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五)老年人思想观念不适应有调查资料表明,85%的老人希望由配偶或子女来照料日常生活,习惯于在青壮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入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或置办家产,并在老年时全部交由子女掌管,很少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由子女担负起自己年老时的供养责任,而对社会保险这个新生事物认识不足,很多持怀疑、观望的态度。

  二、推行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出路

  从中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出发,逐步推行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出路。

  (一)强化政府在农民养老中的作用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之一。农民作为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理当受到政府的更多关注与保护,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政府一要根据国情进行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选择;二要政府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财政支持;三要政府为农民养老社会保障立法并实施监管;四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二)继续维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方式尽管改革开放30年以来,家庭养老方式得到改变,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人群对养老诉求不同,家庭养老仍是不可或缺的养老方式之一。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仍然还要维护家庭养老保障方式。

  (三)因地制宜建立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社会养老模式上进行过一定程度上的探索。20世纪60年代起,我国就在各地陆续对孤寡老人实行带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又在农村养老形式上进行了试点,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主要有五保、优抚、退休、商业养老、农村养老保险等形式。

  然而,在新形势下,要发展农村养老保障,政府应通过对农村社会养老建立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养老基金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使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进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这种模式将是增大我国未来农村社会养老覆盖面的主体。在这种模式下,也可以更多地激发出社区内村民的互助与参与精神,使得农村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得到复归。在这一点上社区养老具有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以及家庭养老所不具备的独到优势。

  (四)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土地保障的功能确定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是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收入能有更大,从而增强土地保障的功能。一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专门立法,建立明确的农用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结构。二要在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下,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创新制度,按规范的程序进行。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稳定。四要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商业保险、甚至推行在城镇实行的社会保险模式。但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承受自己应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的个人部分的费用,加之,所在地政府财政承受力又有限因此,国家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在减轻国家和农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加快与城镇不相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政策制定,是推进农村社会养老的唯-办法。但也应看到,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则可以积极拓展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商业性保险等新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因而实行多元化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社会转型期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利益格局调整大,直接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我们只有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客观实际出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才能最终实现农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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