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社坤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环境法学 论文 引证 文献 核心期刊

内容提要: 通过对2000-2009年间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刊发的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数量、学科分布、文献类型、语种分布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法学学科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和宪法与行政法学,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外部学科是经济学、哲学与环境科学;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的主要表形式是论文与专著,教材的影响力显著下降;环境法学论文引证外文文献的比例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但以英语文献为主,存在结构性缺陷。
 
 
    作为研究环境问题对策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法学被视为一门交叉学科。从纯理论分析的角度看,所谓交叉既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又指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交叉。交叉学科的性质,自然就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建立在多学科知识基础之上。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给研究者出了一道难题:什么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正统”?环境法学研究到底应当研究什么?或者换一个角度:环境法学者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又是否体现了交叉性的知识基础?本文将通过对2000—2009年间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情况的统计分析,从定量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与解答。
    一、方法与过程
    (一)为什么分析引证?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引证的分析多专注于分析样本的被引情况,即通过引证表明哪些学者、哪些作品的影响力大,进而通常会有一个影响力排名。[1]近几年这种研究进路受到了一定的批评,[2]因为作品被引用只是判断学术影响力的一个因素,甚至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更何况,在我国的学术环境中,引证也并没有完全真实的反映引用者和被引者之间的学术影响关系,权威引证、装饰性引证、互惠引证等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因此,本文对于引证的分析,采取了与主流做法相反的进路。如果说主流做法是分析“谁被引”了,那么本文就是分析“引谁”了。与之相对应,本文的统计结果并不体现学界的座次排名,而是对于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学者群体的知识结构的静态分析。因为,引证可以理解为一种知识规训,后来者通过引证表明对已有资料的学习掌握。[3]引证还可以揭示出对作者撰写研究成果产生影响的文献及其学科分布,进而反映了作者的知识范围和结构。同时,考虑到论文相对于专著的快捷性、前沿性、广泛性和规范性,本文选取学术论文的引证作为分析对象。
    (二)如何选取论文?
    要保证引证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必须选择质量较高且引证较为规范的论文作为分析对象。然而,何谓“规范”、“质量较高”并无统一的、客观的评价标准,自行选择无疑会有主观臆断之嫌。因此,本文借助了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索引(CSSCI)的评价结果。
    基于此,本文将样本论文的来源期刊锁定为2000-2009年间均被列为CSSCI来源期刊的法学期刊,共计十五种刊物(按照刊名拼音排序):《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中国法学》、《中外法学》。考虑到《知识产权》与《行政法学研究》两种刊物的专业性,本文最终将样本论文来源确定为其余的十三种综合性法学期刊。
    至于来源期刊中的论文是否属于“环境法学”论文,其唯一的标准在于论文内容,即是否以环境问题所引致的法律问题为分析对象。至于其作者是否是所谓的“环境法学家”或专以环境法学研究作为主要研究领域,则对论文的选取不产生影响。根据上述标准,本文从上述十三种法学期刊中共识别出239名作者的360篇环境法学论文。[4]
    (三)如何识别、统计引证?
