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的大学教员聘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9-06
  以满清政府于1898年开办京师大学堂算起,直到1917年的二十年间,仿效西方体制建立的大学体制,能够冲破重重障碍,从无到有,终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承认是一大伟业。但是从学校数量、学校规模、办学体制上看,大学仍属于初创时期。以京师大学堂为例(1912年更名为北京大学),1911年教员总数42人,1912年在校学生818人,1916年教员148人,学生1503人1。而学术风气则尤其萎靡不振,「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求学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因做官心热,对于教员,则不问其学问之浅深,惟问其官阶之大小。」2 1916年12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其志向就在于杜绝衙门习气,锻造学术机构。这中间一个关键环节,即是要遴选优秀的教师来改造学风,提升学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又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出于当时教员人数十分有限,可以用伯乐相马的办法,借助其个人的职业道德、智慧洞察力和对当时有限的学术圈的熟悉,亲自聘任学科骨干;在第二阶段,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教员的增加,则要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提升学术水准的制度条例,通过同行评议来选聘教员。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对推动其后其他大学的改革起到了很强的示范作用。

一 北京大学的教员聘任改革

(一)蔡元培的「伯乐相马」

  蔡元培聘任教员有其执着的标准:「延聘教员,不但是求有学问的,还要求于学问上很有研究的兴趣,并能引起学生的研究兴趣的。」3此外,鉴于他到任之前北大深重的官瘾远胜于学问之心的状况,又特别附加一项规定:「为官吏者,不得为本校专任教员。」作为其办学「相容并包」政策的具体体现,就是在选聘教员上根本不为那些非学术的聘任标准所束缚,包括文凭、资历、学术观点、私德(不是公德),均不成为蔡元培选聘教师的决定因素。为了防范学术圈子排斥异己,身边的人片面褒贬,蔡元培自有一套应对的举措:

  (1)门户开放,相容各派。蔡元培初到北大时,聘用了一些他所熟悉的浙江同乡,其中章太炎的门生又占了很大比例。但蔡元培行事并不从派系利益出发,他聘任的文长是《新青年》一系的首领陈独秀,又聘请了另一新派头面人物──《甲寅》杂志和《甲寅日刊》的创办人章士钊,同时还聘请了虽属旧派,但不归章太炎系的名家刘师培、陈汉章以及怪杰辜鸿铭。以这样丰富多彩的教师阵容,为北大造就了新学旧学共处,土生留洋并重的学术格局。

  (2)耳闻为虚,眼见为实。亲朋故旧总会不时向蔡元培推荐学人到北大任教,但蔡元培不会偏信一家之言,他一定要亲自过目被推荐者的文章著作,以此作为取舍的主要依据。例如,梁潄溟经总长范源廉介绍,带着他在《东方杂志》发表的《究元决疑论》去见蔡元培,蔡元培说已经读过这篇文章并表示肯定,因此同意梁到北大任教。后来,梁离开北大时推荐熊十力替代他的位置,蔡元培也是因为读过熊十力的《熊子真心书》且非常赏识,固对梁潄溟的推荐慨然应允。  

(二)蔡元培的制度选人

  蔡元培亲自选聘了少数思想学术界领军人物到北大任教,但他不可能对于教师任用事必躬亲,对于一般教师的聘任,他须借助教授们的共同推荐。而且他从治校伊始,就认识到应从制度上规范聘任工作。为此,他从1918年(民国七年)起就着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条例,1919年,北大还在校行政会议下面建立了专门的聘任委员会,负责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

  (1)在蔡元培所主持制定的民国七年《国立北京大学规程》4中,规定:

  「第三条 学长由校长呈请教育总长任用之并呈报 大总统

  第四条 正教授教授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均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总长

  正教授教授延聘以一年为试教时期期满若双方同意得订立长期契约

  第六条 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他处职务

  第十二条 第二表职员(注:包括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进级与否由校长参酌左列各项情形定之

  (甲)教授成绩(乙)每年实授时间之多寡(丙)所担任学科之性质(丁)著述及发明(戊)在社会之声望」

  (2)同年(1918年),北京大学校评议会通过《教员延聘施行细则》,规定第一年为初聘,有效期为一学年,具试用性质,至第二年六月致送续聘书,方才长期有效。过期未送续聘书者,即作为解约5。

  周作人曾经回忆说:「北大旧例,教授试教一年,第二学年改送正式聘书,只简单的说聘为教授,并无年限及薪水数目,因为这聘任是无限期的,假如不因特别事故预先声明解约,这便永久有效。十八年以后始改为每年送聘书,在学校方面怕照从前的办法,有不讲理的人拿着无限期的聘书,要解约时硬不肯走,所以改了每年送新聘书的方法。」6

