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营时代的国企管理(1949~1978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01

     从企业层面讲,管理模式简单,企业完全按国家计划指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在劳动人事、财务、产品销售等方面没有任何自主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大批国有企业诞生并发展起来。这个时期国有企业的建立主要包括三个途径:没收官僚资本和外国在华资本;改造民营资本;国家自建(以苏联帮助设计的 156 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由 694 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构成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所以,从建设途径上来看,国有企业诞生本身就是一个改造与改革的过程,一方面改造官僚资本、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另一方面学习、引进苏联模式并加以改造,以适应中国土壤。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1956年到1978年间,国家又陆续建立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分布在不同的省市,规模不一,行业分布广泛。至此,国有企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绝对主体,其他类型的企业在数量上和影响力上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国家通过改造或自建的国有企业的统一管理,形成了我国传统国有企业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有企业全部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直接经营。
  从微观的企业层面来讲,管理模式就更加简单,即按照国家的计划指标来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劳动人事、财务、产品销售等方面没有任何自主权,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具体来讲,这个时期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统一领导,即由国家统一领导,这是这一时期国企管理最大的特点。分级管理,是指在具体管理上分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根据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地域分布、规模大小、建设途径等因素,分级管理有四种形式。第一类以中央管理为主,主要是大型的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第二类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以中央管理为主,主要是企业经营需要地方参与和支持的大型国有企业;第三类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主要是地区主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第四类为地方管理,主要是地区兴建的中小型国有企业。
  “一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撤销大行政区建制,原来由大行政区管理的国营工业企业转为由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由私营企业改造而成的公私合营企业也有一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大量增加。截至1957年,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达到9300多家,约占国有企业总数的16%,工业总产值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
  ——生产经营方面,企业完全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经营活动
  这个时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国家直接计划管理,由国家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指令性指标有 12 项,包括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
  在企业运作层面,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编制季度计划,再按时向上级报批,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劳动人事方面,国家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员招收,国家进行指标管理,即企业只有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招工指标后,才能在规定的地区招工,而且企业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力,员工只能进不能出;第二,工资管理,统一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一般工人和技术工人、管理干部采用不同等级标准,其中一般工人根据产业和工种不同来设定等级标准,实行等级工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职务或职称等级工资,工资的增加由国家统一调动。
  ——产品销售方面,国家实行统购包销
  企业的产品作为物资由国家统一调度。为了加强对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1953年起,国家把所有的物资分为三类:一是统配物资,即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通用物资,由国家计委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平衡。二是部管物资,即重要的专用物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平衡。这些列入国家计划的物资,均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生产和分配,生产企业、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支配。三是地方管理物资,即前两项以外的工业生产资料,一部分由地方政府安排生产和销售,大部分由企业自产自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