    由于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引证分析环境法学研究群体的知识来源,因此本文所谓的引证并不单指通常所谓的注释或参考文献。引证强调的是为证明或说明某个问题而对其他文献的引用,其有可能表现为注释,也有可能表现为参考文献。本文所称的有效引证是对某种学科知识的引用,不包括对政策、政论、工具书、法律法规、新闻报道、官方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引用。由于本文试图分析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统计引证时排除了作者自引。如果同一文献在同一篇论文中被多次引用的只计一次,而同一问题引证多篇文献的则分别计数。引用论文集中的论文的,只计论文本身,而不计论文集。
    本文所称的外部引证,如无特别说明通常是指对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的引证。但是,为充分体现环境法学之交叉学科属性,外部引证在特定情况下也指对环境法学之外的学科知识(含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
    法学之外的学科按照通行的分类方法被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工程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与哲学等。考虑到学科性质,本文在统计引证时对自然科学不再细分,而将人文社会科学细分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与社会学。其他法学学科按照通行分类法包括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考虑到军事法学的独特性与相对独立性,本文在统计引证时不再单列军事法学类别。
    在统计引证文献的学科属性时,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第一,如果所引文献属于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则以《学科分类与代码》的分类为准,如政治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属经济学,环境社会学属社会学,法社会学属法学,生态伦理学属伦理学等。第二,在统计引证文献的学科属性时以该文献的整体学科属性为准,而不再细究所引文献中被引证的具体内容的学科属性。第三,如果被引证的法学文献属于各法学二级学科的交叉研究成果,则在统计时以该文献的研究结论的实体内容的学科属性为准。例如,以环境侵权为研究对象的论文,若其结论旨在阐释环境侵权的理论或实践问题,则应归为环境法学;若其结论旨在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或特殊侵权理论与实践问题,则应归为民商法学。
    二、结果与分析
    (一)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数量
    360篇样本论文的有效引证总数为4055个,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11. 26个。考虑到本文在统计时排除了作者自引以及对官方文件的引证,因此环境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只略低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5]
    尽管引证数量的多少与论文质量的高低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如果考虑到下面两个因素,那么环境法学论文平均引证数量略低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量,可能确实意味着环境法学的研究水平低于时下法学研究的平均水平:第一,环境法学研究历史积淀较浅,还没有形成关于学科基础知识的通说,因此在撰写论文时需要更多地注明各种论点的出处,从而会增加引证数;第二,作为交叉学科环境法学研究需要更多地引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知识对于论文撰写者和主要的阅读者而言都是外部知识,需要借助引证增强其说服力和权威性,这样也会增加论文的引证数。
    事实上,环境法学尽管已经晋升为法学二级学科,但是与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却还是不折不扣的小门小派。无论是教师数量,还是核心期刊发文数量,[6]在法学的各二级学科梯队中,环境法学无疑是排在最后几位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各期刊的平均引证数差异较大。最高的是《法制与社会发展》,达23. 21个;最低的为《法学》,仅为5. 93个。如此之大的差异,恐怕很难用期刊风格不同进行解释。因为,即使前者再偏重于发表理论性文章,而后者再偏重于发表实践性文章,其引证数均已严重偏离了正常的波动范围。这表明,环境法学论文撰写中可能存在对于引证数量的选择性控制,即为了增大论文发表的可能性而刻意地增加或减少引证数量,以迎合拟发表期刊的风格或惯例。
    (二)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学科分布
    总体上看,环境法学论文的引证分布于法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三大领域。其中法学学科的引证有2866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70. 68%,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7. 96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证有938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23. 13%,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2. 6个;自然科学的引证有251个,占到了总引证数的6. 19%,单篇论文平均引证数为0. 7个。
    这个统计结果表明,法学知识是环境法学研究最重要、主要的知识源泉。当然这个结论的适用范围可能需要有所限定,因为本文所选取的样本论文都是发表在法学期刊上的论文,如果将非法学期刊上的环境法学论文纳入统计范围,法学引证在总引证中的比例可能会降低。但是,考虑到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环境法学论文应当代表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先进水平,那么这至少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者中的“精英”们正在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环境法学研究逐渐回归法学的正统,这应当是环境法学研究的走向。[7]
