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同阶段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该制度存在的制度方面的缺陷,得出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启示。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由国家、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成立养老基金,在农民劳动者年老时按照个人缴费及基金增值情况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从而实现其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政治背景之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非同小可。

  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本文综合学者观点,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称为“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也就是目前倡导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和探索之际,全面评估与深刻反思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回顾与社会评价

  (一)发展阶段
  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推进、衰退、制度回归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1992牟,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州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至1989年6月,全国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19个、县(市、区、旗)有190个,有800多个乡、8000多个村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保险人数近90万人,共筹集资金4095.9万元,有21.6万人享受了养老金。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民政部于1992年1月3日正式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

  第三阶段:1998年-2002年,为衰退阶段。具体表现,一是参保人数下降;二是官方态度发生动摇。1999年7月,全国金融秩序整顿期间,国务院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陷入困境,发展方向不明。

  第四阶段:2002年-2005年,为制度回归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又重新回到1998年前的轨道。

  (二)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缺陷
  1.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参保农民个人缴费为自己养老,目的是个人的跨时收入再分配,不具备代际和代内收入再分配功能,严重脱离基本保障制度的本质目的。

  2.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保障水平过低、覆盖面窄与农民实际保障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在保障水平方面,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为2元~20元,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要么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么“被迫”选择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l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即使农民每月投保20元,10年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几十元,l5年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也不过百余元,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从表l中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常窄,而且参保人数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人均养老金的发放额度更是少的不能维持农民基本的生活开支。

  3.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未来偿付能力不足与降低待遇标准之间的艰难选择。由于规定了较高的预期增值标准,在没有相关投资运营渠道的前提下,这种硬性规定必然会使政策实施者在未来面I临偿付能力不足与降低待遇标准之间的艰难选择。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年一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年~199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

  4.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对转移与接续做出具体安排。一是由于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模式上不同,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与接续,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二是地区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方案与发展程度不同,限制了参保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与接续;三是退发迁移或转移参保农民个人账户全部本息的政策规定,抛弃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向参保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目的。

  5.从立法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宪法中有根本性保障的规定,另外,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老年****益保障法等对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也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怛是,这些散见于各法律部门的规范无法为该问题的调整提供统一的尺度,而为了推行该制度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则滞后于现实的需求,立法层次较低。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各省市均规定了在本区域适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有甚者,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规定,这不仅使得公众面对此问题时无所适从,还使得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建立,最终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应有功能。

  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收效甚微,未能发挥养老保险应有的保障作用,已经严重不符合现实的需求,而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如何建立一套完整又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与学者的思考。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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