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林静 时间:2013-02-26
    [摘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因存在风险、资金和外部性等制约因素而导致供给不足,单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增加市场供给,需要借助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逆向调节
  
  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平均利润率趋近于零,中小企业只有创新才能取得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从来都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美国高新技术企业75%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模仿者的跟进以及技术扩散所产生的外部利益,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市场供给不足。为了增加供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地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地把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但税收政策工具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候会无效甚至出现设计者不期望出现的结果,即逆向调节问题,需要谨慎地予以关注,并不断地进行政策调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及其配套的税收政策工具
  
  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中小企业问题,起因于对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隐性失业人口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稳定的担忧。其切入点是,中小企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维持居民收入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最初人们经过研究发现,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是资金问题,为此,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转发了该指导意见,期望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政策性担保,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解决融资难题。后来人们又把研究的视角转向了技术创新,期望通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并藉此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体现了对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逐步趋于理性和成熟。
  企业技术创新主要有三个制约因素,其一是风险,其二是资金,其三是外部性。特别是外部性因素,决定了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增加其有效供给,必须借助于政府公共财政政策,包括减免税等政策工具,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规避创新风险、增加技术创新的市场供给。减免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税收政策工具之一,它可以使税收工具趋于中性,相对增加税后收益,降低企业风险;减免税还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相对增加现金流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外部合作者减免税,还可以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各市场主体独立的技术创新活动联合起来,以分散技术和市场风险;减免税同时也是对技术创新外部利益的补偿,可以缩小技术创新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
  
  (一)技术创新的风险性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风险综合性强且风险指数高的特征。其一,技术创新投资量大、时间跨度长、不确定性强,尤其是前期科学研究,成功的把握更小。其二,技术创新环节较多,对应的风险也比较多。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和产业化等几个阶段,同时必须承担技术风险、开发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是部分中小企业所无力承担的,客观上要求中小企业把部分创新活动分散给其他利益主体,以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鼓励中小企业向其他经济主体转让技术,同时鼓励其他经济主体承接技术,参与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产业化活动,共担技术创新风险。
  
  (二)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与税率优惠政策
  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它不但会部分地向“免费信息使用者”提供无代价的信息资源,而且还会诱导“模仿者”跟进,从而产生技术扩散效应。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应,非常有利于国家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所以,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应当属于纯粹的私人投资范畴。技术创新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技术创新成果的原创者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垄断市场的方法完全控制技术创新的外部利益,因而其外部利益损失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途径得到补偿;即创新风险是由私人承担的,而创新收益却为社会所共享。鉴于此,如果没有国家财税政策干预,那么理性的中小企业都会自动放弃自主创新战略,而选择跟随战略或模仿创新战略,从而窒息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减免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工具,增加技术创新收益水平,以期维持私人利益与外部利益的平衡,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热情。
  
  (三)技术创新资金的短缺性与投资抵税政策
  如上所述,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研究、中间试验、市场开发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后期的中间试验和市场开发阶段对资金需求量更大。但是,由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的银行信用方式融入必要的资金。其一,创新企业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知识资本,由于其在会计确认方面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会计计量方面所存在的不可靠性等原因,致使目前以知识资本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并没有被完全纳入到财务报表体系之中。得不到会计这一目前最具有权威性的估价体系的认可,无形资产的价值便无从真实体现,自然也难以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与其内在价值相称的等量现金贷款。其二,技术创新活动不符合金融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如果不大幅度提高融资成本,是根本无法吸引信贷资本的。目前,按照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都专门为中小企业安排有一定比例的贷款配额,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市场行为。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贷款配额的对象是不应该分配给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约束风险并没有错。其三,科技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控制外部利益,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并非是完全开放的,自然无法满足潜在的资金供给者的信息需求。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供给不足,必然会导致资金拥有者裹足不前。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税等政策工具,增加创业投资收益,抵消投资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融资,以增加创新资金的有效供给。
  
  二、企业所得税的逆向调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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