    同时对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29. 32%的外部引证率,要比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高出不少。[8]如果将二级学科作为标准来界定外部引证的话,则环境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要远远高于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因为,绝大部分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都是小学科内的引证,如民商法论文引民商法的、刑法论文引刑法的、法理学论文引法理学的,而对于其他学科的引证是很少的。[9]与之相反,环境法学论文的引证中,对本学科的引证不足引证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对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则占到了总引证的38. 69%。如果加上对自然科学的引证,则环境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更是高达68. 01%,不仅远远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也高于社会科学论文的平均引证率。[10]
    这就用定量的方式证明了环境法学的交叉性,或者至少证明了环境法学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具有更强的交叉性。更多的外部引证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的开放性姿态,意味着环境法学者对于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努力吸收各学科养分以促进本学科理论发展有着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尝试,同时也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
    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特征,这是环境法学界的通说。依此通说,环境法学论文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引证应当高于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这一点也到了统计数据的支持。环境法学论文对自然科学的外部引证率为6. 19%,远高于法学论文整体对自然科学3. 67%的引证率。[11]这表明,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自然科学对环境法学研究产生了较为明显影响,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是,通过对239名作者的学历背景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作者并没有受过系统的理工科教育。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环境法学研究者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能力从自然科学知识中吸取支撑环境法学研究的养分,并使两者融会贯通。这也表明,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的自然科学引证率,可能掩盖了真实的情况:自然科学引证只是作为装饰,其与法学原理之间可能只是两张皮。
    在法学类引证中,环境法学学科的内部引证是最多的,有效引证总数是1297个,占法学引证的45.25%。其他法学学科中,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四个学科的引证数排在前列,分别占到了法学引证的15. 11%、14. 55%、13. 64%和5. 44%,合计48. 74%。而经济法学、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引证数都比较少,在法学引证中所占比例均在2%左右浮动。上述结果表明,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的较大的其他法学学科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
    法理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较大可能是因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环境法的革命时,往往是从对传统法理学的革命开始的。这时就需要引用更多的法理学著述,或作为批判的对象,或作为某种新思想的历史探源。而在三大传统部门法中,民商法和宪法与行政法对环境法影响较大,这也印证了“环境法是问题对策法”的论断。[12]面对环境问题,公法与私法之手段皆在环境法学研究范围之内;作为公私法之典型代表,民商法和宪法与行政法学引证在环境法学论文引证占有较大比重,也就不难理解了。
    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是,环境法学论文对于民商法的引证率要高出宪法与行政法学近10个百分点,这与环境法规范中公法规范远多于私法规范的现象刚好相反。这种现象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解释:
    第一,民商法毫无疑问是当今中国法学界的显学,为谋求发展与创新很多民商法学背景的学者开始转向原属于环境法学的地盘,其撰写的论文的引证中,民商法方面的引证自然要大大高于环境法学论文的平均水平。再加上民商法学科及学者自身的学术影响力,其论文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难度要大大小于“正规”的环境法学者,这也无疑增大了民商法学引证在本文统计的样本中的比例。而受此影响,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学者也认为通过私法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法问题才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主流,也将其学术精力集中于环境私法方向。
    第二,与之相反,宪法与行政法学尽管发展很快,但本学科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完善性以及学术影响力还未达到民商法学的水平,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学背景的学者最多只是偶尔关注于某个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公法问题,而很少有转行专做环境法学研究的。
    第三,“正规”的环境法学者往往也只是在本科阶段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很少有在硕士或博士阶段接受过系统的民商法学或宪法与行政法学训练,因此其在选择以公法或私法作为研究对象时往往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与民商法学相比,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要求更高,研究者除了具备良好的法理学基础外,尚需对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有着相当的把握。因此,在撰写论文时,更多的环境法学者都避难就易将选题定位为私法方向。
