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业资本的股份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正明 时间:2010-06-25
   清中叶以来,我国商界,特别是山西商人中,盛行着一种商业资本股份制。它与近代工商业的股份资本一样有着集资的作用,但又有着自己的特点。

    清代的股份又称股俸,或称股本。股份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银股、身股之别。正本即财东的合约投资,每股几千银两到一万银两不等,但没有股息;副本又称护本,是财东除正本外又存放商号或票号的资本,也有财东、经理由红利中提留存人商号或票号的资本,只得利息,不分红,但不能随意抽取。银股即财东投入商号或票号的资本;身股又称顶生意,即不缴纳资本而以人力顶一定数量的股额,按股额参加分红。清人徐珂说:“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①

    银股所为者,在商号或票号享有永久利益,可以父死子继,夫死妻继,并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银股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抽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

身股只参加分红,不负责商号、票号的亏赔责任。身股数额各商号、票号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经理可顶一分(每股为一分,或称一俸),但也有例外顶一分二三厘的,伙友顶身股最初不过二厘,然后每逢账期(即分红期,光绪以前五年为一账期,此后一般是四年,也有三年),可增加一二厘,增至一股为止,称“全份”。凡伙友顶身股者,一般须在号有三个账期的,工作勤奋,未有过失时,才由经理向股东推荐,经各股东认可,然后将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万金账”,才算正式顶上身股。顶身股后倘有越规行为,除重大案情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外,如属小节情有可原者,则酌量处分,减少其身股数额。顶身股者,每年可按其所顶股份领取一定数量的“支使银”,又称“应支银”。应支额每股多者四五百银两,少则一二百银两,分四季支用,到账期分红时,无论应支多少,概由各人应得红利内扣除,上至经理,下至伙友,一视同仁。倘若营业很坏,无红利可分,则顶身股者除每年“应支银”由号内出账外,毫无所得。没有顶身股的伙友,则按年支给薪俸,大抵最初年薪一二十银两,以后按成绩优劣逐年递加,有十余年历史者可达八十至一百银两。学徒也有薪俸,最初年薪只有七八银两,以后按成绩逐年增加,到十多银两时为止。下面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协成干票号身股、薪俸、人数统计:

 

身股

顶身股

未顶身股

薪俸(银)

100两

80两

70两

100两

70两

60两

50两

30两

20两

10两

8两

人数(人)

  1

  1

 30

  2

  1

7

  6

 11

 12

 12

 5

 

(资料来源:《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各商号、票号对顶身股者,在其死后一般仍给一定优惠,即在一定时间内仍可参加分红,称“故身股”。大抵经理故后可享八年之应支,未任经理者享受七年,顶身股八九厘不足一分者享受六年,顶身股六七厘者享受五年,顶身股四五厘者享受四年,顶身股三四厘者享受三年,顶身股一二厘者享受二年。对本号立有特大功绩者可再增一二个账期的分红。

    银股、身股之比例,大致是银三身二。但也有例外,如光绪十五年(1889)大德通票号身股占全部股份的48.5%。

各商号、票号股份的建立,始由账东出面,聘请经理,再由财东、经理共同邀请中人三五人,书写合同,写明资本若干,以若干为一股,几年结大账一次,盈亏按银股均分。下面是同治年间志成信绸缎庄股本合约:

 

        立合同员仑同管事伙友孔宪仁、马应彪等,情因志成信生意开设,历年已久,号体屡露,参差不齐。今东伙公同议定明白,业已复行振作,从此原日旧东有减退增加,另有新添东家,有入本账,逐一可考,字号仍系志成信,设立太谷城内西街,以发卖苏广彩绸杂货为生涯,共计正东名下本银三万四千两,按每二千两作为银股一俸,统共计银股十七俸。众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以追管晏圣明之遗风,矢公矢己,而重永远无弊之事业。日后蒙天赐福,按人银俸股均分,倘有不公不法,积极肥已者,逐出号外。照此一样,立写二十一张,众东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以为永远存证。恐口难凭,立合同为证。   

        兹将人银俸股开列于后(略)

        同治十二年正月初一日                    谷邑志成信公记

                                         (资料来源:《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财东将资本全部交付所聘经理后,便不再过问号事,静候经理年终报告。平素营业方针、一切措施,既不预定方针于事前,也不施其监督于事后。每到例定账期,由经理谒请,约日聚会,办理决算。有的商号或票号还规定,财东平时不得使用商号或票号名义在社会上活动,也不能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办事。但扩充业务,赏罚同人,处制红利,均由财东裁定。经理为建议首席,听其咨询。

