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规制下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轶群,黄步龙 时间:2014-01-04

  [摘 要]从契约规制视角构建了“屡审屡犯”模型,通过中央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同的缔约理论模型分析“屡审屡犯”产生的根源、政府审计起作用的路径以及政府采购稳定契约的作用机制后发现,中央政府仅依靠预算机制无法有效规范职能部门的行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职能部门甚至会出现追求高违规收益的现象;在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审计更重要的作用表现在审计结果公告上,通过“声誉机制”起到规范职能部门行为的作用;政府采购起到了专用性投资的作用,稳定了中央政府与职能部门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契约规制;屡审屡犯;审计结果公告;政府采购;政府审计
   一、 引言
  “屡审屡犯”是近年来政府审计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屡审屡犯”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家财经纪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如何破解“屡审屡犯”的怪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审计理论研究者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如蒋大鸣等提出在财政审计“协同论”理念下,针对相关部门,通过财政审计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逐步缓解财政审计中“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问题[1]。欧阳华生等通过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证分析,认为体制缺陷是“屡审屡犯”问题的制度性障碍,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应从弥补体制缺陷开始[2]。齐兴利从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角度提出“免疫系统”的预防作用能够改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恶性循环状态[3]。尽管以上研究对解决我国“屡审屡犯”的问题均有建设性,但却没有从制度上分析和探究“屡审屡犯”的机理和根源。刘家义审计长曾指出“屡审屡犯”是制度性的问题①,因此本文拟从契约规制视角来研究“屡审屡犯”,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本质上讲,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组织机构中各有分工,具有不同的职能,并通过中央政府划拨的预算资金行使职能。财政预算机制是职能部门与中央政府的经济联结点,预算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保障的。但是,保证职能部门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仅有《预算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即设立政府审计部门,通过政府审计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以此为基础,本文从契约规制的视角构建相应的治理模型,在中央政府和职能部门重复交易②的基础上分析不同情况下中央政府与职能部门缔约的博弈过程及特征,探寻“屡审屡犯”问题的根源、政府审计的作用路径以及解决“屡审屡犯”的其他机制。
  二、 “屡审屡犯”问题的基础契约规制模型
  本文假设在经济中有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职能部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纵向关系,为了缔约模型的简单化,假设纵向关系由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和财政资金构成,且风险中性。每个阶段初,预算审核通过后,职能部门运用财政预算资金行使自己的职能,该职能对中央政府有专用性价值,但也可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实现其他的用途。很明显,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的收益属于中央政府,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的收益属于职能部门,且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的中央政府收益要高于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职能部门收益。
  职能部门在每个阶段选择一个行动向量a=(a1,a2,a3,…,an)T,成本为c(a),在行动中合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政府收益为Q,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职能部门收益为G。而且,对中央政府来说,其收益可能较高,为QH,也可能较低,为QL。由于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有多种形式,产生的价值也有高低之分,假设QH>QL>GH>GL。这一假设是合理的,因为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产生最高的收益不可能比合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最低收益高。职能部门行为影响收益高低的实现:实现QH的可能性为q(a),实现QL的可能性为1-q(a);实现GH的可能性为p(a),实现GL的可能性为1-p(a)。
  若给定职能部门的行动,使用财政资金实现收益则是有条件的。假设c(0)=0,p(0)=0,q(0)=0,即职能部门不行动,没有成本也没有机会实现收益,令ΔQ=QH-QL;ΔG=GH-GL。
  令中央政府满意的职能部门最优行动a*须满足下式的最大化,即扣除行动成本之后的预期收益
  S*=QL+q(a*)ΔQ-c(a*)。
  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影响职能部门的行动选择,即财政资金使用的独立性。如果职能部门独立拥有财政资金使用的权力,他们可以和中央政府进行讨价还价。我们知道,尽管中央政府与职能部门在政治上有从属关系,但预算审核通过后,预算资金的使用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本文假设行动a只有职能部门自己知道,是不可观察的变量,行动(也包含外部条件变量)是契约的状态依存变量,是不可能外部执行的。此外,中央政府和职能部门都能观察到实现了的Q和G。
  为了简化问题,假设职能部门的行动由两种行动构成:a=(a1,a2)T,生产可能性函数q(a)和p(a)分别是:q(a)=q1a1+q2a2;p(a)=p1a1+p2a2。
  其中,q1,q2,a1,a2≥0。这包含两个基本情况:(1)单维度的努力(q2=p2=0),增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高价值(GH)的努力,也增加对中央政府而言的高价值(QH)的可能性;(2)多任务努力(q2=p1=0)。在这里,职能部门需付出较大成本影响价值G,且这时对Q没有效应,因此会严格减少总合作剩余。
  三、 预算机制的契约理论模型
  (一) 构架描述
  首先假设不存在审计监督,以“中央政府+预算机制+职能部门”为基本构架。以预算关系联结的中央政府和职能部门是通过政府预算机制的契约方式工作的,尽管他们之间在政治上具有较强的依附性,但在经济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职能部门的财政预算通过审核后,预算资金的使用权也是很明确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职能部门只要按照预算约定的事项使用财政资金,中央政府则很少干预职能部门。因此,职能部门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使得该模式下公共租金耗费很低。但是,这种模式所依托的仅仅是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即为短期契约,这种契约期限短,容易发生变化,因而职能部门的调整较为频繁。由于违约收益经常高于违约成本,职能部门极易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短期契约的特征决定了这种模式的不稳定性和履约的风险性。由于有限理性,职能部门不可能预计到每年度将要发生的所有事项,财政年度预算束缚了职能部门的行动。中央政府如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就会产生较高的监督成本。另外,当前财政预算机制中事权与财权不对称,预算安排不足,这使一些部门以较小的财权承担过多的事权,财力十分困难,违法违规不得已而为之[4]。因此,目前的预算机制较难约束职能部门的违规行为。
  (二) 治理机制
  该构架的治理机制是预算。在这样的契约关系中,主体双方的目标函数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一方
受机会主义行为驱使,就容易产生败德行为,这就决定了双方契约关系具有很高的内在风险性。预算编制经过审核后会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的目的就在于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质量,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职能部门具有财政资金的使用权,可能会更多地考虑代理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就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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