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模式视角下审计独立性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1-04

  (二)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引入第四方

  限定审计委托主体——政府。解决的办法是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严格区分,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脱离关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其免受管理当局的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客观存在,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方(所有者)负责,还要向受益第三方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以向委托方负责为主线,进而扩大到社会公众。这个契约网必然含有提供公共信息产品的约定,在这个约定中,利益相关者们应当推荐一个代表共同利益的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最合适的就是政府,因为政府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首先,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表;其次,政府具有独一无二的强制力。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成立“审计委派处”,由该机构负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由该机构向企业收取审计费,并由其转付给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但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而且要承担经济职能,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以政府审计部门为主、利益相关人为辅并区别于原来事务所与行政机构挂靠关系的外部审计委托人机制。另外,“审计委派处”还对每个注册会计师设置执业信用档案,专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报酬事项, 由被审计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该机构缴纳审计费用。事务所的报酬由该机构支付,从而解决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经济上的依赖,并有利于该机构对事务所的监管。

  (三)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抵御企业管理当局的压力和诱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目前,有限责任合伙制已经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既有利于组成大型所,承办大型业务,又使得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业务活动负责,从而构筑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降低了某一个注册会计师屈从于企业管理当局压力和诱惑的概率,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整体的独立性。我国也应适时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能力。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程度不高,众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难以胜任大型客户的审计需求,而且抵御客户压力,保持独立性的能力也很差,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做大做强,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此外,事务所还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扩大其知识面;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保证独立审计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审计对象的管理层有强烈的舞弊动机,从已公开的资料可以看出,几乎所有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都或多或少地与公司管理层的报酬相关。因为作为经济人的管理层,他们总是期望在现有规则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必然导致管理层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寻找一切可能的空间。如果管理当局有意欺诈舞弊而不遵守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也未必能够发现舞弊行为。基于此,需要改革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企业管理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同时,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结合作为绩效考核标准,避免单一财务指标的弊端。另外,对于那些会计基础工作乏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企业,应该注重其企业会计制度的构建和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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