    经理既受股东依赖与委托,得以经理全号事务,领导全号崎岖前进。经理在号内有无上权力,凡用人、事业进行,各伙友均须听命于经理。但同人皆有建议权,不受任何拘束,小事亦可便宜行事,大事须决之经理。每年年终汇集营业报告表,上具清册,报告各位股东。倘有重大事项,须临时报告股东,完成手续。

    不论银股、身股,每届账期,一经获利,均按股分红,一般是银六身四。营业愈盛,盈利愈多,分红亦愈丰厚。如山西大德通票号每股分红,光绪十五年(1889)为850银两,光绪十八年(1892)为3040银两,光绪二十二年(1896)为3150银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为4024银两,光绪三十年(1904)为6850银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为17000银两②。这样的股份红利,是相当可观的。当然,如果遇到不测年景,营业赔了钱,就一分红利也没有了。

    上述股份制的出现,大约不会晚于清道光年间。据清代佛山人李光琼家书称:“现重新定股,我们也做十一份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人吕姓在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③。按李光琼,字石泉,此信书于道光十五年(1835)。又据刘德泰等伙开北京宣武门内义兴木厂合同称:

                         赵玉昆

          立合同字据人新 ,公议开设木厂。因刘德泰有阜顺山货铺底,伊铺有欠外客账,

                         自宅

伊自行清理,不于新宅等及改换字号内相干,坐落在宣武门内路西。赵、新、自宅,曹为政与刘德泰商议,明确改开义兴木厂。刘德泰将此铺底连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新、自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三位共入钱一千二百吊,作为三钱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为五股。一年一算,天赐得利,按五股均分,曹为政每年应支钱五十吊,准支三年。三年外,改应支钱三十六吊,作为每年辛金。此系五面议定,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合同各执一纸为据。

          再同众公议:东家、伙计等算账后,许使余利。余利外,不许长支。如有长支外,多支一吊,罚钱十吊。又照。

        道光卅年二月初二日(立合同人与中见人姓名省略)

           (引自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社会史研究》19873)

    而股份制则是在明代商业资本合本经营和伙计制的基础上起来的。请看下面明代徽商的同本合约:

           立合约人    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苦乐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

          (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工商业政策及其它)

   伙计制则是财东出资,伙计经营。这一制度在山西商人中最为流行。有则记载称:

          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而共商之,虽不誓而无藏。但父或子母息丐贷予人而道亡,贷者业舍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以作还其贷,则他人有居积者,争得斯人以为伙,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具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

                                                 (沈思孝《晋录》、王士性《广志绎》)

    从上面两条史料不难看出。前者已含银股成分,后者已见人股萌芽(财东出资,众伙而共商)。

那么,商业资本的股份制何以形成于清代呢?这是和当时国内市场、国际贸易的扩大分不开的。具体表现有三:一是长途贩运贸易的规模大大超过明代。据吴承明先生考察,清代粮、布的贸易量约为明代的二、三倍④。从北方的商路来说,有四大陆路商道:以山西、河北为枢纽,北越长城,贯穿蒙古,可达库伦;以京津为枢纽,经山海关,可到东北各地;以山陕为枢纽,经甘肃,可达新疆乌鲁木齐;以归化(今呼和浩特)为枢纽,向西北经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南行可达北疆重镇古城。这四大商路,把边疆的牲畜、皮毛、药材等贩到内地,同时把内地的丝绸、棉布、茶、铁器等贩到各边,并出现了北方特有的“驼帮”、“车帮”商人。内地的贸易路线也有很大变化,如水运工具已具近代规模。特别是长江上中游(宜宾至宜昌)、中游(宜昌至武汉)的航运,主要是清代开拓的,其商业贩运业务远远超过了明代。二是商业城镇、集市的规模大大超过了明代。不仅原已繁荣的苏州、扬州、南京、杭州、广州、北京等城市有了新的发展,就是在边疆地区也涌现出了许多新的商业城镇。如库伦、乌鲁木齐、归化、张家口、多伦诺尔、西宁、打箭炉、伊犁、哈密、叶尔羌等。同时,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专业化的墟集,诸如丝墟、布市、猪市、药市、珠市、花市、香市等。而且集市的数量也比明代大为增加,请看明清两代广东顺德等四县圩市对照:

