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水价机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奕大志 时间:2013-02-14

  二、形成机制的探讨。

  1998年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价格的确定要根据供水的全成本进行核算。但水务企业的商品特性决定其所需的生产要素均来源于市场,如果取得经营收入的水价却受到政府的管制,而不能在市场的自由博弈中自主调节,其结果将是为追求利润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成本和利润约束,并不是提高水务行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因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行政定价的方式造成了供水价格调整滞后和不到位,对供水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必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水务企业遵循市场供求规律,降低成本,获取合理利润。而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会使得价格处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当然,自来水产品不仅具有商品性还具有公共品性,这也决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并不能绝对地按照市场机制的供需确定价格,在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之外,还需要对其以宏观的民生视角加以考量。政府需要对水业成本、价格进行监管,但它不能替代市场定价机制。

  在水价构成的四部分中,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均可以市场定价为主要手段,而水资源费的确定则不适宜市场定价机制。因为水资源费类是政府用以调节水资源总量供需的手段。因此,水资源费应由政府定价。不过,水资源费的高低取决于水资源总体稀缺程度,而并不与成本直接相连,这为水资源费的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职责的探讨。

  1、水价成本监管。对公众来说,它可以接受水务企业为追求合理利润而上调水价,但需要明确的是,眼下的水价到底低于市场价格多少?水务企业的真实成本到底如何?是否真如其所说的亏损严重?公众真正担心的是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大肆暗箱操作,将老百姓作为牺牲品。这就需要政府对水价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过,目前政府监管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府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约束,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取决于政府和企业间的讨价还价。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管理方式是绩效平台,它是通过比较统计数据向企业施加压力促进其提高效率,避免以成本为计价基础维持较高成本定价的缺陷。

  2、公共服务职责。对于水价的频频上涨,有公众认为是水务行业市场化造成的。

  甚至有人认为,各城市要求提高水价的原因是迫于外资水务公司的压力,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种种声音表示了公众对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质疑,认为是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脱。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引入多元投资运营主体,转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保障水质,改善服务,其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卸,因为政府的角色只是由直接的生产者转变为行业的监督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并没有改变。合理的水价机制并不能替代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尽管居民理应为消费的水产品付费,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依然有义务向水务行业注入资金,而不是单纯依靠消费者付费。在管网改造、二次供水和抄表到户中,政府都要加大公益性投入,缓解水价压力,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傅涛。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53.

  2、傅涛,陈吉宁,常杪。中国城市水业改革实践与案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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