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一阳 时间:2014-06-01
    2.2税收政策不完善
  企业年金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直被称为“避税所”,企业年金诞生的源动力来自企业规避税收的需求,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迄今我国仍缺乏一套较为系统、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涉及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法规只有2000年国务院《关于企业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的一处规定:“雇主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既缺乏激励力度,又不够全面,例如未能涉及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方面的税收优惠。尽管此后各地制定了一些针对年金计划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多数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明显缺乏力度,设置的缴费免税比率偏低。毫无疑问,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3营运管理不规范
  当前,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社保机构经办、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和保险公司经办三部分组成,由于对年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年金在运行中规避风险和盈利的目的难以实现。此外,年金投资运营的法律环境也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无法清楚地判定各方面投资收益的性质,无法就企业年金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
  3完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议
  3.1加大宣传的力度
  加强民众对企业年金及其市场化运营的正确认识,充分认识到企业年金的好处,并且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煤炭、石油、电力、钢铁等可以施行强制企业年金制度,以后再逐步的扩张开来。
  3.2完善税收制度
  要合理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应当是一种“准EET”模式。首先,在缴费环节,应完全免税。当企业(雇主)为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应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更多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向年金计划缴费,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从而尽可能地扩大年金覆盖面。其次,在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应适当减免(而不是全免)税收。若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工具,或者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工具,则全部免征所得税,若基金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及衍生工具,则应适当减免所得税(如减免30%~50%)。最后,在年金的领取环节,则不应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此环节不给予税收优惠,主要是防止部分效益好的企业以及收入高的职工当初大量向年金缴费以避税或偷税。应当强调的是,年金的税收优惠原则上应当对各地区、各行业一视同仁,否则不好操作,要么影响公平,要么影响效率。
  3,3出台相关政策
  针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不明朗,配套措施不完善。国家应该出台相应营运监管措施和细则,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帮助这个基金市场更快更好的发展。
  虽然我国在企业年金制度上发展了十几年的时间,但还是很不成熟和完善,还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磨练后才成逐步成长起来,成为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
  在现阶段企业年金只是基本养老的“锦上添花”。相比各种年金安排,基本养老保险才是最广大群众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障。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始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并且最终确立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目标,并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对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做出改革,从原有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转向两者相互独立运行的板块式结构,基本出发点是力图改变个人账户长期以来的“空账”运行状态,做实个人账户,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