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 宁 时间:2010-07-03
 摘 要:高校校办的财务管理应分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受出资人约束与监督下的校办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两个层次。文章重点阐述了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加强对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高校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与约束机制来实现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管理目标。

  关键词:投资主体 校办企业 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各高校结合自身的条件,相继办起了许多与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相关的校办企业。一批校办科技企业(比如北大方正、清华紫光、东大阿尔派和江中制药厂)不仅为高校教学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筹集办学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和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校办企业是由高校利用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创办的,属国有企业,这就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迫切需要进行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从而规范高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

  一般来说,明确的高校产权关系应有三个产权主体:高校举办者、高校法人以及高校校办企业法人。高校举办者拥有高校资产的最终所有权,高校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高校资产现实所有权),校办企业法人拥有高校法人经授权(或审批)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其增值的法人财产权,并在市场中独立经营运作法人财产。高校举办者一般只是通过向高校每年收取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来体现校办企业资产最终出资人的权利,校办企业的投资主体(即间接出资人,高校举办者为最终出资人)显然是高校法人,因此高校法人实际享有投入校办企业资产的收益权和决定校办企业重大决策权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何使高校在不直接干预校办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我们认为,应将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分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受出资人约束与监督下的校办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两个层次,尤其应从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主体产权虚置的现状

  在校办企业的成长和历程中,校办企业经营者提出校企分开管理并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包括独立的财权)的要求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肯定。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是否应享有与企业法人产权主体相对应的独立财权,以及运用该财权对校办企业的财力流向实施财务监控、避免企业财权滥用、保障其作为出资者权利的真正实现,尚存在着较为模糊的认识。事实上,校办企业财权的独立性虽因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得到确立,但是这种权力不可能超然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还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正如企业制度中,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之间有着严格的“制衡机制”,即原始产权所有者通过建立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对受托人(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使原始产权所有者对企业财产和收益拥有最终控制权,校办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力应受到作为投资主体的高校法人的监督和制约,其企业财权的取得和发挥也应在这种制衡中得到约束。我们从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看,都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增减资本、发行债券、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应对校办企业重大的财权进行相应约束,这也正是高校作为“出资人”决定校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

  当前,许多高校尚未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有的校办企业的改制还没有真正到位,其企业财权的独立性往往被过分夸大,企业财权出现不应有的扩张,从而造成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力超过了限度,导致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高校资产蒙受损失,形成高校作为出资者的产权主体虚置状况。因此,为从根本上消除校办企业投资主体产权虚置的现状、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必须研究和构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管理的财务机制。当然,我们在构建这一财务管理机制的同时,绝不是对校办企业财权的独立性的否定,更不是为了加强监督而将本应受校办企业经营者领导的企业行为改为由高校直接控制。因为,这不仅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将使校办企业经营者处于被动、孤立的地位,容易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实现校办企业管理目标的强有力手段

  从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审计查出的存在问题看,多数高校在实现对校办企业的管理目标方面很不理想:亏损面较大、上缴学校利润少;未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盈亏不实,一些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大量学校资产(产权不清)和无偿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对学校投入企业的资产未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有的校办企业让个人挂靠经营又疏于财务管理监督,结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债务。这些问题的存在,与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所属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力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加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实现校办企业管理目标的强有力的手段。

  1.有利于确保高校投入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管理校办企业的最重要目标无疑应当是确保经授权(或审批)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与私人出资者对企业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而校办企业的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往往与之不尽相同(如希望给自己支付过高的薪金、扩张各种不正当的在职消费,等等)。要实现高校对校办企业管理目标,则必须依靠和运用财务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校办企业投资主体财务管理的机制,包括:(1)地进行校办企业的投资决策;(2)对校办企业财务预算审批,制订业绩评价指标及奖惩制度实施对经营者的激励;(3)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批,对投入企业资本的收益分配事项进行财务决策;(4)对校办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等。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维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出资人”利益。

  2.有利于建立健全对校办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目标有时会严重偏离高校这一“出资人”的财务目标。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非常关注校办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价值,希望企业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校办企业经营者则往往会追求其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如报酬、回避风险、增加闲暇等),两者目标是不会自动一致的。而在校办企业经营者领导下内部的财务人员事实上很难真正负起监督经营者的责任,自觉维护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因此,明确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将便于校方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和必要的监控措施,依法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活动的约束和监督,改变目前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约束不力和软化的局面,从而扭转长期以来校办企业(经营者)负盈、学校负亏的状况。

  3.有利于校办企业按建立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现代企业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激励机制的设计和推行等。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企业的三个相互联系的机制问题,即企业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而要保障这些机制正常合理运行,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机制,将企业财务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和监督职能)在不同层次(包括投资主体)之间实行的分工,将财务管理的权责利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一具体的责任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现有校办企业的财务机制进行改革,理顺和规范投入资本和财务管理的关系,既实现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权真正分离又做到维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失,从而实现真正的意义上的校企分开管理,保障校办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如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当前,高等学校应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所属的校办企业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全面调查掌握校办企业资产、经营和负担状况,以摸清企业家底、界定和明晰产权,进一步确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出资人”地位,从而确定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实现投入资本的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如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实现其管理目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度。一般而言,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将校办企业经营权授权给企业经营者,是以保留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考核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为条件的。而参与校办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正是保障上述权力实现的有力手段。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度中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校办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和议事方式。(2)什么样的财务决策属重大财务决策,即应明确包括重大投融资、注册资本变动、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决算、资产重组及资产处置事项、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决策的标准和范围。(3)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这些财务决策应由企业经营执行层人员(含内部财务人员)提出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和经授权的有关人员审议决定。已经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校办企业,应将财务决策方案报企业董事会(作为投资主体的学校与之为信任托管关系)审议决定。为了保证财务决策水平,参与财务决策的人员应具备有决策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要在审议表决之前,花时间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尽量使自己的决策科学和公正。

  2.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审批制度有利于硬化企业财务预算约束,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笔者认为,高校制定这些审批制度应包括:审批经营者的中长期财务战略和目标规划,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把财务管理的目标分解落实到财务预算中;确定校办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含具体财务比率)。

  3.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高校应尽快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包括积极主动地在校办企业建立产权激励机制等。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已证明产权激励机制是调动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最有效制度。建立产权激励机制是投资主体行使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东北大学、哈尔滨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科大学等高校都有成功的经验,应当加以推广。这些学校有的科技企业初创时或上市时让管理和技术骨干持有股份,使这些管理和技术骨干同企业共命运,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具体办法是让他们出资购股,并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一部分股份,逐步扩大校办企业经营者的远期收入,促使他们的经营目标自觉地与学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目标相一致并使经营行为长期化。这样,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当然,产权激励只是激励方式的一种,且属于长期激励,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在考核与评价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给予经营者奖金、在职消费等形式的短期激励,敦促经营者行为积极端正、象私企老板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尽心尽责。

  4.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监督和约束机制。高校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尤其对校办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是解决当前校办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的重要手段。关于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问题,许多高校进行了会计委派的尝试,不少高校财务工作者也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但这种监督形式容易混淆企业内外监督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把校办企业外部的产权监督和企业内部的财会监督合为一体,从而干涉校办企业法人财产权,显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宜。我们认为,高校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向校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控,是更适合当前形势和实际的监督形式。财务总监制是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督,它强化了企业产权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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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唐宁。高校资产与管理高校产权主体化。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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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干胜道,刘启亮。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与会计,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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