 

    朝代    顺德县   东莞县    南海县    新会县

    明代      36       29         25       25

    清代      62       83        120       79

(资料来源:黄启臣《明清珠江三角洲商业和商业资本》)

 

三是国际贸易的规模大大超过明代。从北方来说,自从雍正五年(1727)开辟恰克图市场以来,到乾隆时,恰克图(市圈)已有商店100余家。乾隆五十七年(1792)中俄贸易额为4937千卢布,嘉庆五年(1800)上升到8384千卢布,增长69.9%。道光三十年(1850)开辟伊犁和塔城对俄贸易市场后,据统计仅光绪二十八年(1902)从喀什噶尔输到俄国的贸易额为292万卢布,光绪二十九年(1903)从乌鲁木齐输到俄国的贸易额为118万卢布,光绪三十年(1904)从伊犁输到俄国的贸易额为176万卢布,三地累计为586万卢布⑤。南方的广州,进出口的外国船只,18世纪下半叶每年有几十艘,19世纪增至一二百艘,进出口贸易颇具规模,时有“金山珠泊,天子南库”⑥之称。这样,就带来了扩大商业资本的要求,于是,商业资本的股份制应运而生。

    这种商业资本的股份制,对于当时商业(包括)的,有没有积极意义呢?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具体来讲,其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集中了部分社会资金。欧洲的股份资本约产生于18世纪初,19世纪下半叶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这一制度通过发行股票,把社会上许多个人的资本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股份资本。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⑦。清代的商业资本股份制虽尚未能发展到股份资本的程度,但已比过去的贷本、合伙、伙计制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通过银股形式,集中了部分社会上的游资,而形成较大的资本。如天成亨票号原有资本额7万银两(包括护本2万银两),光绪九年(1883)又吸收新股3万银两(包括护本1万银两),资本额扩大到10万银两。⑧

    二、有利于改善商号的经营管理。清代商业资本股份制规定财东不干预商号的经营管理,由所聘经理全面负责,使商号经理能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经营好事业。而顶身股办法的实行,则进一步调动了商号经理、伙友的积极性。可以这样说,凡顶了身股者,“莫不殚心竭力,视营业之盛衰,为切己之利害”。清代光绪年间俄国驻塔城领事尼。鲍戈亚夫连斯基在《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一书中说:中国“即便是一些单个的也大都合伙经营。这表现为一个商行的职员、店员,不像在我国那样,仅仅是雇佣人员,相反,他们都是企业的一分子,从企业利润中分到一定的红利,因此每一个店员同时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办好企业于他本人有利”。

    三、有利于促进伙友、学徒钻研业务、学习技术。清代商业资本股份制中的顶身股办法,对未顶上身股的伙友、学徒也有很大的吸引力。我们知道,伙友、学徒在商号主要是为了养家餬口,发家致富。为达此目的,就必须钻研业务,掌握技术,以取得财东和经理的信任,及早顶上身股。而顶身股办法正是适应了这种心理要求。那时,进号的学徒对练习写字、打算盘、熟悉商品等都很用功。在边疆地区商号的学徒还认真学习掌握蒙、满、维、俄语等。正如清人徐珂所说:“其在蒙古者通蒙语,在满洲者通满语,在俄边者通俄语,每日昏暮,伙友皆人手一编,习语言文字,村塾生徒无其勤也⑨。伙友、学徒的勤奋好学,不能说与这种股份制没有一定关系。

但是,这种商业资本的股份制,仍未能脱离封建的范畴。如投资入股者地域观念很强,基本上是本省本县籍人,未能像近代股份资本那样通过发行股票广泛集资,以致所集资本仍然有限,形不成巨额资本来兴办工商。同时,财东为巩固其资本,多巧立名目扣除顶身股伙友应得红利,使他们拿不到应分红利数额。这种顶身股办法,实质上是财东剥削、控制、拉拢广大伙友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财东获取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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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清稗类钞》。

②  卫聚贤《山西票号史》。

③ 《明清佛山碑刻经济资料》第369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④  吴承明《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第264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85年版。

⑤  尼·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第197—203页。

⑥ 《广东新语》。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⑧ 《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⑨ 《清稗类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