则与发展规律,有鉴于治理信息和治理能力的不充分,社保基金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似乎也不太合适。因此社保基金应该找准自己的功能定位,即其主要的目的与功能在于发挥高效、有力的监督,而不是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虽然社保基金很容易成为某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至少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是社保基金应该找准定位,对于“管理”范畴之内的事项应该尽量减少于预,否则容易引发“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发生,而且与放宽管制、搞活经济的改革开放理念不符。很自然地,社保基金的职能就归人到“监控”范畴之内,当然,这里还涉及到社保基金与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交叉重合与分工合作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进一步讨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正是因为监事会职能不彰、独立董事不独立(甚至不“懂事”)现象的存在,作为独立且有一定权威的社保基金加人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会增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监控”的职能与力度。
  3. 2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途径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争夺控制公司的代理权;②反对经理提议的代理权活动;③股东决议;④非正式影响;⑤解释函;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正式建议。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而言,社保基金若想完全通过上述途径实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愿望是不太现实的:第一,“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很多导因于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也存在于私营企业中的家族公司。”在这些上市公司中社保基金之外的国有股或者控制股东早已取得的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若想要实现前三条项目是不太现实的;第二,后三项条目中的间接影响力、解释权和建议权都很难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也很难真正实现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社保基金在我国当下的阶段若想实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比较现实的途径或出路就是进行信息披露,即在发现公司核心管理层出现了若干“反常”现象时,及时地将其披露给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期能与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人共同发挥作用。与其说这种做法是权宜之计,毋宁说其是现实之举:一方面,社保基金毕竟不太可能完全理解和把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因此其发现的问题可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问题,在没有经过证实之前不太适宜直接否定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社保基金将信息进行披露后,将会吸引更多的利害相关者共同的关注与评价,如果上市公司的行为或决策真的不合理、不合法,也可以共同发挥作用以抵制上市公司的错误行为或决策。至于其他的途径,目前为止在我国还不具有实现基础,而且似乎也与现代公司制度和理念不符,其究竟有没有现实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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