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居民消费的幸福法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摘要: 消费的本质是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给人一种幸福美满的感受。本研究在安徽合肥、六安、滁州等地选取343名居民进行实证调查,从幸福度视角研究居民的消费行为,分析居民的消费理念、消费动机以及消费顾虑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幸福;居民;消费行为;家电
  0引言
  幸福是什么?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在《经济学》一书中从经济学角度给出幸福方程式:幸福=效用/欲望。该公式说明,幸福程度与效用成正比,与欲望成反比。效用一定,欲望越小,或欲望一定,效用越大,人们感到越幸福。因此,幸福取决于效用与欲望的相对大小,获取幸福的途径有两条:增加效用或减少欲望。经济学利用实证数据分析收入对幸福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伊斯特林(Easterlin)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增长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快乐》中提出“伊斯特林悖论”,即经济增长不一定导致快乐增加。在收入水平非常低的时候,收入与快乐之间关联度较高,但是当收入超过一定水平后,这种相关性就会弱化甚至消失。除此之外,经济学还试图研究其他影响幸福的因素,如结婚与否、是否是独生子女、学生干部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关注民生,注重提升人民幸福感受。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扩大内需战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那么,从消费角度来看,什么样的消费才是幸福的消费?立足于幸福的消费初衷,居民消费时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本研究以家电为例,从幸福的视角分析安徽省居民的消费情况,以期更深入了解居民的真实需求,完善居民消费模式,提高居民的幸福水平。
  1实证分析
  1.1研究对象及过程
  1.1.1 调查对象
  在安徽合肥、六安、滁州等地区随机抽取了479户城乡居民进行调查,并对典型个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完成有效问卷343份、访谈记录15份。本次调查中,男性占总样本的56.3%,女性占43.7%。年龄在20岁以下的有26人,占7.6%;20至30岁的有111人,占32.4%,所占比重最大;30至40岁的有62人,占18.1%;40至50岁的有92人,占26.8%;50岁以上的有52人,占15.2%。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其以下的占17.6%,初中及高中的占49.4%,大专及其以上占33.3%。家庭人口为有3~6人占到85%以上;家庭年收入为10000元以下的占总样本12.4%,10,000至50,000元的占71.2%,50,000至80,000元的占9.4%,80,000元以上的占7.0%。
  1.1.2 调查过程
  根据幸福经济学理论和居民消费理论设计了“安徽居民消费行为研究”的调查问卷,其内容包括家庭信息、消费现状、消费心理及消费预测等多个方面。经过培训,2010年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居民消费行为研究”调查团队深入安徽合肥、六安、滁州等地选取343名居民进行实证调查。调查过程中,对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居民当场发放问卷由居民自己填答并及时回收,对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居民由调查人员逐一口述每个项目及选项,被试做出口头选择后,再由调查人员帮助填写答案,最后利用SPSS11.0对343份有效问卷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2研究结果
  1.2.1 幸福消费理念分析
  根据幸福方程式,当效用和欲望的比例达到最优时,个人幸福感达到最大。对众多居民来说,适度消费是适当、合理的消费,其消费数量和质量通常能达到个人欲望和实际购买力的平衡,消费行为带来的效用和个人被满足的欲望形成的比例在此平衡上容易达到最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适度消费能给居民带来最大化的效用,即最大化的幸福感。在对消费理念的调查中,选择适度消费、保守消费、超前消费的被试分别占78.1%、19.3%、2.6%。大多数居民的消费偏好受传统理念和客观经济水平的影响,无法接受超前消费,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反对滞后消费。居民在长期的消费实践中形成了适度消费的偏好,认为其最符合自己家庭消费的实际,也最能满足自身消费欲望,达到了客观实际情况下的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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