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如何正确行使抗辩权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金友 时间:2014-06-01

  摘要:国有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行使如下抗辩权: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专利诉讼;抗辩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有许多企业有时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特别是有的私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对国有企业乱用诉权,干扰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有企业应学会如何正确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仅就如何应对专利诉讼进行论述。
  专利侵权诉讼是原告以被告违反《专利法》,侵犯其有效的合法专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权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的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当国有企业作为被告被控侵犯专利权的时候,要冷静的对待,积极的面对,认真地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抗辩方式:
  一、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是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即两类主体有资格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为专利权人,二为利害关系人。对于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们在理解上不会存在歧义。而“利害关系人”究竟具体指的哪些主体,《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此作出的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
  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或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时,被控企业应当及时的行使抗辩权。
  二、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
  被控企业应当审查原告的专利权是否已经超过保护期,是否已经被权利人放弃或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法》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实施超出保护期的专利,不存在侵权。
  根据《专利法》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放弃声明应当是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