  1923年蔡元培、蒋梦麟等人筹办杭州大学,体现出在大学推行终身教职的构想。在蔡元培主持、蒋梦麟执笔的《杭州大学章程》7中,对教研人员的任期规定是:正教授(相当于现在的讲座教授)任期无限;教授初任三年,续任无限期;辅教授(相当于现在的副教授)初任一年,续任三年,再续无限期;讲师和助教初任一年,续任一至三年,续聘得续任,特别讲师(兼职讲师)以所授科目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中,终身教职的起点是定在辅教授一级,对其进行两次评审(初任一年后,续任三年后),即任职四年后,可获得终身教职。

  (3)1919年,开始设立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委员以教授为限。规定聘任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出席不得开会,以示郑重。聘任委员会的成员均有相当的公信力与学术声望,例如当年选出的委员是:俞同奎、马寅初、胡适、宋春舫、蒋梦麟、马叙伦、黄振声、陶履恭、顾兆熊8。凡新聘或延聘教授都要经过委员会的审查与投票决定。审核是相当认真严格的。如1921年11月,周作人推荐俄国学者马耶所夫讲授《欧洲史》,经蔡元培同意提交聘任委员会讨论。结论是:「因会员均以俄国人只可请讲俄国文学之类;若欧洲文学史等,恐与中国人相去无几也」,未能通过9 。

  又如,对于品行不端的所谓「探艳团」团长、教员徐佩铣,不学无术的英籍教员克德来(Cartwright)、燕瑞博(Robert William Swallow),蔡元培通过聘任委员会,将其解职,《北京日报》还刊登了消息。结果引发了轩然大波。首先,英国人具呈控告北大及蔡元培,说是指称他们不堪胜任教职,使其职业蒙受损失,为此要求索取一年或二年的薪金;继之,英国公使馆出面干涉,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最后,英国公使朱尔典亲自出马,找蔡元培谈判,进行恫吓。这时,外交部和教育部也多次来函,指责北大处置不当。蔡元培则明确回答:「本校辞退克教员,系按照合同第九条办理,毫无不合」。「以是本校虽承贵部谆谆以和平解决相劝,而苦别无办法,若该教员必欲赴诉,则听其自由而已」。在与朱尔典谈判时,朱竟威胁说:「阁下愿意作为证人出庭吗?」蔡元培严正回答:「如果按照,需要我作证,我也许会出庭。」

  这一时期被解聘的外籍教员还有牛德兰(Newland)、斯华鲁(Swallow)、伦特(Lent)等诸人。蔡元培后来论及这件事时说:「那时候各科都有几个外国教员,都是托中国驻外使馆或外国驻华使馆介绍的,学问未必都好,……我们斟酌了一下,辞退几人,都按着合同上的条件办的,有一法国教员要控告我,有一英国教习竟要求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来同我谈判,我不答应,朱尔典出去后,说:『蔡元培是不要做校长的了』,我也一笑置之。」10

  (4)尊重学者,保障权益。大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固有其自身的,必须承认这一规律,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使学者全身心投入学术。为此,蔡元培特意提出了《教员保障案》,并且着力推动建立终身教职体制。

  1922年2月,蔡元培根据教授聘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地提出《教员保障案》,以完善教授的聘任及任职的制度,此提案经校评议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付诸实行。因此提案对于北大以后的教授聘任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制度规范作用,特收录全文如下:

  「查本校聘设教授之意,要不外欲受聘者专心致意于功课之讲授,及学术之研究,此意至善,亦即任教授者之所乐于从事者也。然事每与愿违,盖因尚有使教授不能专心致意者在耳。举其要者,如所任功课之常有变更,及地位之时有摇动,均足减少教授浓厚之兴味,发生不良之影响。如下列意见三条能见诸实行,则本校聘设教授之原意,及教授专心功课与学术之志愿,均可完成矣。

  (一)凡已得续聘书之各系教授之辞退,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讨论,经该系教授会五分之四之可决,并得校长之认可,方能办理。如该系教授不及五人,应经全体教授可决。但开会时,本人不得列席。

  理由:聘请教授时,既须经聘任委员会之通过,主任之赞成,校长之函聘,复有试教一年之规定手续,可谓郑重矣。试教期满,复经续聘,是校中认其能胜任矣。故辞退,特亦应经郑重之手续,不应凭学生之意见,或主任、或教务长一人之意见,将其贸然辞退。

  (二)各教授应担任何项功课,应由该系教授会开会,公同商定。一经商定后,应始终令其担任。即欲变更,亦须再行开会议决。

  理由:查现行办法,各教授担任何项功课,多由主任一人决定,并不先征本人同意。至近上课时,方由注册部通知,又本年所任功课,虽各方面并无不满意之表示,而至下年时,仍可由主任决定,另换他人担任。此法流弊甚多,撮要列举于后:

