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模式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雪梅 时间:2014-06-01
  (3)评价单位涉及因素单一
  在评价的过程中,都是以交易笔数作为单位来加以评价,与交易金额无关。无论是一万元的交易还是一毛钱的交易得到的评价机会都是一样的。然而,前者交易所承担的风险,所损耗的人力物力与后者相比都要高出很多倍;同样买家对于前者和对于后者的交易所持心态也不相同,一万元的交易品只要存在丁点瑕疵,很可能买家会非常愤怒而给予差评,但是一毛钱的交易品即使马马虎虎,买家却会觉得价廉,所以毫不在意从而给予好评。
  (4)虚假刷信誉现象泛滥
  针对信誉值至上的规则,不管是新手卖家还是皇冠卖家为了追求更多信誉,为了吸引更多买家,很多都通过专业刷信誉团体,或者互刷平台来达到增加信誉值的目的。根据淘宝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21日上午11∶00时,共有9777家店铺因重度虚假交易通过淘宝第二代安全稽查监控系统被封。很多人这么做,尤其是新手卖家,与其说是弄虚作假,不如说是生存在评价体系压迫下的无奈之举。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3.1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1)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
  (2)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相关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3.2 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及机构中,造成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所以,本文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3 促进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在国际上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立部门发起设立;另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由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
  3.4 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从国际上看,目前主要的监管框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反之,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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