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现代企业代理成本的控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清 时间:2014-06-01
   (1)替代约束机制—经理人市场。代理权的替代约束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被认为是股东鞭策和罢免那些未能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不称职的经营者的基本工具和标准做法;而作为企业经理人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企业在他们的控制下能有效率地支配大量资源。这使得经理人员市场也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会使企业经营者面对来自内外经理人的竞争,作为“在位者”感到一种潜在的替代威胁。经理人员为了拥有良好的声誉,以便将来申请更好的经理职位时能获得成功,必将产生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力。如果经营不善,公司股票下跌,企业将面临被吞并接管的风险,经营者的市场价值就会急剧下跌,经营者将会失去原来的地位。这种约束力的存在就会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
    但是在中国,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拥有在西方由股东任命经理的权力,但却不是真正的股东,并不能称为真正的委托人。这是渊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在中国国有企业运用时所面临的最大、也是最为本质的问题(严格地说,政府主管部门更应该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级代理人,而企业经营者则属于二级代理人的范畴)。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货币收益,从而并没有积极性选择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当经理,在公有制下的委托人比私有制下的委托人较少得到利益和承担成本,由此委托人缺少选择合格代理人的动力。并且在公有所有权下,任何决策或选择的成本对选择者的压力完全要比私人财产条件下要小。政府主管部门具有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激励不必受到替代性约束的限制,这种不对等权利与利益的相配,注定是缺乏效率的。在实践中,在缺少替代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因企业家能力的浪费和控制不力而导致企业经营低效率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可以认为,缺少这种替代机制的安排,真正的市场体制中的企业就不可能存在。
  (2)融资结构的约束。企业通过融资结构的安排也可以降低代理成本。现代企业的融资结构主要有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代理成本。
    企业通过负债融资降低代理成本的原因主要是,引人了银行这一高效率的监督实体。一般来讲,银行作为监督者,由于熟悉企业业务,同时利用贷款和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能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拥有监控上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法码(FaMa,1985)认为银行是现代企业最有效的监督主体。另外,负债的增加也提高了企业的破产风险,使得企业的管理层能够更加努力工作,来避免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使得自己的“优越地位”丧失,这就是说高负债约束了经理自由行动的空间,使得经理惟有勤勉工作才能避免风险,结果企业的代理成本得以控制和降低。
  股权融资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主要原因也是企业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如果企业需要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那么必须经过金融市场各种监督机构的认可,这些结构的监督行为对企业管理层是非常有效的约束机制。长期保持公司与金融市场接触的最主要意义就在于资本市场是对管理者最好的监督者,因此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比较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另外,企业如果通过股权融资,那么通常情况下应该进行股利分配。而股利分配政策也能约束经理的行为,因为高额的股利派发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使得经理的可控资产减少,从而使经理不能过分侵蚀股东的利益。但对高速成长的公司来说,高额股利的派发意味着公司只有通过增发债券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进一步发展所需资金,而任何一种方式均会加大来自债权人和股东的监督,从而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但是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降低代理成本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斥性,因此通过融资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时,必须根据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对负债融资与股权融资比例进行权衡,才可能确定最有效地通过融资结构降低代理成本的结构。
    (3)股权结构的约束。股东监控企业要付出成本,股东监控企业的动力源自于其监控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就监控成本而言,大股东与小股东实施有效监控的成本基本是一致的。但他们获取的收益却相差很大,大股东取得的收益远远大于小股东的收益,小股东的理性选择便是放弃对企业的监督权而搭便车,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就会造成监控者的缺位。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内部控制越有效.代理成本中的剩余损失也就越低。
    股权的集中往往形成大股东,例如投资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专业人士,他们比一般小股东更具备评价公司经营和价值的知识与信息。因而,大股东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经理置股东的利益不顾而“为所欲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再有,由于大股东往往持有一个公司中较大份额的股份,所以不可能在不引起股价下跌的情况出售股份。所以.大股东并不是消极地把绩效差的公司的股份在市场上一买了之,而是更为积极地对经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强化公司内部治理。
    股权的相对集中对于企业降低代理成本是有利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的大股东必须有监督的积极性和能力。如果大股东本身就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企业经营的好坏对大股东没有意义,那么企业的代理成本是不会因为股权的相对集中而降低的。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股东会一般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蓝事、监事和经营者通常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并分别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相互之间形不成有效的制衡关系,这样的大股东对于管理层形不成监督约束作用,也就不可能降低代理成本。因此,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如果要通过股权结构来降低代理成本,必须变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也就是将单一的国有股或以国有股为主体的产权结构通过股份转让等方式转变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建立股东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降低代理成本。
    综上所述,代理成本虽然在现代企业中是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的,但是企业可以进行一些制度安排,例如通过对激励机制的完善,对股权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调整等措施,来控制和降低企业中的代理成本,最大程度地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保持一致,最终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