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华日侨问题的历史学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9-06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中日两国人民的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在,这部分人从国籍上看,属于中国人,但是从血统上看,却是日本人。还有一部分人从血统上看,既不是中国人,也不是日本人,他们是中日混血儿,即形成「在中国的日本人、在日本的中国人」的怪现象。日本政府将这部分人称为「中国残留邦人」,或者「残留日本人」1。国内一般将这部分群体统称为「遗华日侨」。单从日本政府称谓的「残留」一词的字面来理解,极易造成「根据自己的意志留在中国」的误解。在现今的日本,针对归国的遗华日侨及其家族,时常会听到一些奇谈怪论,如:「因为日本富裕了,所以他们(她们)才回到了日本」。此种言论严重违背了事实。遗华日侨完全是由于归国的权利不断地遭到侵害、在长达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时间里,不是「不想回国」,而是「无法归国」的历史造成的。并且在「无法归国」的时间里,形成了遗华日侨家族。要想解除日本人对遗华日侨及其家族的误解和偏见、加深对遗华日侨的理解,就必须正视历史事实。近年来,这些人年事已高,有些人甚至还不知道自己故乡在那里?乃至不知道自己身世的人还有许多,终年为「我是谁?」的问题所困扰。可以说这些人身份的特殊化完全是由过去的日本侵华战争和大量的移民造成的,他们是过去那场战争的特殊证人,「遗华日侨」问题既是历史问题、又是现实问题,我们挖掘回顾这段历史,有助于珍视来自不易的中日人民的友谊,日本方面则可以深刻反省对华侵略所带来的历史罪恶。同时有助于「遗华日侨」问题的解决。

二 何谓「遗华日侨」?

  战前日本政府为了彻底侵略征服中国,曾经向中国东北、内蒙古等地移民将近150万人。1945年8月4日,日本政府接受《波兹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但是,战败的日本关东军置百万移民于不顾,倡狂撤退,将大量的移民遗弃在中国东北。战后长期以来,日本政府没有实施援助日侨回国的政策,造成大批日侨无法回国,只好进入中国人家庭。原厚生省将这些战败时遗弃在中国东北、被中国人收养的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但是将那些十三岁以上的为了生存进入中国家庭的女性(主要由原开拓民的妻子、女儿和从日本内地派送到中国东北的勤劳奉献的女学生和大陆新娘组成),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中国的,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并且不列入援助回国的对象。原厚生省以视区别,任意地将战败时十三岁以上的残留邦人叫做「残留妇女」。从战败始,直到四十八年后的1993年,才最终取消这种差别,将遗孤和遗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统称为「残留日本人」。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分为两类,即「日本籍残留日本人」和「中国籍残留日本人」。前者是指现在拥有日本国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并在中国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拥有日本国籍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本人在中国出生定居,直到现在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后者是指1945年9月2日以前拥有日本国籍,现在拥有中国国籍,并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并定居在中国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本人在中国出生成长并定居在中国,现在拥有中国国籍的人2。国内称之为遗华日侨,是指1945年日本战败受降后,被日本政府遗弃,在混乱中得到中国人民的帮助得以生存下来并长年在中国居住,1949年之后陆续归国或未能归国的日本人。

  这些被日本政府遗弃在中国东北的日侨在其后近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时间里,回归祖国日本的道路被阻断了。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才得以携带在中国已经成立的家庭回到日本。但是,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日本政府的弃民政策、中国的社会运动、中日双边关系等因素),造成大量的遗华日侨无法回到日本,只能在望乡和无望的焦虑中客死在异国他乡。

  可以说,这些死在中国的遗华日侨,都是在念念不忘的「想回国、想回家」的思念与无奈中死去的。有很多人在临死之际,拉著在中国所生的子女的手留下遗言,「我已经无法回到日本了,你们代替我回国吧!将我的骨灰带回日本」。这些为了完成父母的遗愿回到日本的遗华日侨的子孙在继承父母的归国意志上讲,也称为遗华日侨。

