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毛俊 时间:2015-05-10
摘要: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和治理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原则  范围  方法
        0 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1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 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1.3 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 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4 对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原则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鉴于此种情况,对压覆矿产区,若下伏矿产尚未遭到开采时,可以通过与矿权方协商解决预留足够的保护煤柱,则下伏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不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5.1条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进行讨论。