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国际贸易法谈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晓燕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最近,“碳关税”这一热门话题在国内引起了很大震动,国际社会对此之讨论亦是沸沸扬扬,个别国家正在甚至已经通过有关“碳关税”的法案。部分人认为碳关税有助于解决全球日益恶化的气候问题,但也有人认为碳关税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毫无疑问,碳关税对于全世界最大的产品出口国——中国是首当其冲的,因此,对如何应对碳关税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贸易法角度出发.对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探讨。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  立法  贸易保护  碳排放
  世界银行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我国是全世界第一出口大国,而且出口的产品以传统工业产品为主,即高耗能、高排碳产品。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这种高耗能、高徘碳产业转移至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自己却以出口技术、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为主,规避了碳关税。这样一来,即使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同样的碳关税.也是无济于事的,大量的国家财富会以碳关税的形式源源不断的流向国外。因此,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一、在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谈判和国内立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并确立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它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而该公约的核心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由“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部分构成。“共同责任”的意思是全世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责任承担应对全球变暖的义务。共同责任就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在应对气候问题上齐心协力、不容许有丝毫的逃避和推诿,共同拯救我们的地球家园。相对于共同责任原则来说,“区别责任”原则对于公约的意义更加重大,因为共同责任原则是所有国家都普遍认可的,关键是如何具体承担这些共同责任。前文已经提到,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已经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方法和损害地球环境的代价发展了本围工业,发展至今对排碳的依赖程度已经不高,且拥有了相对完善的减排技术.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大部分_[业才刚刚起步,他们之前并没有发展工业,也没有大量的排放温室气体.他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快速发展工业以增加社会财富、消除国内贫困.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变暖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二、根据国际贸易法原则,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进行对等措施
  由于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已经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碳关税征收政策,南此看来碳关税的实施已成定局。既然如此,在明确表示强烈反对和同相关国家紧密磋商的同时,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对策予以积极应对。前文提到,碳关税实质上是具有浓烈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披着“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绿色外衣的关税壁垒。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关税壁垒的对策主要是通过立法设置相应的关税壁垒.即所谓的“以牙还牙”,具体而言就是也立法开始征收相关国家的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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