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丽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论文关键词 行政过程信息 信息公开 必要性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定义和特征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定义
  行政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在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将过程信息定义为决策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二)行政过程信息的特征
  行政过程信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政性。行政过程信息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其产生来源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行政性的特点贯彻始终。
  第二,预备性。政府信息包括行政过程信息和其他信息。行政过程信息是行政机关为决定准备的信息,其产生时间在行政机关作决定前的准备阶段,是为行政机关作决定准备的,是行政机关作决定的参考和依据,因而,行政过程信息具有预备性的特征。

  二、行政过程信息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一)行政过程信息与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管理国家的所有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狭义的政府是指与立法、司法机构相对应的承担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我国以行政法规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狭义政府的概念,规定适用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大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国外信息公开法规定的适用主体,有一些国家仅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如美国、日本;有的采用广义政府的概念,适用于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如欧盟;也有的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如新西兰;还有更为广泛的,除了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外,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私法团体,如南非。政府信息获取的渠道,主要通过本单位制作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个人中获取,其他单位即包括行政机关(如上级、同级、下级),也包括非行政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过程信息与政府信息在性质(都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存在形式、产生方式、公开主体方面都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信息内容广泛,涵盖量大,只要是政府履行职能制作、获取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而行政过程信息只是政府信息的其中一部分,从属于政府信息。
  (二)行政过程信息与执法信息
  执法信息,广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和刑事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调查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刑事执法信息,也即狭义的执法信息,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如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人生安全的材料,可能影响个人公平受审判的材料,可能影响执法程序的材料等等。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即是刑事执法机关,又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所制作、保存的信息性质根据制作主体的身份不同进行界定,当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司法机关的身份执法,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属于刑事执法信息;当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行政机关的身份执法,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则属于行政执法信息。
  大部分国家的信息公开法都将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刑事执法信息明确规定为免除公开的文件。因为刑事执法信息一旦泄露,有可能会对刑事侦查、公诉、审判、执行产生干扰,影响对案件公正、公平的审判。在美国,执法信息不予公开,应首先确定该文件是为执法目的而整理的材料或信息,即使最初不是为执法目的,但只要后来需要用于执法目的,也仍可认为为执法目的;其次,该材料只要公开“合理地看到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能干扰执法过程;可能影响某人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可能侵犯个人稳私;可能泄漏执法机关的消息来源;可能泄漏执法技术、程序或者导致规避法律;可能危及到任何个人的人生安全。对于刑事执法调查材料,法院往往给予更大的尊重。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即使是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刑事执法信息,也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而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狭义的执法信息即刑事执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过程信息则同属于政府信息,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制作的,后者是在决策之前获取、制作的为决策准备,但两者也存在交叉,有的行政执法信息里有行政过程信息(如各种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信息),有的行政过程信息里也有行政执法信息(如为某个行政决定准备的有关某些行政执法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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