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蕾 时间:2014-06-01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事进出口业务,也有更多的跨国企业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这就必然会涉及多种外币业务的处理及核算,也就需要完善有关外币业务处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外币市场。但是,中国目前的规定与国际上的规定还有很大的差别,在一些问题上还有不足。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外币处理问题的现状,分析其在汇兑损益、报表折算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外币业务 会计处理方法 比较分析
        外币业务,从会计的角度来理解,就是用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所表现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及其变化的结果。因此,外币业务的折算问题,就是将外币所表现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及其变动的结果转化为以本位币进行计量,其实质是会计要素的计量问题,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一、外币业务的国际比较
        目前我国对处理外币交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称为《制度》)中,对外币报表折算的规定集中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体现在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No.21)上。相比之下,IAS No.21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少相异之处,下面作些具体分析。
        1、对外币交易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1)外币账户的内容。我国《制度》规定,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这说明我国企业设置的外币账户一般是外币货币性项目。然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外币账户还包括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针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项目,还规定了其后续确认时应采用不同的汇率。(2)初始确认所采用的汇率。对外币交易账务处理,在我国可以采用外币分账制或外币统账制。外币分账制下,初始确认不存在使用汇率的问题;外币统账制下,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而IAS No.21规定初始确认只能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这比较科学。我国《制度》对此项规定保留了企业自己选择的空间,容易产生副作用:一方面,采用期初汇率没有理论依据,且是违背历史成本原则的;另一方面,我国《制度》允许企业在两种汇率之中选择,不符合可比性原则,最终导致不同企业间损益的不可比。(3)后续确认时形成的汇兑差额的处理。对于一般的外币货币性项目,我国《制度》和IAS No.21都明确规定:由于采用不同于初始确认所用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在其形成当期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然而我国《制度》没有说明例外情况,而国际会计准则明确指出适用该规定有两个例外:①IAS No.21规定,实质上构成企业对国外实体的投资净额的那一部分货币性项目所形成的汇兑差额,在处置该投资净额之前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项目反映,直到对该投资净额进行处置时才将其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同时,对企业在国外实体的投资净额进行套期的外币负债所形成的汇兑差额也采取同样的方法处理。②针对由于货币严重贬值或减值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汇兑损失资本化的条件,即:这一汇兑损失影响了因近期购置外币资产项目而直接产生的负债;该负债不可结算;该负债不可在报告货币发生严重贬值之前对外币损失风险进行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