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于劳动价值新解释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忠华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价值 劳动 按要紊分配 按劳分配
  论文摘要:目前政治经济学中几个主要的问题诸如劳动、价值和分配等在人们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认识。劳动的概念和内洒需要扩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调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有机结合。按劳分配是重要的,反对实际只重视按要素分配的现象。
  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发展的学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们对相关间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学传统理论中有的内容可能会要不断修改。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本着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去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学,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本文在此探讨劳动价值及其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劳动的内涵
    虽然现在对价值的内涵有人还存有一定的异议,他们认为商品的价值不是唯一的由劳动决定,但是从人类社会总体而言,劳动仍然是决定商品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换句话说,劳动是其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只是劳动的内涵也比较复杂,人们对其也有一定的分歧。因此必须正确解决劳动的内涵,这是经济学理论的需要,更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比如,可能有人会说,科学研究不属于生产劳动,不能够创造价值。对这种观点的要仔细分析。社会的包括高校的科学研究如果说不是生产劳动,那么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是不是生产劳动呢?劳动是有分类的,它包括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另外可以分为物资生产劳动和非物资生产劳动。如果说企业的科学研究活动不是生产劳动,恐怕企业是不会答应的。税务部门也不会同意,因为这涉及到征税的问题。另外难道企业和社会的科学研究活动真有本质的区别吗?应该说二者是有很大的一致性的,只不过可能目的不一样。企业为盈利,社会不仅仅是为盈利;企业的科研是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科研机构除了会提供公共产品外,也可以把科研成果作为一般商品来提供。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这个时候的科学研究就有了两面性,一方面能够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又提供非价值的产品。这就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科学研究活动也可以是生产劳动的,不能够绝对否定它的生产性。
    同样的问题是针对教育部门。有关教育部门是否是生产劳动部门,这个问题也不能作是或否的绝对回答。现在教育也要有一定的市场化,不仅出现了大量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办教育,是企业化运作,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提供的是完完全全的教育商品。即使是公办教育,在某些方面也已经带上了一定的商品烙印,含了价值的成分。这个时候我们还能说,教育绝对不包含生产的成分?由于有的教育部门还提供一定的非商品的产品,所以它又不是单纯的生产部门,和社会科研机构一样具有同样的性质。
    通过对科研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简单分析,可以知道就经济学的劳动概念而言,最重要的区分界限就在于是否和商品生产直接相关,是否参与了商品的生产。如果是,那么就是生产劳动。在这里可以看出,经济学的劳动概念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其它学科的劳动概念可能是不一样的。必须明确这一点,否则分析间题时难免出错。
    劳动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劳动就经济学而言是指生产劳动,这应该是从商品生产的角度来着的。从社会大生产和社会分工来看,只要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正常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归于创造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如果不属于商品生产的范畴,即使从本质上有和生产劳动一致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属性,也不构成生产劳动的内容。但它可以成为广义概念的劳动,只是它不能成为商品价值创造的一部分,可以成为社会价值和财富创造的一部分。由于我们这里只讨论经济问题,因此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劳动。政治经济学中劳动的内涵指的就是生产劳动。由于以往我们没有能够很清晰地区分广义的劳动概念和狭义的生产劳动的概念,导致众多的分歧,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失误,比如长期存在的对知识分子性质和地位的棍乱理解。
   二、农产品的价值和地租 
  政治经济学传统上认为农产品的价格是按照劣等土地产出的商品的价值进行,劣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价值要高于其生产价格。农产品的价格不按照其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原因是认为如果按照社会平均条件确定的价值交换,农产品的供应就会不足。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和地租有关系。之所以有地租,传统上认为是因为所有权垄断,在主体经济利益不同的条件下必然要求土地的受让方要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地租。如果是这样解释地租,可以看出传统的地租理论其实是与劳动价值论相违背的。没有劳动的存在却要收取地租,只能推论为是剥削的行为。由于传统上认为地租仅仅是所有权垄断的结果,而不是劳动消耗产生价值并进行交换的结果,为了解释地租这一额外的价值来源,不得不使农产品要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进行交换,就是要按照劣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个别价值进行交换。这样的个别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地租的来源。
    可是我们要问,农产品就要特殊吗?就可以不遵循生产价格规律吗?似乎不应该有这个例外。关键还是要解释地租的来源。实际情况是,农产品还是按照生产价格交换,是按照社会平均条件下中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地租怎么办呢?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使用价值的,只要发生了这种经济资源消耗,就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构成了地租的来源。这部分地租就要作为转移价值计人农产品的价值内。自然有人会问,土地没有劳动消耗,怎么会有价值?是的,土地即使是没有劳动消耗,但是只要它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被消耗了,它就会产生价值。所以上面谈到关于价值决定间题的时候,我们提到价值是由劳动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共同决定而不只是由劳动来决定的。
    理解了上面的问题,就可以知道,以往所谓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一说是不存在的。社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凭空产生什么虚假的社会价值”。农产品的社会总价值和个别价值总和是基本一致的,可以判定它们之间是不存在差额的。
    三、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有了上面的内容作为基础,我们再来认识按要素分配就可以比较简单和清晰了。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决定。任何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资源(劳动者也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来考虑),如果作为正常生产条件下按平均水平被消耗掉,那么就构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这里可以按照“社会必要资源消耗”来代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的多少。只是如果用“社会必要资源消耗”作为商品价值的计量工具,其实用性很差。好在实际上如果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其同样困难重重,缺乏实用性。实际生活中,我们并不采用什么计量工具来精确计算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多少,而是通过大量的、不断的商品交换来自发实现。
    既然不同的资源消耗构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那么不同的资源就要对商品交换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这就是按要素分配。为什么要按要素分配,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最基本的经济行为就是商品的交换行为。商品交换要求公平合理、要求等价交换。为什么要有价值,就是为了“等价”,为了在交换后双方的所获得的利益是平等一致的。商品生产所涉及的各要素资源在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手中,为使商品能够最终产生,基本的行为就是通过交换使资源集中起来并组织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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