三 遗华日侨的产生

  遗华日侨是战前日本侵略中国的产物,也是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见证。遗华日侨问题根源于日本政府的满蒙移民计划,形成于1945、1946年的日本移民大逃亡与国共两党联合遣返日侨期间,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及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

(一)满蒙移民──「国策」的产物

  1936年8月25日,广田内阁通过了「七大重要国策纲要」。其中第六项就是《对满洲重要国策的确立──移民政策及投资助长策》。依据该项国策,进一步细化为二十年的时间里向满洲(今中国东北地区)、内蒙古派遣一百万户到五百万户开拓民的《满洲开拓政策》。并于1937年12月开始实施。近卫内阁于1938年决定:除了一般开拓民外,向满蒙地区派遣「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军」,作为兵农合一的关东军的预备军。为了鼓励这些青年义勇军,关东军当局授与他们「锄之战士」的荣誉。到1945年共送出38.5万多名义勇军青年。随著义勇军规模的迅速扩大,团员募集的年龄也降到十四岁以上。为了稳定移民,日本政府采取种种措施,最终决定组织一批少女前来与移民成家。1934年9月,第一批武装移民的「大陆新娘」3到达了哈尔滨。1939年1月8日拓务,农林,文部三省联合提出送出「大陆新娘」一百万人计划。同年2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在全国各地培养「大陆新娘」的建议案。1940年日本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开拓女塾」。于是,来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经过短暂的培训,陆续送到了中国。她们就是后来残留妇女的主要来源,她们在日本政府五族协和,东洋和平的鼓吹、诱骗之下意气扬扬地来到了中国,开始了悲剧式的人生。

  随著日本全面侵华的不断推进,数十万的开拓民被派遣到了东北、内蒙古地区。即使在1945年战况日趋不利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向开拓民通告丝毫战况,即或在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的前一天,仍然派送开拓民。日本本土已经遭到盟军空袭,在败局已定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也没有中断向已成战场的东北地区派送包括老幼妇女和孩子在内的开拓民。据统计,截止于1945年战败被日本政府送到中国的日本移民达到了155万人,其中包括27万农业移民4。     

(二)国民总动员与日侨的遗弃

1  国民总动员

  1945年4月,苏联通告日本不延长《日苏中立条约》。战争的最高指挥部──大本营强烈地感受到苏联参战的危机感,于同年5月30日秘密制定了旨在本土防卫的《对苏作战计划要纲》。规定:一、朝鲜半岛及其临近的满洲地区是绝对的防御区;二、满洲的3/4地区为持久战的战场,放弃该地区的防御及其对日侨的保护。

  由于南部战局的不断恶化,被迫从关东军抽调十三个师团转换到南部战场。1945年3月,为了准备本土决战,又抽调了七个师团到本土。原本防御力量薄弱的东北、内蒙古战区,兵力更加不足。大本营为加强对苏联的防御力量,向关东军下达了「全民动员」的指令,征召了开拓团的所有的十八岁到四十五岁的男性。到1943年,「一般移民团三、四十户的部落里,只剩下四、五名老弱病残的男人」。「义勇军开拓团」中绝大多数应征入伍,以三百户为单位的移民团,实际上剩下从事移民区建设的人,只有病弱青年十六至二十名5。开拓团中仅留下了老人、妇女和孩子,进而在接下来的逃亡路上,产生了大量的遗孤、残留妇女。

2 日本政府、关东军的遗弃

  1945年8月8日,苏联政府向日本政府通告终止《日苏中立条约》,9日凌晨,在东北、内蒙古各地派驻大量军队,开始对日宣战。日军大本营于10日向关东军发出了「防卫朝鲜、全部放弃满洲」的命令。负有保护日侨职责的关东军只热中于向后方大量后撤军人和军属,完全没有保护日侨。