  (1) 各教授所任课程,往往有为本人所不能,或不愿讲授者。

  (2) 通知过迟,遂致搜罗材料,编辑讲义,均须仓卒从事,本人既深感不便,讲授时又难使听者满意。

  (3) 功课常有变更,致教授无意于数种学科特别之研究。若本项意见能见诸实行,则上列各弊,可以免除。一二年后,教授对于学术界,必能多有贡献。

  (三)各系教授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

  理由:查教授会组织法中,原有『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商议本部应办事宜』,及『凡关于下列诸事(其一即『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教授皆有参预讨论之责』。自应切实施行,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免垄断专制之弊。」11

  此《保障案》的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教授聘任及辞退过程中,教授会、系主任、教务长、校长等各方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了个人专断或学生主导,着重于同系教授的集体意见,这样,就便于通过同行评议,将教授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人品、人际关系等诸项因素统一起来,对教授是否适合其职位的工作作出比较公平而民主的判断,已聘任教授的辞退必须慎之又慎。第二,文件通情达理地指出,教授的学术水平是否能够得以体现,教学效果是否优良,在很多情况下,完全归功或归咎于当事人并非公平,它很有可能须溯源于有关负责人的教学安排。而要让教授真正表现出他的水平与能力,必须在本人认同,教学与研究可能统一的前提下确定其讲授课目。这也是教研人员能够贡献学术成果的必要保证。第三,强调在大学用人及教研安排的过程中,为了克服中国式管理中人治色彩浓重的弊端,须着重良性制度的建设,涉及行政负责人的权力,一要保证,二要制约,尤其要对教授会发挥职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与时间规范。

  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后,短短几年间,在这个中国头号学府就教员聘任所开展的制度建设对中国大学积蓄学术力量,提升学术品质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12,在此同时,其他大学也就教员聘任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下面以清华学校为例作一说明。

二 清华学校(大学)的教员聘任改革

  1、清华学校成立于辛亥革命发生后不久的1912年11月,系由清华学堂改制而来。从教师待遇上考量,早期的清华教师聘任,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美籍教员的薪酬远远高于籍教员(平均月薪之比为3.1:1);第二,担任西方语言及教学的教员薪酬高于担任国学的薪酬(平均月薪之比为1.2:1);第三,行政职员的薪酬比照担任西方语言及现代科学教学的教员薪酬,即其平均水平仍高于讲授国学的中国籍教员。这一做法有明显的欠缺公平之处,受到很多批评,于是出现了后面的改革。

  1920年6月清华学校董事会启动了薪酬改革,虽然仍旧表现出「男女有别」、「重洋轻土」、「重西学轻国学」的意向,但其可取之处则是降低美籍教员的待遇,提升留学生、有高学位者、有欧美教学经历者的待遇。

  (1) 美籍教员若有欧美著名大学博士学位,另加年薪400元,有外国大学专任讲师之经历者,一年加400元,以二年为限。既有博士学位又有教学经验者,最高年薪可增加1200元。

  (2) 中国留学生有博士学位者,在起薪之外,年薪增加480元;如曾任外国名大学讲师一年以上者,年薪亦增加480元,以二年为限。

  (3) 留学生之起薪,每三年加薪和最高薪级,均为国内大学毕业生的两倍13。

  这一改变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还是引起了教职员及学生的不满。1923年1月,刚刚从哥伦比亚大学取得教育学博士学位回校任教的清华校友庄泽宣发表文章,公开质疑这一「任用规则」:第一,中国教员之曾留学者与未曾留学者,不问其学问如何,薪俸相差甚巨,是否前者的学问一定比后者为佳?第二,美籍教员与中国籍教员之薪俸相差亦巨,且享有其他种种优惠,是否合理?第三,薪俸增加纯以年限久暂为准,年限久者是否学问年年增进?新任教授者是否必不及人?第四,凡得博士者加薪,而有著作或发明者,却不加薪,似非提倡学术之道。他于是参照外国大学教授、副教授、助教授、讲师、教习、助教的职位设定,考虑到研究发明、学位、教学方法、年资等因素,制定了一个他认为更加合理的薪俸表(如下):

庄泽宣建议的清华学校教员月薪表(单位:银元)
职位  最低月薪  研究或发明每次加薪 年资加薪  最高月薪
正教授 400 40 20 800
副教授 300 40 15 600
助教授 200 40 15 400
教习 100 40 10 200  
助教 50 40 10 150

资料来源:庄泽宣:「教员待遇问题」,《清华周刊》,267期1923年1月13日,第6-10页14

  庄的方案得到许多教员以及国外留学生的支援,但学校当局顾忌到美驻华使馆、外交部的态度,以及经费等因素,没有采行。反观80多年前庄氏所提出的建议,实质上说的是:在定级、待遇的评议中,必然涉及到学者的学历、学位、年资与实际学术水平、学术贡献两个方面,传统作法往往是偏重前者,慢待后者,导致一种不公平,应当如何将其摆平的问题。在美国式多元化办学的体制下,这一矛盾是通过建立「学术市场」来解决的;而在中国式(包括大多数中国家和相当部份发达国家)大学教育处于行政统一管理的体制下,仍有待寻找解决之良策。

