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中的心理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包征雄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往来也不断增加。但由于社会原因和多种历史原因,我国在商品交易中的所因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贯彻的很不好,表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是法院执行难问题,在这里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心理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长期在执行条线工作,通过对被执行人心理因素的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法院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执行 心理 法院

  在我国,全国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在近十年中成大幅上升趋势,那么同样,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量也是成倍增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的这一问题,在执行的时候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建议,并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的这个问题一直也没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笔者拟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以及执行人员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这对于在执行案件的时候摸清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消除被执行人的思想障碍以及对于案件的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被执行人的心理

  1.对抗心理。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裁判不公或对申请人有怨气,但是又不想通过正常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或是认为通过正常的维权途径太过漫长(有的案件要通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在内心产生了抵触情绪,形成刁难对方的心理,对待法院的执行,产生激烈的对抗。他们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有偏袒或者没有支持他们的观点,导致判决的结果不是他们本身意愿的表现,是被法院“强制”的,所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对法院的执行人员态度生硬,有时甚至公开斥责谩骂,以此来发泄对判决的不满情绪。
  2.躲避心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被执行人不想履行义务,妄图通过躲、藏的方法来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往往采取人藏、物匿,多处开账户等方法(在笔者执行的案件中,有的被执行公司开设的账户有100多个,为法院查封公司财产制造障碍),来躲避法院的执行,使得法院的执行长时间没有结果,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情况通常表现为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的,他就使用金蝉脱壳、改头换面之办法,使自己从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如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他就居无定所,或者居住在外过着舒适的生活,执行人员很难找到他和他的财产。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合同类案件中居多。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他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找不到他,什么执行措施也奈何他不得。
  3.反悔心理。这种心理大都出现在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原告和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调解书,案件审理完毕。但是,在实际履行的时候(一般是被告),发现如果按调解书来履行,对自己不利或者自己觉得后悔了。
  4.类比心理。在一些案件中,会出现一方多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按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可以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义务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认为多人,在这些人中间就会出现扯皮、观望等现象,他们的理论就是“他也要承担责任的,法院为什么不向他要?”而且,在某些案件中,明显存在“民间理论”上的履行先后顺序,如笔者在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明显是为他人提供的一般连带责任,由于在法院证据中,没有写一般,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连带责任,也就是共同连带责任。导致被执行人在心理上极端想不通。
  5.推托心理。被执行人对于自己要承担的义务通过多种理由推脱,对于下达的通知迟迟不办。这种类似的现象主要是表现在人员比较频繁变动的企业,还有就是一些倒闭的企业,县乡的一些政府机关。现任的领导人基本上都是说债务是上一届领导欠下的,所以不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存在被执行人是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政府的案件当中。另有一种,明知应当履行,希望通过拖延履行的方法,使对方让步,达到少履行的目的。这是在执行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执行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申请人自愿让步的以外,对于逾期履行的,应当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一并执行给申请人,不要让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行为得到任何好处。要严格禁止执行人员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申请人让步,助长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心理。
  6.观望心理。这类被执行人是有一定的履行能力的。但是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不主动履行的,主要是看法院的执行力度来定。如果说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大的话,这部分人就会拖欠着,有钱也不会给;如果说法院执行的决心大,这部分人就马上转为主动了,会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会履行完毕。分析这部分人的心理就会发现,他们主要是看法院的执行力度来决定要不要履行。只要法院不催,就先搁着,如果法院催了,就会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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