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会计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灵芝 时间:2014-01-03

  摘 要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同时按照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即采用应付税款法。本文将解读新准则,剖析新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解读新所得税会计准则
  (一)广域权责发生制和资产负债观的解读
  1.从权责发生制广域基础出发确认资产和负债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与国内新颁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都确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计价基础。可以说确认资产和负债是权责发生制得以全面应用的体现。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依照实施条例,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资产负债观
  从利润确定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即可确定企业的盈亏。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从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确定企业盈亏,符合常规,更为直观。从内在实质上看,重视净资产的变化,更能够体现实物资本保全的现代会计观念。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与世界所面对的资本市场需求相一致。
  (二)基本概念的难点透析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关键概念值得注意:
  1.账面价值
  不可将此概念简单地等同于账面余额、账面净值等旧有概念。账面价值这一语汇,在会计应用中,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
  2.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通俗地讲,可以理解为纳税的根脚,旨在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基础这一词汇,在会计应用中,不是作为独立概念使用的,也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的固定搭配形式。
  3.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1)会计收益,又称会计所得、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会计收益,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2)应税收益,又称纳税所得、应税利润。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别表示为:会计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期初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应税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期初净资产的计税基础(2)。
  从(1)式来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基础是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2)式表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4.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收益观的衍生概念,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从性质上讲属于时点指标。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准则中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有很多优越性,但其在具体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2.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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