  2、1926年,由曹云祥长校的清华学校制定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15,本着「教授治校之原则」改革以往在教员聘任过程中具有行政权力的人员,尤其是高层行政人员权力过大的弊病,就教员评聘许可权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成立「评议会」和「教授会」,二会互相制衡,以「评议会」为学校最高权力。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成,校长为当然主席。」评议会的权力之一即「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大纲》还规定学系主任(名誉职)由该系教授、教员于教授中推举,任期二年,学系主任的职权之一为「推荐本系教授、讲师、教员及助教」。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教员的任用,第一,取决于学系主任的推荐,而学系主任一般是由具备相当公信力的教授担任的,有助于保证被推荐者的质量;第二,取决于评议会的「议决」,因此评议员的素质便成为任用得当与否的关键环节。

  第一次教授会议在1926年4月举行,议程之一即选举评议员,最后当选者为:陈达(社会学家)、孟宪承(教育家)、戴志骞(图书馆学家)、杨光弼(化学家)、吴宓(西方语言语言学家)、赵元任(语言学家)、陈福田(外国语言学家)。从这一名单中可以看出,评议会议事可以保证有很高的学术品味16。

  3、创立于1925年的「清华学校研究院」,即今天所说的国学研究院,在20世纪推动以西方现代方法研究中国传统学术(国学)的过程中起到了创建范式的作用。这种任用之发挥与她所订立的研究宗旨及选人标准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彼时近代意义的中国学术社会刚刚萌生,与蔡元培改造北大一样,建制选人不可避免须循「伯乐相马」一径。作为研究院筹备处主任的吴宓所订立的宗旨是,「故今即开办研究院,而专修国学。惟兹所谓国学者,乃指中国学术文化之全体而言。而研究之道,尤注重正确精密之方法(即时人所谓科学方法)并取材于欧美学者研究东方语言及中国文化之成绩,此又本校研究院之异于国内之研究国学者也。」17为了实践这一宗旨,吴宓同时还提出了聘任教授及讲师的严格标准:

  (1) 受聘者必须具有中国文化之全部知识。

  (2) 必须具备正确和精密的科学研究方法。

  (3) 熟悉欧美日本学者研究东方语言及中国文化之成果。

  (4) 愿意和学员亲近、接触、热心指导,期其于最短时间内学到丰富的知识和治学方法18。

  此一标准不可谓不高,而吴宓也确实是以此高标准聘请到了王国维、梁启超、赵元任、陈寅恪四位教授和李济一位讲师。其过程大体如次:

  首先,曹云祥校长征求时任「清华大学筹备顾问」的胡适的意向,欲请他出任研究院导师并主持工作,但胡称:「非一流学者,不配作研究院导师,我实在不敢当。你最好去请梁任公、王静安、章太炎三位大师,方能把研究院办好。」19

  接下来,1925年2月13日,吴宓手持校长曹云祥的聘书,到北京王国维的住处,聘请王来国学研究院任教。吴后来在其《自传》中写道:「宓持清华曹云祥校长聘书恭谒王国维(静安)先生,在厅堂向上行三鞠躬礼。王先生事后语人,彼以为来者必系西装革履,扬对坐之少年,至是乃知不同,乃决就聘。」

  同年2月16日,经吴宓的推荐,曹云祥校长电聘陈寅恪为研究院教授,6月,陈致信吴宓,接受聘请,说明「明春到校」。2月22日,吴宓持曹云祥校长的聘书专程赴津,聘请梁启超出任国学研究院教授,「梁先生极乐意前来。」4月,经教务长张彭春的推荐,曹校长电聘赵元任担任国学研究院导师,赵认真考虑后,接受了这一邀请,于6月上旬抵达北京,12日到校。在此时间,还经丁文江的介绍,梁启超的积极推动,曹云祥校长还曾聘请旅美清华校友李济聘任教授,只因李与美国史密森研究院弗利尔馆有约在先,而不能「常川住院,任教授与指导之事」,遂依惯例聘为人类学专任讲师。

  6月15日,校长曹云祥正式批准研究院教职员名单:教授:王国维、梁启超、赵元任、陈寅恪;讲师:李济;助教:陆维钊、梁廷灿、章明煌;主任:吴宓;事务员:卫士生;助理员:周光午20。

  我们从聘任过程中可以看到,由于彼时学术界人数有限,学者间的推荐和学者出身的长校负责人的认同在这里所发挥的协同作用。

  从1925年兴办到1929年停办,研究院只存在了四年,共录取了74人,除2人退学、4人病故外,实际完成学业68人。曾在研究院任教的教职员共17人。根据办学规定,「学生研究一年完成一篇,经导师核可即准毕业,毕业证书由校长及全体导师签名盖章。第二年起准许成绩优良者继续研究一二年,每年毕业一次,照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21即表现出鲜明的「重学问而轻学位」的态度。短短四年中,人才辈出,硕果累累。毕业的68人,后来成为两岸以至海外教授与研究中国学术的栋梁,其办学经验极具发扬的价值。所以在1995年7月,清华大学特别兴办了「纪念清华国学研究院七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主题有三:一、纪念创办研究院的六位学者──王、梁、陈、赵、李、吴;二、清华人文学术范式的建立及其当代意义;三、国学研究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的成就与经验22。

