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琪 时间:2014-01-03
   【摘 要】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日常运营有重大影响。文章主要对其影响变化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核算和账务处理及纳税筹划方面给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新税法; 电力企业; 税务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企业日常财务核算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税法也有较大改动。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变动和施行对电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工薪酬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工资性支出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支出,所以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工资费用并不是说据实扣除没有限制,如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保险费外,企业为其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由于工资薪酬内容涵盖多,职工范围扩大,所以2008年开始相对的工资总额支出绝对数增加很多。现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垄断企业工资收入,因此以上的变化对电力企业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而是按实际支出核算,实质是减少职工福利费用支出调节空间。新准则规定工会经费允许按工资的2%计提,但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计提不交纳或不全部交纳,需要做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工资2.5%的比例计提,也是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实质上也减少了企业对这两项费用支出的调节空间。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发电企业来说,所谓的库存商品即所发电能,核算相对简单,主要可操作环节还是对于一些原材料尤其是原煤的存货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电价受宏观政策调控,不能完全市场化,所以对煤的原材料成本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煤价有上升趋势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其有下降趋势,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各国税法基本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限额内扣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拟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随着市场化的进展,电力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越来越多,要认真学习各项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政策,合理为企业节约成本。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且只有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才可资本化。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专门借款外,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允许资本化。另外,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电力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流动资金借款或其他借款的电力企业,这一改变会增加工程造价,降低在建期间费用化的利息,从而增加在建期的利润。电力企业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所占比例非常大,每年有许多的基建项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会增加很多,相应的当期财务费用会减少。因此,借款费用核算得准确与否,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关系到以后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当期损益的增减变动。
  (五)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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