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丽 时间:2014-10-06

  三、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的必然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以来,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标准模糊不清受到公众较多非议。世界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大部分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凡未被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公开的均应当公开。我国对公开内容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不能公开则规定了诸如“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模糊条款,并且有关不予公开的规定也不多,仅有第8条和14条规定列举了四类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这种列举方式与国外正好相反,不可避免会导致其规定本身不可能穷尽所有政府信息,即有些信息可能不在肯定列举范围之内,同时也不在否定列举范围之内,如行政过程信息。当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涉及到这类内容时,公众、政府、法院都在立法上找不到依据,这不仅给公众申请造成不便和困扰,也给政府拒绝受理申请一个借口。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这一问题最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法律规定将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标准予以明确,能澄清政府和公众对过程信息的模糊认识,使公众申请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以及政府受理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申请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设透明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度的客观要求。
  一个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透明政府,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众就很难约束政府行为,法治建设难以进行。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透明政府的客观要求,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行政公开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基本趋势,通过行政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措施。透明政府要求政府要公开、透明地履行政府职责,其透明性体现在:第一,政府各部门职能公开,包括组织结构、部门设置、组成人员、人员分工等公开;第二,政府办事程序公开,政府机关通过网络服务、印发办事指南、设置咨询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和细则;第三,决策公开,包括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公开。我国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将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在职能、程序、决策结果公开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唯决策过程公开进展缓慢。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实质上就是行政过程公开,将行政过程信息公诸于众,能消除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运作的神秘感和误解,增强政府透明度,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服务意识,提高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从而提升政府形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的政策和决策也因此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三)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在当今世界各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已成为共识,公开与参与是当代各国政府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总纲就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行使,即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管理国家;另一种是直接行使,由公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将公众意志和利益通过各种途径转化为社会权力来影响政府决策,这是人民对其民主权利更高要求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民主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决策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不管是间接还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都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这是保障公民有效参政的前提和重要环节,只有知悉政府行为,公众才能知道怎样参政,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在这两种方式中,公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行使方式对信息公开的质和量要求更高。决策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参与决策是公众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公开过程信息,在决策前公开行政过程信息,能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地参与决策,以各种形式表达自身的意愿和权利,提出利益诉求,与决策主体交流,从而影响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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