  4、1928年9月,罗家伦出任清华大学校长。罗上任后,即对当时的清华管理提出八项批评,其中包括「职员过多,地位权力也太大,如『评议会』及各委员会成员,多为职员而非教员。」「教员待遇重资格而非学识,以至『有学识的教授不多』」。有鉴于此,罗氏采取了重发聘书(续聘18人,解聘37人)、在国内外新聘教授讲师(至1929年4月,新聘近30人)、成立聘任委员会、改善教授待遇、依照1928年(民国27年)蔡元培主持的大学院公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条例》重组「评议会」、「教授会」等措施,着力提升学术氛围。其中新设立的「聘任委员会」的职责就是专事进一步延揽国内外有成就学者,充实各系教学研究力量。第一届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由王文显、杨振声、吴之椿、陈岱孙、陈桢、翁文灏、张广舆等八人组成,以后该委员会多次进行调整,但一直维系了相当强大的学者阵容23。

  经查,从1930年11月至1937年5月的六年多时间里,聘委会共开会近三十次,研究审定了数百人次的教员聘任及资格议题。抗日战争爆发,清华南迁与北大、南开合组西南联大后,从1938年11月至1946年5月,聘委会共开会三十多次,有效地解决了在动乱的战争年代,联大能够集中一大批优秀学者,保持相当高的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准24。

  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聘委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一权力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项:?确认校务会议所拟聘请的教授讲师及导师名单;?确定下一年度续聘各系、所教授、副教授、专任讲师名单;?审定新聘教授讲师副教授任职资格;?决定教员的晋升;?就教师服务规程中各级教员聘任及相关待遇提出修正建议,等等25。而已聘教员要提升聘任级别须有现任教授的推荐公函作为讨论依据,1941年闻一多就曾为讲师许维遹、陈梦家晋升副教授写过推荐函,信中概要列举了许、陈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评论了其学术价值,随后聘委会同意改聘二人为副教授26。
三 民国政府关于教员资格的规定与审定

(一)规定大学教员资格

  据1927年6月15日国民政府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27,明确将大学教员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任职教员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助教须为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学士学位,有相当成绩;在国学上有所研究者。讲师须为国内外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有相当成绩者;担任助教一年,成绩突出;在国学上有贡献者。副教授须在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获博士学位,有相当成绩;任讲师满一年,有特别成绩,于国学上有特殊贡献者。教授须为担任副教授二年以上,有特别成绩者。

  担任大学教员须经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由该教员呈验履历、毕业文凭、著作、服务证书;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遇资格上之疑问及资格不够但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者,例如学术有特别研究而无学位者,由评议会审核酌情决定。

  1940年(民国29年)10月4日,为了统一大学和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28。文中明确:「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等别,由教育部审查其资格定之」(第二条)。并对大学教员任职资格再作规定:

  「助教须具左列资格之一:一、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成绩优良者;二、专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着有成绩者。(第三条)

  讲师须具左列资格之一: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二、任助教四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三、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对于所授学术确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四、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专门著作者。(第四条)

  副教授须具左列资格之一: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价值之著作者;二、任讲师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三、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第五条)

  教授须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重要之著作者;二、具有副教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者。」 (第六条)

  《规程》又特别规定:「凡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本规程第五条或第六条之规定者,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得任教授或副教授。」(第七条)

  在教员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曾议论过大学教员学术送审成果的范围29,有人提出,应明文规定下列五种情况不得列入成果范围:(1)中小学教科书,(2)通俗读物,(3)翻译外国之教本,(4)演讲集,(5)与他人合作之著作而申请人仅为其助理者。最后议决,除其中第三项「翻译外国之教本」外,其他四种均不列入资格审查范围。

(二)审查认定教员资格

  国民党执政时期,其教育部也努力强化其行政权力,在大学教员的资格审查认定过程中,提升自己的发言权。但另一方面,以蔡元培、梅贻琦、竺可桢等为代表的教育学术界又尽一切可能维护学术自主的原则。因此,在审查大学教员资格的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的组成上达致了某种平衡。

  1939年7月制定的《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章程》30中,赋予该委员会很大的职权,其内容包括:(1)审议全国各大学学术研究事项;(2)建议学术研究之促进与奖励事项;(3)审核学士及硕士学位授予暨博士学位候选人之资格;(4)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之审查;等等。

  该《章程》规定,除教育部部长、次长及高等教育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外,设聘任委员25人,其中由教育部直接聘任12人,国立专科以上学校院校长选举13人。