  同时,日本政府、关东军迫于战况危急,完全封锁消息,丝毫不让开拓团知晓战况。尤其是1945年8月2日,关东军新闻发言人在新京(长春)发布了一则完全错误的消息,混淆视听、迷惑日侨,说什么「关东军稳如盘石,我国邦人,尤其是驻在国境的开拓团诸君尽管放心,勤劳奉国」。事实上,关东军在撤退之际,炸毁、破坏大量的铁路和桥梁,因而断绝了驻守在苏联边境的开拓团的退路。那些被日本政府和关东军所遗弃、丝毫不知战况、退路又被断绝、尤其是在全民动员下留下来的大量的老幼妇女和儿童组成了逃亡开拓团。尤其是国际线附近的开拓民和在满日侨,由于苏联的突然宣战,一下子陷入战乱当中,死亡不计其数,余下的日侨沦为逃难的难民。「他们饥寒交迫,哭号于荒野,沦入了极其艰难的困境,有的因走投无路而自杀,也有的在撤退途中因病而亡」6。

  在逃亡的过程中有些父母为了不让孩子冻死,饿死,病死,就把他们送给了中国人抚养,有些人在逃亡的过程中中途死亡,他们的孩子就成了车站码头,街头巷尾的孤儿。更有甚者,有些法西斯分子在溃逃中对自己的同胞进行屠杀,侥幸不死的孤儿被中国人捡回家中抚养。善良的中国人不计前嫌,用博大的胸怀把他们收留,并精心抚养他们长大成人。在亡命途中有很多失去亲人的日本妇女嫁给了中国农民。他们包括开拓团的妻子,女儿以及为劳动服务征召过来的女学生。中国残留妇女、残留孤儿就是在这样的大混乱中产生的群体。

(三)日本政府的现地定居方针──国家撤退政策的迟缓

  尽管日本民间人士及其在华日侨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保护和撤回在华侨民,但是日本的最高战争指导会议还是决定了日侨现地定居方针。1945年8月29日,大本营根据最高战争指导会议的决定,向关东军下达了如下命令:

1. 关东军总司令官负责指导引起美苏对立的作战。
2. 鉴于战后帝国的复兴及重建,关东军总司令官制订一个将可能多的日侨派留在大陆某一地域的计划。派留下来的军人及其一般国民的国籍,无论怎样处理都可以。

  驻满洲国的日本大使在1945年8月30日,向日本政府发电报,陈述了「遗留日侨的流民化和死伤现状」,恳请政府准许妇女儿童和病人先期回国。但是日本政府丝毫不改变即定方针,于8月31日再次发出命令:「鉴于过去的统治成果,著眼于未来,现地国民应尽力高举已有的共存共荣的大旗,以忍苦努力为第一义务。」

  日本政府的现地定居方针和对策,使得中国东北地区日侨的遣返回国,同其他海外地区的遣返工作相比,就迟缓得多。这样在死难大逃亡的路程上,在收容所等地的避难生活中,产生了大量的中国残留孤儿和残留妇女。因而遗华日侨绝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中国的。遗华日侨的产生完全根源于日本的侵华战争。根源于日本政府、关东军的开拓民的遗弃(即日本政府放弃保护日侨的义务)。

三 日本政府的弃民政策──躲避国家责任

(一)战时死亡的宣告和户籍的取消

  1945年,日本战败时滞留在海外的人口多达六百万之众。根据《雅尔达协定》的规定,中国东北地区为苏联受降的地区,苏军将59.4万日军全部俘掠到西伯利亚服苦役,而剩下的110万军属及侨民则由中国政府负责收容并遣送回国。东北日侨的遣送工作自1946年5月开始,当年11月底结束。国共两党合作圆满地完成了日侨的集体遣送任务。大规模的集体遣送结束以后,东北还残留著相当多的日侨,「在全部撤退以后,我估计还有相当数量的征用者、留用者、潜在者留于各地」7。在国民党军队「受降」的地方,有一些人被从大连等地遣送回国,还有一些人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依然在中国工作或生活,有的还参加了中国革命。新中国诞生后,这些滞留在中国的日本人希望归国生活。尽管中日还未建立外交关系,政府之间无法来往,但是中国政府多次表示愿意协助一切愿意回国的日侨回国。

