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史小艳 时间:2013-02-14
  三、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构建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探索主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调整中进行运行。但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现有法律的规定仍不能为农村土地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应及时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使农村土地信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鉴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只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务院信托主管机关结合其他相关部门就土地信托制定条例及实施意见,等时机成熟后,再就土地信托制定部门规章或单独立法。当然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农村土地信托只是作为其中一章进行规范。 
  (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基本内容 
  依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的操作程序,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 
  接合我国实践,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应采用两种产生模式:第一,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用市场化运作方法,采用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村集体的土地信托公司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第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将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定性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机构,由政府就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专项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在政府的监管下,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2、农村土地信托合同 
  农村土地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信托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它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农村土地信托合同主体包括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一般情况下应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本人。但需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转租等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是否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信托。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允许土地便用权人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书面同意下,在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内将自己占有使用的土地信托给受托人;同时,因本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为视角,也将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尚未发包或预留的农业用地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排除在农村土地信托之外。 
  (2)订立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信托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保护耕地原则。这就要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变,确保耕地的复垦能力,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第二,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原则。坚持“三权分离”,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农民承包权不收归集体;第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这是一条《合同法》的类推原则。 
  (3)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有限定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能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权利,且土地使用权人已征得承包者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剩余使用期限内进行信托)。 
  (4)信托类型 
  土地信托包括出租型信托、转让型信托。此外,实践中还出现一种入股型信托,如湖阳益阳的土地信托就包括此类型。考虑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入股型信托因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利于稳定承包经营权。所以,在目前先不将其纳入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类型之中。 
  (5)信托期限 
  农村土地信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内自由确定信托期限。但依据公平原则,应允许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应随着信托期限的延长而增加。 
  (6)双方权利与义务 
  信托法对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则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当事人之间关系,减少彼此间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4]农村土地信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依具体情况,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通过权利义务的确定来保障自己应有权益。 
  (7)信托风险负担 
  在信托合同执行阶段,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利益受损。对于这些风险的负担问题可依过错方承担为主,公平原则为辅原则加以处理。或在合同中将处理方法加以明确。 
  3、农村土地信托的登记与信息公开制度 
  依我国《物权法》第127条及《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信托的有效成立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此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信托的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保护多方权益的有利武器。农村信托服务机构要及时公开关于信托地块、信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等信息,尽可能地减少因农村土地信托各参与人间信息不对称或合同不完全等原因所带来的风险。 
  4、农村土地信托的监管体系 
  为了使农村土地信托高效、有序运行,有效的监管成为必须。依据我国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国外的监管模式。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应包括立法监管、政府监管、行业自已监管与社会监管四大部分。使我国尽早建立含盖立法、政府、行业协会与社会多元为一体的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信托是我国近几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的最新成果。但因存在多方面制约因素,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及时地反映、总结现实成果,规范农村土地信托行为,调整农村土地信托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有力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民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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