  1939年12月组织了专科以上学校院校长进行选举,依得票多少,产生了13名委员,其名单如下:文科-冯友兰、傅斯年;理科-竺可桢、吴有训;法科-周鲠生、王世杰;工科-茅以升;商科-马寅初;医科-颜福庆;-滕固。因得票相同,由抽签决定的是教育蒋梦麟、农科邹树文、军事及马约翰。

  自1940年(民国29年)至1948年(民国37年)7月,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前后共审查专科以上学校教员30批,计教授2728人,副教授1332人,讲师2151人,助教2903人,共计9114人。前后共审查硕士22批,通过259人31。

(三)设置「部聘教授」

  1941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决定32,设置「部聘教授」,其条件为:(1)在国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任教授十年以上者;(2)教学确有成绩,声誉卓著者;(3)对于所任学科有专门著作,且具有特殊贡献者。其名额暂定30名。其推举办法是:除由教育部直接提出者外,国立大学及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备案之具有全国性之学术团体,可向教育部推荐。最后由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给予确认。

  经上述程式,最后确定了29人为部聘教授,名单如下:杨树达、黎锦熙、吴宓、陈寅恪、萧一山、汤用彤、孟宪承、苏步青、吴有训、饶毓泰、曾昭抡、王琎、秉志、张景钺、艾伟、胡焕庸、李四光、周鲠生、胡元义、杨端六、孙本文、吴耕民、梁希、茅以升、庄前鼎、余谦六、何杰、洪式闾、蔡翘。

  这些学者的第一个任期自1942年8月至1947年7月,经学术审议委员会1947年7月议决33,这29人一律续聘第二个任期,即自1947年8月至1952年7月。

四 民间机构介入教员聘任

  1930年,傅斯年、胡适为了帮助蒋梦麟改革北大,是年1月9日拟定了《北京大学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合作研究特款办法》。1931年,中基会在上海举行第五次常会,蔡元培主持。「第五次常会通过的『中基会与北大每年各提出二十万元,以五年为期,双方共提出二百万元,作为合作特别条款,专作设立研究讲座及专任教授及购置图书仪器之用』的合作办法。这个合作办法的一个主要基础上是设立『研究教授』若干名,其人选『以对于所治学术有所贡献,见于著述为标准』,其年俸『自四千八百元至九千元不等,此外每一教授应有一千五百元以内之设备费』。研究教授每周至少授课六小时,并担任学术研究及指导学生之研究工作。研究教授不得兼任校外教务或事务。」34

  同年4月24日,中基会在北平举行第三十六次执行财政委员会联席会议,议决:「关于与北大合作设立研究教席及奖学金一案,由主席(赵元任)报告接洽情形,并将双方会拟办法草案,提请审查,经讨论后修正通过。该办法所规定之顾问委员会,现由北大校长、基金会干事长,及双方合聘之胡适、翁文灏、傅斯年三君,共计五人担任,并予备案。」

  继后,选聘工作便循序展开。1931年6月6日的《北平晨报》报道,「北京大学自蒋梦麟回校后,即努力整顿校务,聘请教授,更费煞苦心,尤以法科教授为最……」。该报1934年4月26日报道,「北京大学国文系系友会,交际代表孙震奇……等四人,原定昨日上午谒见校长蒋梦麟,再度挽留林损、马裕藻、许之衡三教授……但据蒋氏表示,对林、许二教授,于下年度,决定解聘,马教授则继续聘请。」35

  1948年胡适写道:「……民国二十年一月,蒋梦麟先生受了政府新任命,回到北大来做校长。他有中兴北大的决心,又得到了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董事会的研究合作费一百万的援助,所以他能放手做去,向全国挑选教育与研究的人才的。他是一个理想的校长,有魄力,有担当,他对我们三个院长说:『辞退旧人,我去做;选聘新人,你们去做。』」36

  于是发生了1934年林损等人被解聘的事:「今年暑假前,北大校长蒋梦麟拟将国文系主任由文学院院长兼,致国文系主任马裕藻、教授林损、许之衡三人相继辞职,于是引起一场大纠纷。」

  必须注意到,民国时期评聘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时代背景是,学术社会规模有限,可以说是熟人社会或准熟人社会。《教育部检报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及国立研究机关科研人员统计总表》37可以给我们以数量的认识。截至1945年4月,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共有教授及比照教授人数3070人,副教授及比照副教授人数982人,讲师及比照讲师人数1520人,助教及比照助教人数1887人;国立学术研究机关相应职级的人数分别为:128人,81人,127人,68人;两项相加,各个职级的人数总计为:教授级3298人,副教授级1063人,讲师级1647人,助教级1955人。其中规模最大的国立中央大学也只有教授325人,副教授57人,讲师113人,助教259人。西南联大则分别为:155人,7人,34人,177人。国立中央研究院分别为: 55人,32人,45人,16人。而21世纪初,我国高等学校已经增加到2000余所,教研人员近70万人,比50多年前扩大了数十倍,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这是我们在考虑制度变迁的背景条件时必须要考量的。

