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产业法律变化管窥——以新技术为背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岚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时间平移 空间平移 版权产业 美国法律 

内容提要: 盒式录像机等新产品改变了美国消费者收看电视的方式,但同时也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版权产业的传统经营模式。版权产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消灭新技术,维护行业利益,但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技术进步。版权产业和立法机关应采取版权新思维来实现行业的新发展。 
 
 
      近年来,技术的发展使美国电视观众可以随时随地收看电视节目,受到了他们的热烈欢迎。但是由于此类技术对传统的电视经营模式构成了巨大冲击,有关利益方如电影公司、电视台等版权产业巨头对此深感忧虑,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意图阻止。本文将以美国电视收看方式的变迁为视角,通过介绍美国版权产业和版权法律应对冲击的相关实践,探讨因应新技术挑战的版权新思维。
      美国电视收看方式的变迁

      1906年,俄国科学家鲍里斯·罗津取得了世界上第一个电视机专利,之后看电视逐步成为人们一种重要的娱乐方式。但电视节目是根据电视台事先设定的时间播放的,一旦错过就很难再看到。1976年,日本索尼公司首次推出Betamax家庭盒式录像机(VCR),可以让观众将电视节目录制下来稍后再观看。这种方式被称为时间平移(Time-shifting,又称易时播放、时延等)。它使电视观众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电视台的控制,有了选择观看时间的自由。

    1997年,美国Tivo公司推出了数码录像机(DVR)。作为VCR的改进版,DVR以计算机硬盘取代了老式的盒带。它可以自动搜索并录存用户选定的节目及类似节目,并且在观看过程中可以跳过广告,使用户不受干扰地欣赏完整的节目。此外,它还可以接入互联网,与他人进行节目分享或交换。①

    近年来,又一项新发明使得电视播放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观众不仅可以随时,而且可以随地观看到电视节目,由此彻底摆脱了电视台的控制。其代表为美国Sling Media公司的产品Slingbox。该装置一头连接信号源(如有线电视、卫星接收器、DVR、DVD机或录像机),一头接入宽带互联网,就可以将电视信号等传到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手机等移动装置上。只要电脑安装了随附的播放软件SlingPlayer,就可以观看及遥控电视节目播映。从技术上说,只要能上网,走到世界的任一角落都可以通过Slingbox观看家中的电视节目。这种播放方式被称为Place-shifting(易地播放)。而且如果有DVR的话,还可以选择先录制再观看,非常方便。Slingbox一经推出就受到消费者热捧,并已登陆我国市场,中文名为“视灵宝”。②

    美国版权产业及法律的应对

    从VCR到Slingbox,这些产品在方便电视用户的同时也引发了巨大的版权争议。对版权产业来说,用户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脱离了其控制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盗版横行,最终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但由于个人用户的分散性,即使其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行为,要一一定位并追究法律责任也相当麻烦,而且直接与消费者为敌会激怒消费者并丧失市场。为有效制止最终用户的侵权行为,美国版权产业将矛头指向了技术产品的生产商,试图通过追究其第三方侵权责任来解决问题。如果能够认定提供相关产品构成“帮助侵权”,则禁止该产品就可以从源头解决问题。因此从VCR开始,美国版权产业巨头对易时播放和易地播放技术始终采取一种抵制的态度。他们通过诉讼、游说国会立法等途径,试图借法律之手来消灭新技术,以应对新技术对既有经营模式的冲击。而美国的司法实践和版权立法,也发生了令人不安的变化。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和成文法均为其法律渊源,我们下面分别从这两方面来了解这一过程。

    判例法。其一,索尼Betamax案。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环球影业公司诉索尼(美国)公司案的判决可谓司法界对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态度的里程碑。本案中,原告环球影业作为电视节目版权人,诉称电视观众利用索尼生产的Betamax盒式录像机(VCR)录制电影节目延时观看侵犯了其版权,索尼公司对此负有间接侵权责任。最高法院认定:索尼能够证明大多数版权人很可能不反对私人用户录制电视节目以备稍后观看,而环球公司不能证明易时播放会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非最轻微的损害。因此,法院判决:由于VCR可以用于实质非侵权用途,用户录制电视节目易时播放属于合理使用,故索尼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索尼案的判决显示了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宽容,引发了新技术的不断涌现。

    其二,Grokster案。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经营模式面临的侵权风险日益增加,版权产业采取了更积极的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米高梅电影公司诉Grokster案充分显示了为鼓励创作而保护版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美国最高法院将普通法中的引诱侵权理论引入了版权领域。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故意引诱和鼓励直接侵权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Grokster公司的用户通过其P2P软件,可以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硬盘里下载文件,Grokster公司和其服务器对此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并且该软件的确也可以用于合法下载版权作品。但Grokster为了获得与用户数量挂钩的广告投放收入,明知用户主要将其用于非法音乐、电影等文件的下载仍故意传播其软件,故而构成了侵权。Grokster案的判决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但对技术公司的创新活动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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