    苏力的研究曾指出,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影响力显著下降,[13]然而本文的统计结果却表明: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国际法的影响力却不容忽视。在环境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中,国际法所占的比例只略低于民商法和法理学,而远高于其他学科,这是值得深究的现象。仔细想来,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由于国际环境法成为了国际法最为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开始专注于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无形中增大了国际法引证在本文统计样本中的比例;另一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具有更多的互通性,即使没有经过系统的国际法训练,以往只关注国内环境法的学者也可以写出较好的国际环境法论文,而国际环境问题的持续升温又无形中增大了国际环境法论文的发表概率。
    令人惊讶的是,在环境法学论文的法学引证中刑法学的引证率居然排在倒数第二,仅为1. 92%,这与刑法学在我国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反差着实太大!这或许是因为作为一类具体的犯罪形态,环境犯罪并不被刑法学者视为值得特别研究、具有理论增长点的问题。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者又普遍认为环境犯罪属于刑法的研究范畴,而且限于知识局限,环境法学者又很难写出能够达到刑法学研究平均水平的论文。因此,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环境刑法方面的论文数极少, 10年间仅为7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学的学术影响力小。而可能只意味着,在当下的环境中,刑法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力较小,而且这种小可能只是暂时现象,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日益彰显,刑法学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会逐渐增强。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中,环境法学论文引证较多的三个学科依次是经济学、哲学与政治学,三者合计占到了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90%。其中经济学引证最多,有效引证共计476个,占总引证数的11. 74%,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则的50. 75%;哲学次之,有效引证数为284个,占总引证数的7%,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30. 28%;而政治学引证共有85个,占总引证数的2. 1%,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9. 06%。尽管相关研究表明,没有任何一个外部学科已经开始稳定的影响法学研究。[14]但是,本文的统计结果说明,至少就环境法学研究而言,经济学无疑是过去10年中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学科。因为,经济学引证不仅在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中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且在总引证中的比例甚至比民商法学引证还高一个百分点。这也再一次证明,经济学帝国主义确实正在或者已经形成。
    前文已经述及,无论是从理论研究的理想状态看,还是从本文的统计结果看,环境法学研究都应当是开放式的,不应有任何门户之见。因此,我们理应为环境法学者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问题感到欣慰。然而,我们又不能过于乐观,以为环境法学研究进入了百花齐鸣的良好状态。事实可能仅仅是:鉴于经济学理论的巨大影响力,环境法学者也被迫时髦一些,在撰写论文时找些经济学的论著做点装饰;而从实体内容上看,经济学理论并没有有机的融入环境法学研究之中,尚未成为发现新的知识增长点的有力武器。
    除了经济学之外,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就是哲学,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引证的30. 28%。值得指出的是,哲学类引证在总引证中也占到了7%,即使与除环境法之外的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其引证比例也相当可观,略低于排在最前面的民商法学、法理学与国际法学。
    这表明环境法的革命可能正在潜移默化的进行着,因为任何理论上的转型与传承都是从最基本、最抽象的哲学起步的。而环境法学论文对于哲学的高引证率,表明环境法学者不仅注意到了传统法律规则对于环境保护的不适应,而且已经超越了具体规则关注到了更为形而上的原理部分,试图从根基上探寻传统法学理论之局限,进而构建环境法作为后现代之法的正当性基础。尽管这场革命可能还远远没有接近成功,甚至连星星之火都谈不上,但是本文的统计表明这种革命正在或已经具有了形式上的表征。
    (三)环境法学论文引证文献类型分布
    在学术研究成果的载体中,论文、专著、教材所反映的学术研究广度的深度是不同的。通常而言,论文所研究的论题最为具体、研究最为深入;而专著在保持论文研究深度的前提下扩展了研究范围;教材则在涉及该学科几乎所有问题的同时,并不展开深入分析。在所有样本论文的4055个引证中,论文类引证共计1721个,占42. 44%;专著类引证共计1651个,占40. 72%;教材类引证共计683个,占16. 84%。
    苏力教授的研究曾表明,法学论文的引证中著作包括教材被引数量远远高于期刊论文被引数量。[15]而汪劲的研究也发现,从CSSCI引证检索的来源文献看, 1998-2003年间被引次数排序前5位的环境法学著述均为著作。[16]上述两项研究均表明,法学研究(环境法学研究尤甚)中,著作包括教材的学术影响力要大于论文。
    然而,本文的统计结论表明,至少就近十年来的环境法学研究而言,著作包括教材被引数量与论文被引数量之间的差异已经不大。论文引证数甚至略微超过了专著引证数,两者共同构成了影响环境法学研究的各学科知识的主要载体。与之相对应,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教材的学术影响力已经明显下降,远低于论文和专著。
    如果我们再对所有的环境法类引证的文献类型进行分析,结果就更明确了。在环境法学论文所引的环境法引证中,论文类引证超过了半数,达到了52. 2%;而教材类引证仅占到了17. 66%。可见,就学术影响力而言,环境法学论文已经远远超过了教材。论文学术影响力的上升与教材学术影响力的急剧下降表明,跑马占地式的环境法学研究方式、靠着一本教材建立学术地位时代已经过去了。环境法学研究或许已经度过了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大量学术论文与专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个数量竞争的时代已经来临。无论这种数量的竞争是否能够演化为质量竞争,其都反映了环境法学研究的进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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