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水价机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奕大志 时间:2013-02-14

 【文章摘要】

  本文在对目前城y居民用水涨价的争论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确定合理水价机制的必要性。对民用水价格从价格构成、形成机制、以及政府职责三个角度探讨了水价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水价;水价机制。

  从2008年底开始,全国多个城市先后加入了自来水涨价的大军,还有多个城市正在酝酿着自来水涨价的方案。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城市的水价一直不断攀升,居民颇多埋怨的同时,供水企业却依旧亏损,水资源浪费依旧非常严重、水污染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显然,简单的“涨价”与否并不是水价改革争论的主要焦点,公众真正呼唤的是合理的水价机制。

  一、价格构成的探讨。

  2004年4月,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水价应当包含4个主要因素:

  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于水价的构成,目前的争论在于四个组成部分是否都该由居民负担?或者居民应该承担何种比例?笔者认为,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现的是自来水产品的商品性,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居民理应负担费用,这是没有争议的。水资源费体现的是水资源的稀缺性,为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居民要为消费的水资源买单,也是合理的。不过,简单的按照同一地区统一标准收取,这样不但不利于节水,对居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多用水者并没有付出更多的水资源费。目前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这种办法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不过前提是合理的税率设计。污水处理费方面,居民作为排污主体,与污水处理单位之间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居民应该为其享受的服务付费。但是,污水处理服务同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方面居民并不直接消费这种商品,居民所交的费用并不与其消费量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它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还属于政府公共职能范围,这意味着政府并不能撤销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而单纯依靠使用者付费。污水处理费被纳入到居民的水价之中,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由于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缺乏,究竟财政缺口是多少?居民分担了多少?都是不明确的,另外,类似水资源费,目前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并没有体现居民排污量的差别,因而并不能起到促进居民减排的目的,也有悖消费的公平。这些都是引发居民“水费是笔糊涂账”抱怨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由居民分担污水处理费是合理的,但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计量居民的排污量的情况下,在政府未能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的情况下,暂时由政府负担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应是更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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