  日本政府将截止至1950年5月1日的中国东北地方的未归还者名单(包括有生存资料的53948人、死亡158099人,生死不明的26492人)提交给了联合国。再次确认了在中国东北地区依然存在著很多遗华日侨。1952年10月1日,中国政府以对日广播的方式,向日本表示,尊重日侨的意愿,援助其归国。以此为契机,根据日本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协定,民间集体遣返活动再次开展。在中国红十字会,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好协会,日本和平联络会等民间团体的活动与努力下,到1957年共有十七艘满载遗华日侨的客船陆续到达了日本。2.6万多遗华日侨实现了归国的梦想,其中辽宁省为5461人,黑龙江省为7666人8。但是受1958年5月3日长崎邮票展上国旗侮辱事件的影响,民间集体遣返活动再次中断。据同年12月实施的原厚生省特别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地区的未归还者还有22187人。

  但是,就在遣返活动中断的第二年1959年3月3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未归还者的特别措施法》,将那些在居留在中国的不管有没有生存资料的未归还者,一律宣告为战时死亡,取消其户籍。根据这部特别措施法,大约有12,000余人被宣告为战时死亡,被消除了户籍。据此,几乎所有的残留孤儿以及多数残留妇女因被认定为战时死亡而被消除了户籍。这样一来,遗华日侨由于日本政府的相关规定,而被抹杀了其存在,也因此再次被日本政府遗弃。

(二)归国措施的怠慢和日侨归国的延迟

  1972年,中日两国在北京发表了联合声明,中国与日本恢复了邦交。日本民间志愿者的中国残留孤儿血亲搜求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民间志愿者与朝日新闻社联手开展了残留孤儿血亲征集活动。但是,原厚生省曾一度通过战时死亡宣告等法令,消除了这些残留孤儿的户籍而使得大量的残留孤儿成为「活死人」,致使残留孤儿的实态调查和血亲求证工作无法开展。但日本政府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将残留孤儿接到日本,开展访日血亲调查,真正开始实施是在恢复邦交后的第九年,即1981年。但是日本政府在遗华日侨归国问题上加以种种限制,致使遗华日侨归国延迟下来。

1 归国的限制

  日本政府不仅在残留孤儿的搜索、调查、血亲求证等方面怠慢,而且在遗华日侨的归国问题上,加以种种限制,侵犯了遗华日侨的归国权利9。

(1)血缘关系的限制──拆散家族的日本入境管理法

  198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入境管理修订法》,1990年6月开始实施。基于该项法令,法务省发布了第132号告示──《定居者告示》,将日裔人及其家族的接受标准和家族的范围进一步具体化。在《定居者告示》中,将定居者的居留资格改为日本人的嫡子、「实子」及其配偶、日本人的嫡子的嫡子(三世)及其配偶等。这样一来,《定居者告示》具体规定了与日本人的血缘关系,即「日系二世、三世」和其家族的范围。据此,遗华日侨在永久归国之际,其子孙家族的范围就按照「与同邦人的血缘关系」的标准来遴选。与遗华日侨有血缘关系的子孙家族可以被带到了日本。那些遗华日侨的继子、养子,只有未成年、未婚的继子和未满六周岁的孩子,因与遗华日侨的养父子关系,才可以被其养父母带到日本。这样一来,那些遗华日侨和遗华日侨的嫡子的养子、继子家庭虽然已经回到日本并取得了定局者的资格,但是一旦被判定为不具有与日本人的血缘关系,就将被取消居留资格,被遣返回中国。

