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利用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路平 时间:2014-01-03

  (一)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

  中国加入WTO后,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到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去,我们在享受世贸成员权力的同时,也将不可推卸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快建立和完善与WTO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已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税收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主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立法级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也使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

  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在中国经济已驶上高速发展道路并已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这样的税收法律级次着实让人感到有点落伍。不仅退税资金长期不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即使是日常的退税管理各个地区也自成体系,出现了大量的外部不规行为,使出口退税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也使中国出口退税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扭曲,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出口骗税的屡屡发生。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财政手段,而外贸出口又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将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加快出口退税的立法步伐,在加快中国税收基本法的进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退税外部环境,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将是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加入WTO后认真、严格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迫切需要。

  (二)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也鼓励各国通过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办法实现自由贸易,并且强调各成员方不得将出口退税视为出口补贴。当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对出口商品退还已征的国内商品税,但是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全部退还。这就给各国处理出口商品已征的国内商品税留下了较大自由决定的空间,即各国可以自行确定退税的程度,如全部退还或部分退还,甚至还可以不退还。税收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最优出口退税理论就是研究在不违背经过国际协调的国内商品税课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多大程度的出口退税能够实现国家福利的最大化。

  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是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的倒数,其经济学含义在于: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出口征税引起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反应越差,那么其需求数量变化就小,越利于出口国将出口征税转嫁给国外,这样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高(最优出口退税率越低)。反之,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低(最优出口退税率越高)。如果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无限大,本国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无法使外国消费者接受更高的价格,出口征税只能使本国的福利减少,此时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应为零(最优出口退税率为国内商品税征税率)。

  从中国出口产品的性质上看,很多出口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需求弹性比较大,只有部分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甚至占有垄断地位,需求弹性很小。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考虑行政管理和实践的可行性,确定中国出口退税程度的基本思路应是: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退税政策;对少数国外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特产品和稀有矿产品等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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