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国际贸易法谈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晓燕 时间:2013-02-15
  然而.我国不能学习美国和欧盟那样对进口产品无一例外的征收碳关税,我国的碳关税仅仅是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相关国家,对其他国家不予适用。而且,基于公平原则,我国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应当比相关发达国家所征税率要高。这样一来,一方面坚持了我国反对碳关税的立场(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的合理性,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围对相关围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一种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另一方面还维护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削弱了对方产品的竞争力,还增加了财政税收,而这部分增加的税收应当用于对被征收碳关税的国内企业的专项补贴,以使其保持国际竞争力。
  三、利用国际贸易组织等多边谈判机制解决贸易与气候的综合问题、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确定
  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抓紧和相关国家的磋商的同时。我国应当积极倡导利用多边谈判机制解决气候问题、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确定。气候与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政治、经济等问题,地球气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有国家在气候问题面前完全是拴在一起,“一荣俱荣、一辱俱辱”。全世界各国应当不论国家大小、经济强弱,都平等的坐到一起进行多边谈判,并且加紧建立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全球范围内与贸易相关的环保问题。
  我国应坚决反对个别国家违背国际自由贸易大原则.并且私自跳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径行制定单边的法律规章.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全世界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全世界人们齐心协力应对气候问题的良好氛围,打乱了改善全球气候的进程,这就更需要多边谈判机制和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早日确定。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究小组提出建立《国际减排公约》的倡议,以“人均历史累计消费排放量”为标准,计算各国应担负的减排责任,在目前仅存的多国基金和碳交易之外,开辟“第三国国际减排机制”,在政府层面.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与技术的转移。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多的减排。我国应当在国际贸易谈判和国内立法的制定中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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