  这种将「与日本人的血缘关系」作为接纳遗华日侨家族的标准的做法,无疑在表明「国家可以以『血缘关系』为借口,肆意乃至歧视性地遴选残留邦人的子嗣」。并且造成了「在中国残留邦人归国之际,只有与同邦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被带到日本,而那些被收养的同邦人的养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从而遗华日侨家族最终因「血缘关系」被拆散。此种做法极大地制约著遗华日侨家族的归国。

  在战败前后的动荡时期,所有的遗华日侨均沦为难民。在逃亡的过程中,有一些残留妇女因为子女的夭折,为了生存与丧妻的中国男子结合,并将中国男子的子女视为自己的孩子来养育。还有一些残留妇女因为没有生育子女,收养了中国的男性幼儿,并在中国组成了新的家庭。受《入境管理修订法》、《定居者告示》的限制,残留妇女不能够将自己亲手养大的子孙带回日本,最后在抑郁、苦闷、失意中死去。这些事例表明,遗华日侨的归国权利和家族团聚的权利被剥夺了。

(2)身份担保人制度

  遗华日侨家庭多数生活在中国的,所以靠自身难以支付高额的回国费用以及定居费用。厚生省在1985年3月制定实施了一套针对遗华日侨的「身份担保人制度」,规定即使是公费回国的遗华日侨家庭,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遗华日侨的永久性回国已经不仅仅是遗华日侨个人的永久回国问题,还是携带著不会讲日语的中国籍配偶及其子女回国定居的问题。根据「身份担保人制度」,遗华日侨的日本亲人作为身份担保人要包办他们的归国手续、负担他们的归国费用以及照顾他们归国后的生活等义务。但是由于身份担保人制度的不完备、语言和生活习惯的差异等原因,遗华日侨与担保人之间不断产生摩擦,担保人往往拒绝做「身份担保人」。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归国和定居视为个人问题的做法无疑是国家方针的错误,放弃了国家对侨民的管辖权。

  之后不久,为了那些无法判明血亲的残留孤儿能够公费永久性回国,原厚生省还创设了将亲族以外的第三者列为担保人范围的担保人制度。亲族反对不能回国的遗华日侨也可以适用担保人制度(1989年对残留孤儿实施、1991年对残留妇女实施)。但是由于具有担保人资格的人少,所以遗华日侨的永久性回国难以顺利开展。

2 《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的出台

  1993年,十二名想永久性归国的残留妇女,发出「难道就这样老死在中国吗?」的呼吁,结伴强行回国,结果被扣留在日本的成田机场10。残留妇女的强行回国事件引起日本国人的极大关注,对日本政府和负责未回国者事业的原厚生省极为不满。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遗华日侨的回国事业成为日本国家的责任,得以法制化。1995年,厚生省指出:残留邦人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全体国民的共同课题,……为了彻底结束残留邦人的「战后」,不仅需要残留邦人和有关人士的努力,而且需要包括战后一代人在内的所有国民的理解和支持。认为「中国残留邦人问题是政府和国民上下一心必须努力解决的问题」,并将「残留邦人问题」视为与「异文化交流」(指残留孤儿的中国文化背景)的大问题来加以解决。提出「残留邦人问题没有解决,战后清算也就没有完成」。(《厚生白书》平成7年版)

  日本战败以后,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994年,遗华日侨回国事业才最终被确认为国家责任。在这半个多世纪的岁月中,有多少遗华日侨在思乡和绝望的焦虑中,客死在他乡。可以说,遗华日侨家族的悲剧完全是日本挑起的战争和战后日本政府的弃民政策造成的。   

四 关于遗华日侨问题的现实思考

  遗华日侨作为日本人的回国权利不断遭到侵害,归国之路漫长、坎坷不平。日本政府以「血缘关系」遴选遗华日侨家族的做法本身就存在著问题。尽管中日两国政府本著两国友好和人道主义的立场,正在稳妥地解决遗华日侨问题。遗华日侨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也将随著他们的陆续归国而不复存在,但日本发动的侵略活动留给他们的不幸并不会因他们的归国而消失,他们归国后将会面临著更多新问题,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1. 情感影响