五 几点认识

  以上我们用十分有限的文字粗糙地勾划了以北大、清华为代表的著名大学在民国时期的教员聘任作法及演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如何参与教员资格的审定,未及述说具体运作程式与对个体物件如何评价的细节。但通过梳理我们已经查阅的资料,还是可以出几点有益的启示。

  1、在学习和借鉴开创了近代学术机构与学术制度的欧美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大学与研究体制,是民国时期巨大的学术创新工程。而「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38有效地选聘优秀的教员到大学来从事教学和研究,乃兴办大学的头等大事。回首20世纪上半叶各著名大学及研究院人才辈出,成果丰硕,应当承认当年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所构建的学术体制,包括教员聘任制度是有效的,实现了其广纳各路人才,培养聪颖后生,推进中华学术的宗旨。

  2、选聘工作得以有效持续开展,首先要归功于主持这一工作的以蔡元培为代表的一批怀抱促进传统学术近代化大志,又学贯中西的「学界泰斗,人世楷模」(毛泽东评价蔡元培语)。可以列入这一名单的有:梅贻琦、傅斯年、胡适、竺可桢、张元济、蒋梦麟、吴宓、潘光旦、冯友兰……。无论在选聘过程主要倚赖「伯乐相马」模式,还是倚赖「聘委会」、「教授会」模式的时期,他们都能不循私情,秉公办事,而且具备学者的眼力,得以拈量出选聘物件的学术份量。而「教授治校」的方针是这些具有公信力的大师能够掌控聘任权力的保证。

  3、教员选聘经历了从民国初年的「伯乐相马」模式逐渐过渡到30-40年代的制度规范模式的演变,30年代末教育部先是作出了关于教员资格的规定,继后又成立机构对教员资格进行审查。这是对大学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教员群体增长所带来的教员水平日益参差不齐的制度反应。有关资格、评聘之条例、机构的制度制约之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接与直接界入,有助于保证教员的基本质量,使其得以有效运转的要义在于确保行政发言权与学术发言权的平衡。

  4、资格的认定与晋升,循格与破格是一对矛盾,处理好这对矛盾,是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条件。民国初年,制度尚未建立或初建而不完备,少数学术界主持人拥有聘任学者的大权,他们须依靠学术圈子里熟人的推荐和个人的洞察来聘人用人,破格的情况不鲜,诸如梁潄溟、陈寅恪、沈从文分别为蔡元培、曹云祥、胡适礼聘就是耳熟能详的成功个案。30年代以后,制度逐渐趋于严谨,其中重要的规范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出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学历、资历。对于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常规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如果你智力强,肯用功,总是能够具备硬杠杠的规定的,学历、学位毕竟是专业人员可以获得社会信任的基本尺度,没有其他尺度可以取代。但是在任何时代,都有一些非常规发展的人,或者因为家庭环境、条件的限制,未能完成更高程度的学历教育,但却在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的业绩;或者能力兴趣严重倾斜,特长特短集于一身,等等。对于这样一些特殊人物,如果依常规处置,不予重用,或者给学术发展造成损失;或者迫使这些人造假,骗得学历、资历,以便被纳入常规渠道。总之,如果制度设计中不考虑给特殊人物安排破格的通道,对学术和社会都是相当有害的,也是极不公平的。胡适就曾指出认同「同等学历」是办好教育的必要条件。1927年,教育部《大学教员资格条例》特别为国学教员任教作了破格的规定,1940年教育部《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特别规定要考虑「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的学者,这是合理的。其实,在各个学科中,都需要考虑破格的程式操作,以鼓励脱颖而出。在30-40年代的清华、北大,都有破格的作法,激励超常者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例如理科的华罗庚(中学学历,1937年被熊庆来聘请到清华任职,第二年经叶企荪主持破格聘为助教)、文科的钱钟书(1929年报考清华大学,数学15分,中成绩特优,被破格录取;1938年回国后由冯友兰推荐直接聘为清华教授,而不是按规定聘为讲师)。当然,破格必须严格掌握,否则可能为徇私枉法,当权者玩规矩于股掌之中打开方便之门,要把好这一关,就必须由具备公信力的优秀学者以同行评议的方式开展评聘工作。

  5、教员是否称职,不能仅仅单方面追究教员的责任。课程设置是否得当,教学安排是否适时,教学民主是否得到发扬,等等,总之,教师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也是教师专心致志、献身教育与学术的基本条件。大学行使行政权力的人们,从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到院长、教育长,也应从这个方面时时进行检讨,以取得教员的信任,为教学与研究的开展做好服务。

