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家电网、铁路之类的行政性垄断企业,首先要加大改革力度,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对于国家电网、铁路之类的行政性垄断企业,行政性职能转由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化职能又分为两类:非竞争性领域保留国家垄断经营,竞争性领域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经营。比如铁路,轨道建设实行国家垄断经营,铁路客运和货运等实行产权多元化经营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薪酬制度进行分类设计,对于行政职能转入政府有关部门后,已经纳入公务员薪酬制度体系;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家垄断企业,其经营者可以考虑采用“准公务员制度”模式。所谓准公务员制度模式,是指以公务员薪酬制度为基本样本,根据企业情况适当增加薪酬制度的激励陛的一种制度设计。该模式下,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结构是基本薪水+津贴+养老金计划,其薪酬水平要参考同时期公务员工资水平和职工平均水平。对于竞争性领域推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其经营者可以考虑采用市场化模式。
  2.对于电子、机械制造等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应该采取“市场化”模式。“市场化”模式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的股东为了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而设计的一种薪酬激励制度,其典型薪酬结构是“持股多元化型”,即基本薪水+津贴+含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的风险收入+养老金计划。其中,基本薪水水平取决于企业规模、企业文化、职位评估、经营难度和责任;含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的风险收入水平取决于其经营业绩、企业市场价值等。当然,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国有资本最终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 中国
  3.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经营者的薪酬制度应该采用“准市场化”模式。所谓“准市场化”模式,是指介于“准公务员”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之间的一种薪酬制度模式设计,其激励强度要高于“准公务员”模式,但低于“市场化”模式。“准市场化型”薪酬结构与“市场化型”相同,也是持股多元化型,但是含股权、股票期权的风险收入部分在整个收入中所占比例比较低,固定基本薪水比例要高些。

 三、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构建的具体对策
  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及其未来改革趋势,结合上述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的构建思路及其模式,笔者提出一些国企经营者薪酬激励机制构建的具体对策。
  1.加快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和法治环境,加强对经营者全方位的激励和约束。首先,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遏制行政权力的垄断与****,为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完善民主法治环境,使国有企业置身于民主法治的市场环境中。其次,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具体包括:(1)加快国有企业的市场转型,减少非合理化的国
有企业垄断现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业化和市场化进程。(3)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使股票的市场价格能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信息和经营者的经营效果,从而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符合市场化规律。(4)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职工民主参与等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尤其是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监管。(5)加快相关立法的完善,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使股票期权合法化,并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创新薪酬激励机制提供合法的途径。
  2.完善和规范国企经营者的年薪制。首先,要明确实行年薪制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国企经营者都实行年薪制,对国企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对象和范围要严格界定,不宜扩大。其次,要明确基本薪酬的确定依据和水平。再次,要确定风险收入的确定依据和水平。同时还要确定基本薪酬与风险收入的比例关系。除此以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年薪的确定考核机制、加快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构建、加强在职消费的控制以及与其他激励方式的配合等。
  3.努力解决国企经营者缺乏长期激励机制的老大难问题。除了前已述及的加快国有企业的市场转型和市场定位以外,我们还要针对转型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庞大、形态各异的国情特点,寻求分类解决的途径。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又分成两类: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经营者的薪酬制度应该采用“准市场化”模式。对于其他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除了前已述及的年薪制以外,我们可以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进一步试点与推广,加快完善股票市场,并从法律上给予保障,以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于高科技企业,应当加快股份制改革,并力争上市,以上市公司的“市场化”薪酬模式积极构建高科技国有企业的薪酬创新激励机制。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又分成几类: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准公务员制度”的薪酬结构模式;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除了前已述及的年薪制以外,要继续探索国企经营者持股的各种有效形式。同时,加快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改革,使其实现市场转型和市场定位,实现产权的多元化。
  4.建立科学的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一般由政府部门任命,并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从而参照政府官员的评价体系来衡量国企经营者的能力和业绩。其结果不但无法真实地评价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业绩,而且也扭曲和异化了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因此,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取消国企经营者的行政任命及其行政级别,纳入职业经理人范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
  根据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体现薪酬激励机制。根据2010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同样,对于国有企业除了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经营者,由国有企业参照国家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方法对他们加以严格考核并予以奖惩,以体现薪酬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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