  (1)遗华日侨在选择是否归国定居问题上,一时面临的两难选择──亲情、恩情、爱情、友情。即与日本父母亲朋团聚的期待、与子女分别的无奈、与养父母分别的痛苦、夫妻别离的痛心与思念、与朋友分别时的感伤,对家园的留恋、对故乡的渴望。

  残留妇女不得不离开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继子女,因没有血缘关系,遗孤家族归国时不能把养父母,继子女带在身边,他们再一次面临著人生最痛苦的亲情割舍的过程。遗孤家族曾经被战争、国家,夺去了父母、丈夫以及家庭被日本政府抛弃在大陆上。在中国的半个世纪是他们重新建立亲情的半个世纪,由于遣返归国,他们再一次面临著与亲人分离的残酷事实。

  绝大多数中国养父母望穿秋水、只能在孤独失落中思念大洋彼岸的养子养女。遗孤和中国养父母之间的这场伟大而凄凉的情感纠葛背后,实则是战争给后人留下的长久隐痛。这不是普通的亲情,这是曾经敌对国家的两代人。可是他们是母女、是父女,因为战争,他们走进了一个家庭,在和平的时候又分开。虽然身在两地,但是不变的,是永远也无法改变的思念和爱。

  (2)养父母的复杂情感。当初收养这些无家可归的日本遗孤可能是一念之间的事情,可是在那艰苦的年代,自己吃饱饭都很困难,还要养活自己的孩子,更何况他们还抚养著曾经是我们「敌人」的孩子。她们像抚养自己亲生儿女一样地抚养著这些日本遗孤。中国的养父母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为了抚养他们,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养父母虽然希望养子女回到日本与骨肉亲朋相聚,但是,他们往往由于养子女的离去产生无依无靠的孤独感。但是在这里要提起注意的是,养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无法用金钱来报答的。当年,那些贫困人家收养日本孤儿的目的,不排除收养子女,养老的想法,但是更多的是处于人的天性。苦心多年养育成人的养子女的离去,可以说是养父母精神支柱的坍塌。

  (3)遗华日侨家族的隔阂。一些遗华日侨家庭在归国定居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其配偶不愿离开故乡,随夫(妇)远走他乡。一些遗华日侨不顾家庭的反对,毅然归国,造成家庭的分散。同时在老年残留妇人归国时所带的赡养子女问题上,因为很多家庭是多子女家庭。选择哪个成年子女家庭回日本,成为其子女争执的核心,往往造成兄弟姊妹间的不和,反目成仇。

  2. 由于语言,文化的不同带来的诸多不便。同时,这些人回到日本后,马上面临著头脑中国家观念的冲突,以及与日本文化的隔阂。这些人还难以马上融入日本社会。遗孤及其家族长期在中国生活,原有的价值观、文化观、生活感觉已被改变,他们归国后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很难适应,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与其他日本人之间的隔阂。因语言的不通,他们在中国所得的从业资格在日本无法效用,他们的就业范围被局限在单纯的体力劳动范围之内,因而劳动报酬低,劳动条件也十分恶劣,遗孤家族归国后,很多有劳动能力的人只能靠政府发给的最低福利来维持生活,遗孤家族现在的年龄一般在五十至七十岁之间,其中很多人已失去了劳动能力,他们的生活让人担忧。日本残留孤儿即便是回国工作已达十年以上,每月也只能按规定领取四至五万日元的养老金(即2万2000日元国家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总和)。但是,在高居世界消费水准榜首的日本,这些根本不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支出。然而日本政府的方针却是「如果觉得这些钱不够,就接受『生活保护』。」(在日本,只有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以及无法生存下去的人才接受「生活保护」,是一种非常难以向人启齿的事情,因此很多日本人即使忍饥挨饿也不愿意接受政府的「生活保护」。)

