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及创新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年志远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评析

  论文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独享到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虽然中间有一些反复,但始终是向分享方向发展。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分别是以剩余索取权安排形式和归属性控制权安排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调动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效率。但还存在较大差距:分享安排进展缓慢,忽视人力资本产权,等等。
  新中国建立至今,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独享到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
  一、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的状况
  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指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归属性控制权在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和政治目标而进行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分别是以剩余索取权安排形式和归属性控制权安排形式进行。
  (一)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1)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1950年~1952年、1969年~1977年,国家先后两次实行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制度(统收统支),即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由于这两个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不同,所以取得的效果亦有很大差别。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为国民经济稳定和恢复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影响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但由于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以影响并不明显;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已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这时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必然会影响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弊大于利。(2)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是通过各种制度供给实施的。主要有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利改税制度、承包制度、税利分流制度和公司制度等。国家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形式是利润、承包费、租金和股利,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形式是奖金和股票期权,生产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形式主要是奖金。
  第一,国家获得利润、承包费、租金和股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公司化、传统类型的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实行承包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也必须将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1987年以后,承包上缴利润收入在一段时期内曾成为国家的一种重要收入形式。承包制在生产经营、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上存在着诸多弊端。国家将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权有偿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在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租赁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后,其税后利润按规定分为上缴利润、承租人收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五部分。国家作为国家股的所有者可以分享所占有股份的股利。国家股是指中央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形成的股份,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和专项拨款;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向企业的投资人股;原有行政公司统筹资金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等等。按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在依法纳税、归还贷款和偿还到期债务后,按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配股利。
  第二,经营者获得奖金和股票期权。建国后,奖金一直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97年开始,国有企业开始试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其中,上海市最有代表性。1997年底,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股票期权的若干规定,对上海市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
  第三,生产者获得奖金。奖金始终是生产者参与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的形式。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生产者分享奖金的数量较小,但却一直很稳定,而且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差距也不大。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奖金的数量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差距也不断拉大。奖金的分享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二)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1)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是指传统的国有企业,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目前仍没有改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几乎独享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国有企业只是按国家决策组织生产的一个部门,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决策、自我发展的主体。企业的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财务分配、人事调配等全部事务,均由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下达给企业。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按指令性计划具体组织生产,即经营者仅有生产组织管理权。企业组织生产的制度形式,主要有厂长(经理)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革命委员会领导和党委一元化领导,等等。这一时期,虽然国家也发布有关法规,规定工会有代表雇员参与生产管理等权利,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会代表雇员参与生产管理等权利始终没有得到落实。因此,从本质上说,国家几乎独享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开始向分享方向发展。《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企业经营权。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实施后,国有企业的归属性控制权开始大幅度向经营者倾斜。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只保留资产受益、重大事项决策和经营者选择等权利;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在法律法规意义上已享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权力。但事实上却没有很好落实。
  (2)公司制国有企业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由《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重大事项控制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可以有职工代表),拥有选择公司经理层和经营决策控制权;经理层是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拥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控制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有职工代表),拥有监督董事会经营决策和经理层经营行为的控制权。
  国有独资公司归属性控制权分享安排,也由《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控制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控制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应当有职工代表),拥有选择公司经理层和经营决策控制权;经理层和监事会拥有的控制权同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相类似。
  二、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经历一个由国家独享到国家、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过程。虽然中间有一些反复,但始终是向分享方向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对企业的“放权”和“让利”,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开始分享到更多的企业所有权,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已取得长足进步,较好地调动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效率。但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尚存在较大的差距,仍需继续完善。
  (一)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受制于经济体制。不同的经济体制对应着不同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至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经营者配置、职工选择,等等,都由政府来做。企业不具有经济上的任何独立性,完全是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办事的附属物。与此相应,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质上是政府在企业的官员。计划经济体制使国有企业丧失了盈利功能。因此,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必然向国家倾斜。国家享有几乎全部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只能分享到极少一部分。
  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开始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所有权安排也随之做出调整,经营者和生产者分享的企业所有权份额得以增加。从本质上说,这种转变完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过程的实质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让渡所占有的财产(有形或无形的)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过程。没有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企业就没有财产可以交换,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市场主体。所以,国有企业要成为市场主体,经营者就必须分享归属性控制权,即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同时,经营者还应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以使风险制造与风险收益对称。另外,生产者也应分享企业所有权,特别是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