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辽宁省企业年金发展瓶颈之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琳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辽宁省;企业年金;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论文摘要:近年来,辽宁省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善,但是,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并不充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瓶颈。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年金在辽宁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本文对辽宁省企业年金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发展瓶颈提出破解之道。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可以为企业职工退休后再提供一份“养老金”。辽宁省作为国内企业年金第一批试点省份,在实施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推进它的发展对提高职工退休收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辽宁省企业竞争力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辽宁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现状
    辽宁省是我国北方的老工业基地,退休职工多,养老保险负担重。截至2009年底,辽宁省共有企业离退休人员449.3万人,月人均养老金仅为1 079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1元。发展企业年金可以使职工享受到更优厚的养老保险待遇,逐步降低当前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从而减轻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压力。
    (一)辽宁省企业年金政策
    2000年,国家为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辽宁省作为国内企业年金制度的惟一试点省份,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企业年金工作。2002年,《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三个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2004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辽宁省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模式。
    (二)辽宁省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
    试点期间,辽宁省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累计4 152万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共269户。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太平养老辽宁省分公司、平安养老辽宁省分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沈阳造币厂、抚顺煤矿等单位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有效补充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保险之间的空白,但是辽宁省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速度却差强人意。2005年,辽宁省共有1 124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截至2008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有1 700户,仅增长576户。其中,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的企业仅330户,并且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电力、煤矿等大型或超大型企业。
    二、辽宁省企业年金发展遇到瓶颈
    (一)瓶颈一:中小企业年金发展迟缓
    企业年金在辽宁省已发展多年,而真正的企业年金市场并没有形成规模。截至2009年,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不足辽宁省企业数量的2%,且主要集中在电力、金融、煤矿、铁路等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发展迟缓。并不是中小型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愿望,而是企业的特点阻碍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与实施。首先,中小型企业都因自身经济实力的不足,对实行企业年金力不从心,致使很多中小型企业只是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而对于企业年金,企业不愿意负担过多责任。其次,企业规模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会越高,这是中小型企业站在企业年金门槛之外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美国低于100人的小型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成本占到全部资产净值的1.4%,甚至1.6%,比正常的平均值高出62%左右,而较大型公司只有0.5%-0.8%左右。最后,由于辽宁省企业年金建立发展缺乏政府主导,忽视对中小型企业的指引,企业及员工难以计算和把握预期利益,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瓶颈二: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自愿行为,但其覆盖面与发展程度却受到政府税收政策的左右。在西方国家,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被称为“避税所”,其企业年金计划之所以迅速发展,正是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目前,辽宁省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准予进行税前扣除。而我国大部分省市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6% ,湖北、江苏两省甚至把这个幅度提高到12.5%。辽宁省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偏低,不仅难以保障员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需求,而且制约辽宁省企业年金的全面覆盖。
    (三)瓶颈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当前,在辽宁省各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其中风险最小的是辽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基金,这种基金保值增值渠道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风险性较小,但是这部分基金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由于它处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范围之外,其安全性必然小于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其次是委托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由于当前金融业监管部门缺少对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情况专门、定期的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难以避免;风险最大的是游离于企业和专业金融机构之外的部分基金,这部分基金既没有专业的管理方式和投资渠道保障其安全增值,又缺乏直接有力的监管,一旦某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引起基金安全的重大事故。
    三、破解辽宁省企业年金发展瓶颈之道
    如前所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机制,但它在辽宁省的发展状况却一直不尽如人意。完善广泛覆盖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任务紧迫,积极推动辽宁省企业年金发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