  6、对教员的职业能力要有全面综合的考虑,辞退、低聘须慎重考量。在蔡元培看来,公德是必要条件,在名校的聘任运作中,也非常看重这点,旷课、抄袭、剽窃之类,均属聘任之大忌,哪怕你是大师权威(刘文典:国学大师,性格刚直。1942年,西南联大时期聘委会不发给聘书,就出于刘未请假而离校多月)。在业务方面,无论是条例规范还是实际评聘,都要考虑教学能力、学术成果质量,学者可能在一段时间论著迭出,一段时期积累酝酿,均属研究工作的正常节奏,不能以三两年中的产品数量为评聘与否或聘职高低的依据。

  7、允许并提倡民间机构介入教员评聘活动。民国时期以「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为代表的民间组织介入北大评聘活动,一是可以吸引社会资金弥补大学办学经费的不足,提高学者尤其是杰出学者的待遇;二是有利于多元办学,推动特定学科、特定设施、特定研究的发展;三是因为政府掌控的是公共财政,拨款时就既要体现「一视同仁」,又要照顾重点,二者很难摆平。民间资本因来自法人或法人团体,具有灵活性,没有攀比的拖累。但是,民间资本的运作必须要由学者掌控,才能使捐赠有效地为学术服务,绝不能让大学跟着老板转,让学术誉为资本的附庸。

  8、当年的一些作法不一定适用于今天。例如:清华大学在30-40年代对教员实行一年一聘的办法,尽管对于解聘教员非常慎重而罕见,低聘似未曾发生,但毕竟费时费力,运作成本高,也不利于学者潜心于重大课题的钻研,是否有必要?40年代教育部统一审查大学教员资格,权力过于集中,显然不能适应今天大学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的需要,应当给予各大学足够的自由度,自行行使评聘的权力,促进大学多元多层次发展,其质量由社会仲介机构加以评估。

  9、若干常在常新的问题。学术成果、学者水平的评价、激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些当年的老问题至今仍然困惑着我们:如何确定有留学背景与没有留学背景的学者在出任及薪酬方面的差别?学者水平的软评价与学者资质的硬条件怎样摆平?终身教职给予哪一级的教研人员比较妥当?如何激励具有终身教职身份的学者?哪些文字可以算做学术成果,哪些文字不能算做学术成果?这些难题,民国时期一直在试图给予回答,并取得了某些共识,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它们仍然是些见仁见智,存在争议的问题。
注释:

  1 梁柱:《蔡元培与北京大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2-33页。
  2 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杨东平编:《大学精神》[C],沈阳:辽海出版社,2000年,324页。  
  3 高叔平编:《蔡元培全集》第三卷[Z],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44页。  
  4 最新改正民国七年 国立北京大学规程,第25页。  
  5 梁柱著:《蔡元培与北京大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92页。
  6 「北大感旧录」(三),《知堂回想录》[M],香港天地图书公司1979年版,第487页。  
  7 曲士培编:《蒋梦麟论著选》[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
  8 王学珍 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一》[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9 「蔡元培致周作人函」1921年12月14日。转引自梁柱著:《蔡元培与北京大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92页。  
  10 「我在北京大学的经历」,《蔡元培选集》[Z]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0页。  
  11 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4卷[Z],中华书局,1984年9月版,第152-153页。  
  12 1916年,全国大学教师数为420人,北大教师数为148人,为前者的1/3强。参见梁柱:《蔡元培与北京大学》,第32页。  
  13 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M],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4月,第148-155页。  
  14 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M],三联书店,2001年4月,第154-155页。  
  15 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M]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2-43页。  
  16 同上,第44-45页。
  17 吴宓:「清华开办研究院之旨趣及经过」?J?,《清华周刊》第351期,1925年9月18日,第1-2页。  
  18 吴宓:「清华开办研究院之旨趣及经过」?J?,《清华周刊》第351期,1925年9月18日。第71-72页。  
  19 齐家莹编撰:《清华人文学科年谱》[Z],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页。  
  20 《清华人文学科年谱》?Z?,第6-13页。孙敦恒编著:《清华国学研究院史话》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8-39页。  
  21 丁文江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Z],台北:世界书局,1958年。转引自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三联书店,2001年4月,第289页。  
  22 《清华校友通讯》[J],第31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05页。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11-1929》[M],三联书店,2001年4月,第332页。  
  23 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28-1937》[M],三联书店,2001年4月,第16页。
  24 齐家莹编撰:《清华人文学科年谱》[Z],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25 同上,各项援引自第99页,第287页,第165页,第224页。  
  26 同上,第255页。
  27 第二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第168-169页。
  2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716-718页。  
  29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教育(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181页。
  30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77-80页。  
  3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教育(二)[Z],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第193-195页。
  3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Z],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723-724页。  
  3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教育(二)[Z],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第180-181页。
  34 胡颂平编著:《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三册[Z],台北: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61页。
  35 《北京大学史料 第二卷一》[Z],第434-435页。
  36 胡颂平编著:《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六册[Z],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61页。  
  3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Z],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804-813页。
  38 梅贻琦:「就职演说」,《大学精神》[C],沈阳:辽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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