  3. 子女的问题。遗孤家族遣返时,他们的配偶与亲生子孙作为家属一同遣送到了日本。在日本政府的安排下,其中处于学生阶段的二世,三世,四世子孙各自进入了相应的学校,但因中日两国的教学内容、教学进程、教学方法不同,再加上语言的不通,他们很难适应日本的学习,此外有此儿童还受到日本儿童的歧视,偏见,容易形成心灵上的障碍,更有甚者作出自杀和暴力行为11。

  4. 养父母的赡养问题。随著残留孤儿亲人调查的深入开展,一部分人回国与亲人相聚、定居,但是随之产生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即大批残留孤儿的归国,造成了中国养父母的赡养问题的复杂化。为此,中日两国政府通过协商,一致决定本著中日友好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加以解决。1984年3月17日和1986年5月9日,中日两国政府有关部门两次交换了关于日本遗孤问题的备忘录。并达成共识。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向那些已经回到日本定居的残留孤儿的养父母每人支付10,800日元的赡养费。其中一半由日本政府援助,剩余一半由(财)中国残留孤儿援护基金通过募集民间资金的方式支付。同时考虑到养父母已经年迈体衰等具体问题,为了早日支付赡养费,中日两国政府开始协商赡养费的标准额、支付期限和支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问题。最后协商决定:按照每人每月6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归国残留孤儿的养父母支付期限为十五年赡养费,一次性支付。1986年8月,兑现了第一批12。

  在现在的日本人当中,有三分之二的人是战后出生的,也就是说,在日本,有三分之二的人口没有战争的经历或战争记忆。在这些人的头脑当中,只有战后日本的腾飞,日本国家地位的提高,日本民族意识的膨胀。在日本说起「战争体验的风化」已经很久了,但是战争所留下的伤痕不会随著时间的流逝而消除,反而越来越深、越来越隐蔽。虽然逐渐为世人所忽视,乃至遗忘,但是其伤痕还在,只是已经深深地烙在了老人的额头上而已。

注释

1 「邦人」为日本政府对海外日本人的统称,文中引用资料除特别标注外,均来自日本厚生省《厚生白皮书》历年版(日本内阁府网站http://www.cao.go.jp,综合视窗)。

2 『口上书』No.3(甲11号证)(93)第4号,平成5年12月15日。

3 所谓「大陆新娘」(日语为「大陆花嫁」)是指移民妻子以及前来与移民成亲的日本少女。

4 木村直雄《满洲开拓史》刊行会,1966年版第46页。

5 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版第101-103页。

6 黑龙江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梦碎满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7 稻叶正夫著《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1页。

8 厚生省编集《日侨持续求援记录》集英社1963年版第187页。

9 1984年10月20日,日本律师联合会通过了《关于中国残留邦人人权侵害的决议》,日本各大媒体纷纷报导。1985年11月21日,日本《每日新闻》报导:中国残留孤儿即或是被认可拥有日本国籍,也有大半人不能够回国,进而批评入境管理局的书面要求过于苛刻。1983年5月29日,《光明日报》报道:「日本是中国归国者的『幻灭天国』」,日本在接受中国归国者体制上不完备。

10 1993年9月6日,12名原中国残留妇女强行回国,滞留成田国际机场。 日本各大新闻媒体纷纷报导,一致认为残留妇女强行回国事件完全是国家(原厚生省)的归国政策导致的。 

11 1960年8月12日,日本《朝日新闻》连载《又一次战后 (11)》,批评日本政府「归国者对策依然不完善,碍于语言的障碍,烦恼的少女选择了死」。1983年8月18日, 中国归国少女卧轨自杀(8月19日《读卖新闻》报导; 8月20日就自杀问题发表题为《母国真的不在冷漠了吗?》的文章。

12 『口上书』NO.1(甲10号证)(84)第040号昭和59年3月17日;『口上书』NO.2(甲24号证)86)第10号 昭和61年5月9日,「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の养父母等被扶养者に对する扶养费に关する协议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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